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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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4年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方案关于2014年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方案根据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为不断拓展民主监督渠道,更好地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经县政协九届八次常委会议协商,决定向县人民法院等5个单位委派5个民主监督小组共20名民主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重要性 委派县政协委员担任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监督员,是新形势下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组织化程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党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委员主体

2、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各派驻政协委员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担任监督员期间,要积极参与有关监督、评议活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并适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县政协反馈。各受派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情况;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三)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情况; (五)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其他工作情况。 三、

3、民主监督员的选派 县政协选派20名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组成5个民主监督小组,分别派驻5个单位,每个小组由4名委员组成,设组长1名,负责本小组的民主监督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编组部署阶段(5月)。县政协办公室根据工作的需要及主席会议的安排,选择部分委员组成民主监督小组,每组4人,共5组20人,提交县政协九届常委会议协商确定。 (二)全面启动阶段(6月)。组织和召开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会议,部署今年县政协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7-10月份)。各民主监督小组根据政协有关民主监督员的规定深入受派单位履行工作职责

4、,了解受派单位工作情况,选准监督课题深入调研,并提出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帮助受派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评议阶段(11月)。各民主监督小组要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经验,突出特色和亮点,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提交县政协学习提案法制委。县政协将组织召开总结会,总结工作情况,推动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长效开展。 五、组织领导 (一)民主监督员工作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直接领导,由分管副主席召集责任单位、受派单位和监督员自行开展工作,由县政协学习提案法制委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民主监督员开展活动以民主监督小组为单位,具体工作由组长负责。 (三)民主监督小组每个月同受派单位领导交

5、流有关情况,并将活动情况口头报告县政协学习提案法制委,活动结束后以书面的形式将活动情况报县政协学习提案法制委。 (四)民主监督小组在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政协主席会议汇报,并由分管副主席或县政协办领导与受派单位领导沟通。对一些重要问题,应由监督小组集体研究后形成政协XX县委员会民主监督建议书,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受派单位处理。受派单位应在1个月以内书面反馈相关情况。 六、民主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要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熟悉和了解派驻单位工作范围、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程序或司法程序,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

6、坚持寓监督于参与、支持、服务之中。不直接处理、决定问题,不干预派驻单位日常工作,主要通过协商、讨论、意见、建议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言之有据、言之有理的意见、建议,达到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四)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民主监督工作的关系。在不耽误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履行民主监督工作职责,切实做到 两不误、两促进 。 (五)民主监督员在任期内不得从受派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七、民主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方式 (一)民主监督员可以以小组或个人的名义,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评议、明察暗访等活动,对受派单位及其

7、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民主监督员既可监督受派单位的全局性工作,也可监督具体事项。 (二)民主监督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派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受派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应经本民主监督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受派单位送交民主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县政协学习提案法制委备案。 (三)对涉及重大违法违纪及涉及全局性的敏感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应事先与联系领导联系。在收到受派单位的办复回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反馈意见表,同时交受派单位和县政协学习提案法制委。 (四)民主监督员不干预受派单位的正常工作,所提批评和建议,应当事先调查清楚,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 (五)民主监督员可以一

8、定的方式与各界群众建立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转达群众的批评、建议。 八、受派单位应尽的职责 (一)受派单位要配合支持民主监督员的工作,确定一名领导联系民主监督员,确定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受派单位要主动向民主监督员通报全局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出台等相关情况,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受派单位应为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提供民主监督员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案卷等资料(如涉及机密,通过县政协办公室协商查阅)。 (四)受派单位应在收到民主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向民主监督员答复办理和落实情况,并同时抄送县政协办公室。对民主监督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复。 (五)受派单位不得对提出批评、开展监督的民主监督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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