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模板 甘肃省卫生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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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发布 公司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2010-06-01实施2010-发布目 次前言I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试验方法 2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7 检验规则 4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9 保质期 5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规定起草。本标准由XXXX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X 本标准于20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并实施。(新制定标准引用格式)本标准对Q/XXX -XXXX进行了修订,与20XX年发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XXX -20XX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原料和辅料要求

2、中增加了对、的要求。外观和感官特性中和合并修改为“,”。指标中将有害物质的要求删除。新增限量指标的要求,包括、。抽样中的抽样量更改为。出厂检验项目增加“”的检测要求。包装中增加了、的规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X XX本标准于20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20XX年XX月XX日第一次修订,并发布实施。(修订标准引用格式)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XX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XXX为原料,辅以XX、XX、食品添加剂(XX、XX、XX)经XX、XX、XX等工序制成的XX。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应符合GB XXXX的规定3.1.2辅料:应符合GB

5、XXXX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 总灰分,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4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总砷(以As计),mg/ 铅(以Pb计),mg/ 铜(以Cu计),mg/ 总汞(以Hg计),mg/ (以计),mg/kg (以计),mg/kg 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g ,cfu/g ,cfu/g 致病菌沙

6、门氏菌,(25g)不得检出志贺氏菌,(25g)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25g)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 (固态样品引用格式):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液态样品引用格式):打开包装,立即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应符合感官要求,并取50ml混合均匀的备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可见杂物。5.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

7、的方法测定。5.3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总砷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5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6 铜按GB/T 5009.13 规定的方法测定。5.7 总汞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8 按GB/T . 规定的方法测定。5.9 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定。5.10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1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12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13 志贺氏菌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5.1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8、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15 按GB. 规定的方法检验。5.16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瓶(袋),瓶(袋)用于检验,瓶(袋)留样。7.3 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1

9、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8.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XX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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