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小册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制宣传小册子.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法制宣传小册子一、婚姻家庭类1.结婚是否必须办理结婚登记?答:是的,不能以是否举行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或以仪式代替结婚登记。2.未到法定年龄结婚是否有效?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3.子女能否以传统习惯为由,干涉父母再婚?父母能否干涉子女婚姻?答:婚姻法第30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3条:禁
2、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父母对儿女的婚姻只能建议引导,而不能强加干涉,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4.协议离婚要有什么条件?答:(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2)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三)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5.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将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6.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依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为平均分配,并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7.离婚后,拆迁安置房怎么分割?答:(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婚前一方的个
4、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2)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对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属于被赠与一方。8.一方给另一方的彩礼,如果
5、离婚了可不可以要回来?答:(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可以请求返还。(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可以请求返还。9.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怎么样?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探望权。10.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答: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一般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果成年子女尚
6、在校就读,而父母又有抚养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1. 法定继承中,在哪些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均等?答:(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7、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12. 口头遗嘱是否有效?答:(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二、劳动合同类1.劳动合同应必备哪些内容?答: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名称、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8、;(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
9、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答:(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
10、外;(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答: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7.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途径:(1)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2)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可找他们来解决纠纷;(3)若上述途径走完后,仍解决不了问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11、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应当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没有经过仲裁的事项,法院应不作审理。8.仲裁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答: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节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送达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方一裁终局的情形: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
12、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即在以上情形,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答: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
13、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10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答: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的时限提出的,劳动保障部门就不能受理其申请。11.关于一次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何最新
14、变化?答:2010年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48个月到6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两相比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一倍左右。12. 2011年前工伤是否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的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根据申请工伤订定最长一年的规定,只是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既要按照本决定规定工伤认
15、定程度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民事侵权类1.租住的房屋因为电线老化,引起火灾,烧了部分电器与家具,责任该谁负?答:应该由房东负责,承租人交纳租金,房东应当提供能合理使用的房屋。但是,如果是承租人使用电器超过了电线的正常承灾能力,责任在承租人。 2.楼上的住户正在装修,我住的房间因此经常发生漏水渗水现象,该怎么办?答:可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第92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给其他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3.在照相馆照相后,照相馆老板未经我同意将我的照片用来做宣传,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答:是,该行为侵犯了您个人的肖
16、像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4. 学生在学校里发生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答:应当。学校应当在管理学生的职责范围内对事故承担责任,但是非学校原因或学校已经尽了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5.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答:医疗事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7
17、.购买二手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进行赔偿?答:如果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该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8.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答:(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9.租赁、借用、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购买机动车,但未办
18、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答: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购买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10.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答: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19、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还应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种类?答:(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
20、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四、房屋土地类1.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五证”?答:(l)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5)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2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答: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一般而言
21、,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由双方约定(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3.
22、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有哪些?答:法律禁止的商品房买卖情形:(l)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未按规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4.征地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前提是具备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或者拆迁许可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5.城市房屋拆迁价格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
23、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6.被拆迁人如何取得拆迁补偿款? 答: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7.房屋拆迁有何行政及司法救济途径? 答:2011年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
24、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26条也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
25、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8.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有哪些?答:根据土地管理法47条第二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补偿的费用的内容大致包括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如果是被征收的是城市郊区菜地,还应该有用地单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9.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土地管理
26、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0.土地征收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哪些?(1)未履行法定职责(2)违反法定程序(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4)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
27、不当五、消费维权类1.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28、解决?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4.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5.受虚假广告欺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答: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9、,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经营者能以怀疑消费者偷东西为名对其进行搜身吗?答:不可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受尊重权。消费者受尊重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经营者以怀疑消费者偷东西为名,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7.寄存在商场的东西丢了怎么办?答: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物时将自己的财物寄存在商场的免费存物柜里,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保管法律关系,消费者为寄托人,经营者为保管人。其中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寄存物品的义务。根据
30、合同法第374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消费者应注意将贵重物品自己保管。8.餐饮企业是否可以谢绝、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答:不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饮业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
31、易权。9.商场“偷一罚十”有法律效力吗?答:没有。商场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平等表现在地位平等、意志平等和权利平等三方面。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等价有偿的,在法律责任上必须实行等价补偿的原则,即当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失后,侵害者方必须补偿受害者一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因此,消费者给经营者的损失补偿以经营者实际所受的损失为限。多出部分为经营者的不当得利。10.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消费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32、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经营者提拱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11.房产开发商有欺诈行为,可以实行双倍赔偿吗?答:“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33、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12.消费者享有哪些索赔权?哪些投诉不被受理?答:(1)可以索赔事项:1、延时服务。2、耽误使用。3、免费赠品。4、精神损失。(2)各级消费者协会不受理投诉的种类: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
34、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六、行政法律类1.老百姓能够对哪些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扣押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如: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等等,也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
35、诉讼。2.罚款可以直接交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吗?答: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交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b、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哪些行政处罚的作出,需要进行听证?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36、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4.被行政处罚人如何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5.被行政处罚人如何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37、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是不是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起“民告官”官司?答:不是的,法律对哪里的法院有权管哪类行政案件有明确的规定,记住不要告错了法院。一般情况下,你直接到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
38、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了。如张某被县工商局罚款,那么他就要到工商局所在地的县法院起诉。如果遇到下列情况,就要到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7.打“民告官”官司,要不要交费?答:打“民告官”官司一般都要交诉讼费。一般是原告先预交,打赢官司之后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至于什么类型的行政案件要交多少诉讼费,全国法院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也有免交费就可以打“民告官”官司的情况。8.当事人进行救济时,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答:当
39、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生效后,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怎么办?答: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法律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期限为180日。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10.对哪些人适用行政处罚有所限制?答: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0、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11.哪些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主动清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1.什么是民族政策? 答: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2.
41、我国的民族政策有哪些内容?答:(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3)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策;(5)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政策;(6)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8)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9)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IO)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3.宪法中对于民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
42、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4武汉市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有哪些? 答:武汉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少数民族公民规
43、定了如下权益:(选举权)第九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应有少数公民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司法机关对不通晓汉语、汉文的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应提供翻译。(劳动权)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聘)用少数民族公民。区、乡镇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生活。(受教育权)第二十条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安排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扶持办好民族中、小学
44、,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在学校应适当减免学杂费,并在发放困难补助上给予照顾。各类学校应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列入计划。第二十一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风俗习惯受尊重)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清真食品供应网点的设置纳入规划,合理布局。主要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宾馆、风景区应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网点。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商业中心地段和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居住的区域,应优先安排资金建设清真食品供应网点。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拆迁人应就近还建。在拆迁过渡期间,应设置临时清真食品供应点。 第二十九
45、条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的,假期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受到尊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做好为少数民族提供殡葬服务工作。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墓地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予以支持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一条少数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权益
46、救济)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侵犯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常用法律法规目录一、婚姻家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二、劳动合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三、民事侵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房屋土地类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消费维权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行政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