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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清代前期湖南赈灾救灾 论清代前期湖南赈灾救灾清朝湖南是全国六个漕米产地之一,也是清廷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省份之一。定的农业经济与社会状态也就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清朝前期,湘省几乎连年遭遇自然灾害。在196年中,水、旱灾害突出。无水、旱灾害的年份,则往往发生虫灾、雹灾、地震等其他灾害。这一切都有可能导致粮食减产,并引发或加重饥荒。在荒政理论与仁政思想的影响下,湖南地方官府对于灾荒采了一系列赈济措施,而且取得了实效。(一) 赈灾思想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居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倡导“天人感应”的天命观,即认为“灾害”是人
2、事的预兆。而世人只要敬神修德、不违天命,就能消灾避难。如孟子曾说:“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137。又如尚书•洪范中记载,“曰咎徵:曰狂,恒雨若”,其意义是“人君行己,礼貌不恭,怠慢骄蹇,则不能敬万事,失在狂易,故其咎狂也。上嫚下暴,则阴气胜,故其罚常雨也”138。儒家的治国理论中有关赈灾的思想和策略正是基于这一观念。清代统治阶级奉儒家理论为治国安民的圭臬。首先,他们认为封建君臣只有从“修身”做起才能达到“消灾”的目的。如徐文弼提出“
3、祈天在修己德”139。其次,要推行“惠政”,以维护灾民。除了直接救济饥荒之民外,还应弛山川之禁、严闭籴与闭粜之法、安抚流民和禁讼清狱。如在灾荒之际,官府停办除 “人命、贼情、抢掳之外一切财产婚姻等讼”,允许赎“泛常人命”的隔年重犯,对于其他大罪重犯则“少赈”,“次者限亲邻保结,俟谷熟时再拘”,“轻者竟释之”140。这些调节经济、刑罚政策的主张具有感化民众、稳定人心的作用。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湖南的封建官僚们关于赈灾济民的思想无疑也是来源于
4、儒家经世致用的理论。关于赈灾的意义,封建士绅认为赈济灾民不仅仅是皇恩广泽的体现,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稳定统治基础,即所谓民不失所,赋有所出。可见,赈灾是封建君民的共同利益所在。它是封建官僚施展“仁政”的契机,又是他们实现治世所不可或缺的。在赈灾的方法上,官绅的思想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认为通过行祭祀之礼可以消灾,如康熙中,奉天人董之辅知桂阳州时,螟害苗稼,董之辅设蜡神祷告,螟遂灭。由此,“立八蜡庙,岁时祀之”141。实际上,螟灭与知州的祈求行为也许只不过是一种巧合。但在当时官民的观念中,螟虫的消灭就是人们祭祀的结果。自然更有必要设神庙&ldquo
5、;岁时祀之”。这种行为反过来又传播了敬神消灾的思想。受此影响,官民就难以进一步探求消除螟害的办法。这恰是封建天命观的消极影响所在。不过,这种敬天爱民的思想及行为,符合封建社会的价值观,也就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另一方面,封建职官又根据直接或间接经验,总结了一套详尽的赈灾理论。如善化人贺长龄在皇朝经世文编中辑录了荒政纲目,其中收录了宋人董煟的“救荒全法”、明人王尚絅的“救荒八议”等关于荒政的内容。简言之,清代民的赈灾思想是消极与积极内容的混合物。它既对官方的赈灾活动起了有利的指导作用,又因自身受到生产力的局限而带有因循古法的色彩,甚至在小
6、农经济发展的怪圈之中无法展示其应有的作用。(二) 赈灾制度清朝前期,中央通过完善的地方行政机构与立法,加强了对地方赈济事务的管理。而地方官府只有依法行使其荒政职能,才能落实中央赈恤灾区的各项政策。如果没有约束办赈官吏的行政命令,地方官府的赈灾措施就不可能收到安定民心、恢复生产的实效。首先,湖南有完备的适应于封建中央集权的地方官署建制。康熙三年(1664),湖广分置,湖南成为一个独立的中央直属省份。清廷依省、府、县(州)的层次构建了地方官署体系。至道光十九年(1839),湖南境内辖9府、4直隶州、4直隶厅,共计76个县级行政区。作为地方最高长官的巡抚总理全省的事务,按察、布政使司辅助其管理,而守
7、、巡道则辅佐布、按二司。知县的职责是“掌一县治理……劝农赈贫,计猾除奸……”142。这种地方官府管理系统一方面确保了赈灾有专人负责。无论在哪一级地方行政区内出现了灾荒,官方都会派人勘察灾情,实施赈济和禀报赈灾效果。从而,避免出现灾荒严重却无人问津的局面。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各级地方官赈灾的效率。如果州县地方遭灾,督抚有权一面题奏,一面委派人员会同该州县迅速勘灾、报灾。这样,督抚既可及时了解具体灾情并作出部署,又能尽快得到朝廷的指示。总之,地方官府体系能完成上传下达灾荒状况与赈务进展的事情,也就适应了赈灾的要求。其次
8、,清朝前期,官方也逐步制定了赈灾救荒的吏治法规。以清廷对“勘报灾”的规定为例。其一,限定了报灾的时间。“顺治十三年(1656)复准。夏灾限六月下旬,秋灾限七月下旬。……如州县官迟报,逾限半月以内者,罚俸六月。逾限一月以内者,罚俸一年。逾限一月以外者,降级调用。逾限两月以外者,降二级调用,逾限三月以外、怠缓已甚者革职。巡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以州县报到之日起算,如有逾限者,一例处分”143。 “雍正六年复准。各省如有被灾者。其被灾分数限四十五日查明造册题报。照例扣算程途。将已未违限月日分析声明”。
9、并重申“如不依限造册题报,州县道府布政使巡抚各官,亦照前例议处”144。道光三年(1823),进一步对“州县勘报续被灾伤”作了展限日期的规定145。其二,惩治“匿灾”的官吏。“乾隆三十年奏准。州县遇有报潦之处。令地方官……据实通报。如有隐瞒不报,及将成灾报作不成灾者,俱题忝革职永不叙用。如不实心确勘,少报分数者,照溺职例革职”146。嘉庆十九年(1814),又规定“州县地方被灾……若增减分数,致有枉征枉免者,俱革职。具非有意增减,止
10、于分数,实田在二十亩以上者,降二级留任”147。其三,规定了勘报灾的经费来源。乾隆元年(1736)谕令“直省州县,倘遇查勘水旱等事。凡一切饭食盘费及造册纸张各费,皆酌量动用存公银。毋得丝毫扰累地方。若州县官不能详察严禁,以致胥役里保……舞弊蠹民者。著该督抚立即题奏,从重议处”148。其四,呈报的内容包括“被灾田亩的分数和应赈户口数”、“民生苦情”等149。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地方官勘报灾情的指导。另外,清廷针对地方官吏私自增减受灾州县的蠲缓钱粮、各级官员稽查赈务不严等放赈和查赈过程中
11、的贪污、徇私情形也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条例。可见,清朝地方官在执行赈灾政策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否则,将受到处罚。而且,上述法规的内容也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清代前期,湖南的交通有水路和陆路两种。虽然各县之间有驿道相联,但县级以下的公共路网并不健全。州县的报灾公文由驿使传送。若驿道不畅或根本没修驿道,那么,邮传必然需要一定的时日。所以,将“报灾逾限”一项按县(州)、府层次作4种情形的区分,是合乎实际的。这些律令是清代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也是澄清地方吏治的保证。正由于有了将地方官的赈灾行为引向规范化的例律,地方赈务才不会因官吏徇私舞弊而受挫。(三) 赈灾救灾措施清朝的政
12、治、经济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可谓集大成者。这一特点在地方赈灾中表现得很充分。清代前期,湖南官方赈灾的程序,依次是勘灾、报灾、施赈和查赈。如前所述,地方官可遵照朝廷制定的条例去操作勘报灾或查赈的公务。不过,按清制,地方发生了大灾,中央也会派员协同地方官勘测田亩的遭灾程度,核定受灾户口,并登记造册,如雍正八年(1730年),七月,朝廷遣官赈江南、湖南等处“被水灾民”150。但就湖南的实际情况而言,朝廷派员勘灾存在两大弊病:一是湖南远离京城,官员往返耗费时日,这往往耽搁了勘灾与报灾的时间。或者,当官员返京呈报灾情时,灾情又有所恶化,而地方官却不及时申报。结果,朝廷按册拨发的赈
13、款对于救济灾民、缓解灾情来说只算是杯水车薪,甚至于事无补。二是朝廷用人不当,派到地方的官员趁机扰民,或者不据实汇报。这样反而贻误了赈灾的大事。鉴于此,湖南这种远离京畿的省份,出现灾情后,一般由地方官依照赈灾的程式主持其具体事务。至于清朝前期湖南的赈灾措施,则有以下几种:1急赈方式(1)赈粥:官府设厂煮粥,救济饥贫至极的人。如康熙年间,武冈岁饥,知州华亭人彭开祜,“市米为粥,以食饿者”151。道光十一年(1831),湘江下游水灾,湖南巡抚吴荣光随即发仓谷,设厂赈救152。(2)发放赈米与赈银:即官府将钱粮分发给灾民。这是一种短时效的急赈措施。康熙十九年(1680),浏阳县
14、东北城岁旱,以致次年米贵,县多剽掠。代理县事韩北城亟平粜。既而巡抚下令发县邑常平仓谷3696石,“召里保籍民赈之”,且遣官沿乡散给乡里,民始安定153。2赈粜:灾害饥荒发生后,官府将谷米平价卖给饥民。如乾隆七年(1742),湘阴大水,知县徐梁栋在县城开常平仓平粜,并运谷数千石赴新市、长乐、河夹塘,“委员平粜”154。3赈贷:将仓米、种子、官银借贷给稍贫之民,待丰收之时偿还。如道光十五年(1835)正月,朝廷下令贷给湖南安乡等四州县被灾仓谷籽种155。泰和人陈佐嘉庆末任凤凰厅同知,遇旱灾,他“出积谷借赈,全活甚众”156。上
15、述方式是官府直接赈济贫民的措施,富民则不得领受此惠。首先,官府对贫民的饥荒程度在施赈之前进行核实,以便区分赈济的轻重缓急。如每家若干口,每月需米多少,每月只许照数籴米或借贷几许,均一一造册,每户按牌领借赈米157。同时,官府依据城乡饥民住所的远近来确定赈济的时限和粥厂的数量,如在城镇内及周边四乡分别设置粥厂,“凡城市每给五日,乡落三十里内者每给十日,三十里外者每给半月。或谓乡落路远当每给两月”158。这些计户施赈、定城乡分赈和多置粥场的措施可以防止诸如利富损贫、拥挤失控等弊端。倘若灾民无故滋事,如强籴、抢夺等,则会受到惩办。如道光十二年(1832)春,新化县内大荒。饥民
16、被迫群起“劫仓”,一日数十起。知县衙门派丁逮捕了数百人159。其次,赈米的来源有三:一是仓米,即专用于备荒的常平仓、社仓、义仓的储谷。如四川人高继晖,“乾隆中知安化县,值岁大旱,四乡乏食。继晖不及上闻,发仓赈济”160。二是私人储谷。三是截留的兵米。如无锡人秦瀛于乾隆六年(1741)任湖南按察使,“先是衡州岁歉,有司匿不报。会陕西奏拨兵米,其派及湖南衡州与焉,民心惶惧。”秦瀛“力请于巡抚,得截留他县兵米于衡州”161。4工赈官府在饥民无以谋生之际,组织他们修筑路桥或水利等工程。这既为饥民提供了出路,
17、又完成了修建道路、桥梁、塘坝等工程,可谓一举两得。满州镶红旗人那衍,乾隆年间知武冈州,州梯云桥圯于水中。众议修复时,正值旱歉。“那衍以工代赈,桥成而民不病”162。5蠲免在灾荒之年,地方官报经上级批准后,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农户实行缓征钱粮、减折免征、轮免漕粮、蠲免补赋等宽政。如新乡人南起凤“顺治中,知湘乡县。值旱疫相继,请除荒赋三万三千有奇”163。道光十五年(1835)夏,平江县西乡旱灾尤甚,奏准将十五、十六都本年钱粮缓至来年秋后,分作两年带征164。乾隆二十五年(1760),“五月至八月”,永兴县“雨泽稀
18、少,塘堰水渴。惟十九、二十两都收成丰稔,余俱被灾五分。经知县沈维基详请蠲缓平粜。会同、兴宁县亦挨户确查被灾田亩,实共壹千九百七十九顷一十亩四分九厘,转详道宪。被灾五分者第两正饷,钦奉承皇恩,蠲免壹钱”165。同时,清朝各代君主为舒缓民力经常下诏蠲免钱粮。据汝城县志记载:“康熙十年,将直省康熙四、五、六年旧欠钱粮悉免,又以湖南各官捏报垦荒一时希图犯録以致百姓包赔钱粮,世受其累,令湘抚查明悉免”。“康熙二十三年,以湖北湖南自用兵以来,供应烦苦,二十四年漕粮著免三分之一,自十三年至二十二年,拖欠漕项钱粮自本年起每年带征,以免并征之累。二十五年湖南福建二
19、十六年下半年、二十七年上半年各项钱粮及本年未完钱粮尽行豁免”。“康熙三十年诏湖南等省漕米自三十一年始以次各蠲免一年。三十八年将所有三十九年湖南通省地丁杂税等项钱粮著一概蠲免。四十四年涓北湖南除漕项外其余地丁银米一概免征,旧欠未完者并停输纳。四十五年将湖南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钱粮通行豁免。五十年除漕项外将湖南五十一年应征地亩银共八百四十万四千两有奇、丁银一百二十万八千一百两有奇著察明,全免,并历年旧欠共五十四万一千三百两有奇亦俱免征。五十六年湖北湖南带征地丁屯卫银两概免征收”。“雍正八年湖北湖南辛亥年额征钱粮各蠲免四十万两”。&l
20、dquo;乾隆四十二年太后升遐,普免钱粮一年。湖南轮于己亥年全行豁免”。“乾隆六十年举行归政典礼,普免各省钱粮一年,又以湖南等省年清年款向无积欠,于下年正赋蠲免十分之二”。“嘉庆元年仁宗登位,普免直省钱粮一年,湖南轮于庚申年全行豁免。又以湖北教匪滋事,湖南剿捕苗匪,二省被贼扰累,业经分别蠲缓外再将二省来岁应征钱粮俱行豁免。”166在上述蠲免中,有的确实是因灾而豁免钱粮,有的则是一种纯粹的恩典。但不论哪一种蠲免,对于减轻百姓的负担都有积极意义。6善后措施()劝赈与劝捐:鼓励富户捐出钱粮赈灾。其情形有六种:其一,按市价粜米。乾隆九年(17
21、44),巴陵大荒,大吏委派教谕新化人杨振铎助理。他“躬诣乡村,劝富户平价,贫民不得抑价强籴,众皆安堵”167。其二,减价粜米。乾隆三十年(1765),桃源发生饥荒,县人李文辉“馨所积谷,减价粜之。年八十卒,知县表其墓”168。其三,出利贷米。例如满州镶黄旗人福隆阿,乾隆中知兴宁县。“值岁歉”,有“贫无资者”,他“令殷实户得保借,民赖不饥”169。这几种方式可增加赈米的供应量。其四,煮粥施赈,富绅出米煮粥,分赈各家饥民。这一方式,适应于救济城镇内饥民。雍正四年,桃源县发生旱灾,
22、邑人程万镇“捐粟百余石,集好义者于蟠桃观,作粥赈饥,全活甚众”170。其五,通过捐粮或捐银入仕。富户官绅中凡捐纳至诚的人,或被朝廷赐予官号,或被地方官署授予扁额。这种旌表酬劝的政策自然会激励富人的善举。由此亦可知,地方官署的赈灾,需要当地绅衿的配合。乾隆七年(1742),“仲夏”,攸县大旱,“六月十五日骤雨不止,是夜大水暴至,民载舟入市,环城内外廛舍漂没无数,各乡田宅冲破尤甚”。次日水退。饥荒接踵而至。知县涂延年捐米于北城正果寺施粥。生员朱世光捐米城隍庙施粥一人月。次年,又发生饥荒,民间乏食,绅士刘应清、朱世光、陈应诠、胡
23、一鹗、周肇盛等10人各捐米费银62两4钱分,另设厂北城正果寺施粥。涂质、刘清鼎、唐示珠等14人各捐米费银50两1钱9分,另设厂南城忠烈祠施继。知县冯运栋详宪各给以“惠周粹里”匾额171。()收养孤贫子女:灾荒之年,饥贫之家在求食无门、束手待毙的情形下遗弃的子女,由各府州的育婴堂、养济院等福利机构收养。康乾时期,会同、溆浦、新化、浏阳、桂阳州等地方已建有这类机构。如规定“桂阳本州年支孤贫口粮折银40两”172。()制救饥药。如嘉兴人吴鐄,乾隆中任芷江知县。遇岁旱,他采取制救饥丸、“劝富民设糜”等方法赈灾,使“民多
24、全活”173。()掩埋骸骨、清理街道与施药。这可以减少疫疠流行。吴县人沈华,乾隆中知零陵县。值岁歉,他“为粥以待饿者,病于医药,死为棺殡,仍给资使各葬其乡里”174。以上几种善后措施对于安抚灾民、减少灾害损失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道光十五年(1835),”夏五月大饥,斗米五百,城乡汹汹,几于抢劫,邑绅借施仓谷二十石,减价发粜,并劝各富户大店垫捐钱二千串,往衡湘运米,平价接济。六月初,早稻登场,人心始安,是年大熟”175。如果按赈灾方式的性质来划分,可将以上措施归为三类:一是道义性措施,包括散发赈米、药物、施粥及收养孤贫无依的人。这种方
25、式的特点在于由官方提供无偿救助,以维持灾民的生命为目的。二是商业性措施,包括赈贷和赈粜。其特点是官方提供有偿救济,以维持灾民的生产与生活。三是工役性措施,主要包括工赈。即官府组织灾民中有劳动力的人修筑水利、交通等设施,以防止灾区人口流徙。这几类措施相对于“祈神消灾”的行为而言,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由于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饥荒对民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消极影响,赈济也就必然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为目的。据此,又可将地方官的赈灾措施划分为生产救济、生活救济和福利救助。生产救济包括借贷种籽和抢修水利设施等。因为水、旱等自然灾害往往使灾民的粮食谷种丧失殆尽,以致灾民自身无力恢复
26、生产。所以,官府有必要出贷粮种等基本生产物资。这种借贷措施既能够将灾民稳定在本地,又有利于尽早地恢复农耕生产。生活救济则包括赈粜、施粥、发放钱粮、药物等。这些措施多属急赈方式。灾民获得这类急救物资后,就有维持生计的希望。而福利救助主要指社会福利机构收容遭受灾荒的贫病孤独者。清代前期,湖南各级地方官筹建的养济院和在官府支持下,由地方绅士筹办的恻隐堂就具有救助灾民的社会功能。总之,上述多渠道的赈灾方式是湖南的各级地方官因地制宜的管理实践与历代赈灾经验相结合的产物。因而,官府采用的赈灾方式能让灾民真正受到实惠。例如乾隆中桂东知县罗绅在“大祲”之年,“开仓以赈,不足
27、则捐俸,为之倡劝富民买谷平粜,民赖全活”176。同时,湖南赈灾能获得成效,还因为用人得当。如景州人张为矱,乾隆中任桂东知县。“值岁荒,发粟平粜,虑猾吏侵渔,日亲往监之,令吏抱牍至公所视事”,从而使“民被实惠”177。河北高阳人韩汤衡于嘉庆十年(1805)任桂阳知州。某年桂阳全州大饥,韩汤衡日夜奔波,多方赈济。下乡间问灾,只坐两人抬轿,食宿于旅店178。道光元年(1821),六月二十五,攸县“大雨三日,二十七日大水猝至,城内水穿梭七尺,漂没人民数千,衙内仓廒上房尽行倒塌。冲没田亩农舍甚多。知县夏国绮详报康抚军及藩宪盐道宪,俱
28、亲临踏看,复委辰沅道前知攸县事蒋绍亲往乡履勘,而夏令竟以劳瘁卒”179。(四) 赈灾救灾的意义清朝前期,湖南官绅积极筹赈的意义在于:第一,增强了儒家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他们将封建主流文化所提倡的“仁政爱民”的政治思想理论付诸实践,颇有成效。得到赈济的灾民在感戴皇恩、褒扬清官的同时,也进一步服膺官方宣扬的儒家观念。如嘉庆九年(1804),任职于靖州的满州镶蓝旗人福讳,“性慈祥,治严正”。“时方大旱”,他“祷雨,跪烈日中,甘霖随降。莅官甫一年,俗为一变。即迁去。复任至此,悉政如旧。州人感德,肖像以祀&r
29、dquo;180。第二,维持地方政治、经济的平稳。清代,湖南生产的粮食除了供给本地外,还要调运他省救灾或平抑米价。如乾隆二十年,“江苏淮扬各属,秋潦成灾。上命截留湖广漕粮二十万石备赈。”十月,湖南巡抚陈宏谋“请再动湖南溢额仓谷碾米十万石,运济平粜”181。而且,湘黔之地是苗民聚集区。满汉官吏对他们的经济压制曾一度激起民众的反抗。加之,湘省又紧邻白莲教活跃的鄂省。因而,当湖南发生了灾荒后,官府及时采取措施,显得尤其重要。赈灾适时可避免因灾民流离失所而引起的社会混乱、土地荒废、漕赋积欠等社会经济问题。第三,调整民族关系。湖南境内生活着多个民族。如湘西
30、的凤凰厅、保靖、永顺等厅、县是苗族的集居地。当这些地方发生灾荒后,官府照例给予赈济。如道光十七年(1837),湖广总督林则徐视察了镇竿(凤凰厅),他向朝廷奏呈:“苗疆田土瘠薄,刀耕火种,终年勤劳所获无多,丰岁收获仅供口食,一遇歉收,辄形匮乏”,建议将道光十一年至十四年所欠屯租5000余担全数减免。将历年被水冲压损坏的屯田233亩报废182。这是清朝中央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缓和“改土归流”政策实行后民族之间的矛盾,也有辅助正统伦理教化的推广。总之,湖南官方的赈灾思想是儒家关于农本、仁政和天人合一理论的具体运用,也是清初经世致用思潮对
31、社会造成普遍而深刻影响的表现。尤其是在封建政治较清明、经济趋向繁荣的王朝前期,湖南地方官府积极发挥了赈灾职能。各级官员依法实施的赈灾策略,取得了既利国计,又惠民生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自然灾害给当时湖南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有益于湖南境内及邻省的政治稳定,从而促进封建正统文化在这些区域的传播。结 论清朝前期,湖南几乎无年不灾,常常出现一年数灾,一地数灾,数地同灾的情形。霖雨干旱、风霜雪雹、山崩地震、虫害瘟疫及由它们引发的饥馑之荒,不仅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破坏,而且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对此,湖南的官绅提出了诸如“备荒论”、“水利论”等丰富的经世
32、理论。他们对灾荒的阐释虽夹杂有“天人感应”等神秘主义成份,但其中更为主要内容的是对各种防灾救荒理论及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对现实防灾赈救要务的陈述。这些理论集中国古代朴素而可贵的民本主义思想之大成。与之相应的是寻常百姓的防灾除害观念融入形式多样的习俗中,成为湖南民间文化的一部分。同时,湖南地方的官民积极采取发展仓储、兴修水利、封山护林等措施以防御灾荒。这使得湖南各府、州、具备了一些基本的抗灾条件。在嘉道之际,封建国家显现出中衰的迹象,地方官吏疏怠于仓政、水利的管理,但经过清初以来近两百年的发展,湖南各地缓解灾荒危机的社会体系已形成。尤其是当重大灾情发生后,地方官绅努力布署抗
33、灾要务,多渠道筹办赈物赈款,诸如急赈、工赈、赈贷、蠲缓等措施备至,防止灾民流徙生变。清王朝确立了对全国的统治后,积极推行恢复社会经济文化的政策,巩固完善了封建国家的各项制度。与荒政相关的制度、措施集其大成。正是在这种有利的条件下,湖南境内所发生的灾荒对各府、州、县社会经济的危害才能在地方官署与绅民这几股力量的配合下得以相对减轻。清朝前期,湖南在防灾减灾以及赈灾救荒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是封建时代社会发展程度的一种局部反映。在防治灾患、备荒赈灾过程中,官方督导作用占主要地位,而地方民众的自发性举措则位居其次。这正是封建社会防灾、抗灾、赈灾救荒的特征。这也是由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与自然经济的脆弱性决定的
34、。注 释:1 石门县志卷十二荒歉,民国二十五年印。2 岳阳县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3 慈利县志,中国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 ,第104页。4 湖南自然灾害年表,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3页。5湖南省志地理志(上册),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1页。6胡焯:水灾纪事,武陵县志卷四十八艺文志,清同治元年刻本。7 湖南自然灾害年表,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5页。8武冈县志,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9页。9 湖南自然灾害年表,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9页。10 黄镛:庙门水,武陵县志卷四十八艺文志,清同治元年刻本。11茶陵县志,中国文
35、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12 芷江县志,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4页。13 临澧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14 安化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15 古丈县志资料本,1988年版,第15页。,16 水利电力志,贵州民族出版社,第5页。17 资兴县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1页。18 湘乡县志卷王兵防•祥异,清同治十三年刻本。19 沅江县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20 农业昆虫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第2版,第284—285页。21 湘阴县志,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48页。2
36、2 岳阳县志•大事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23永兴县志•艺文选萃,中国城市出版社,1994年版,第765页。24 会同县志,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3页。25 湘乡县志卷五(上)兵防志•祥异,清同治十三刻本。26 安福县志卷二九祥异,清同治八年刻本。27 参见湖南地震局编:湖南地震史,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版,第46页。28 保靖志稿辑要卷四灾祥,清同治六年刻本。29 湘乡县志卷五(上)兵防志•祥异,清同治十三刻本。30 桃源县志卷十五艺文志•诗(上),清光绪十八年刻本。31 浏阳县志卷十四祥异•物异
37、,清同治十二年刻本。32 桃源县志卷十七艺文志•诗,清光绪十八年刻本。33 衡南千年灾害史(内刊)。34 岳阳县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35 巴陵县志卷八建置志•堤垸,清光绪直七年刻本。36 转引自卞鸿翔等编著:洞庭湖的变迁,湖南科技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37 转引自卞鸿翔等编著:洞庭湖的变迁,湖南科技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38 沅江县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3页。39 益阳县志,(内刊),第11页。40 湘阴县图志卷二十二水利志,清光绪六年(1880)刻本。41 转引自卞鸿翔等编著:洞庭湖的变迁,湖南
38、科技出版社,1993年版,第68—69页。42 武陵县志卷五地理志•堤堰,清同治元年版。43 重修龙阳县志卷三舆地•堤障,清同治十三年刻本。44 湖南通志卷四十八赋役•户口,清光绪十一年刻本,第1289—1319页,乾州厅、凤凰厅与永绥厅均只记有乾隆四十六年、嘉庆十六年,二十一年的人口数。45 绥宁县志,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46 辰溪县志,三联书店,第36页。47 祁阳县志,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48 祁阳县志,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7—88页。49 花垣县志,三联书店,第134页。
39、50 花垣县志,三联书店,第547页。51 桃源县志卷十七艺文志•诗,清光绪十八年刻本。52 巴陵县志卷八建置志•塘堰,清光绪十七年刻本。53 湘乡县志,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54 新宁县志,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55 麻阳县志,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0页。56 湘乡县志,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251页。57 新田县志,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58 卞鸿翔等编著:洞庭湖的变迁,湖南科技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59 永兴县志,中国城市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页。60 宜章县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20
40、1页。61 金诚:时疫,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45,户政•荒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67页。62 袁一相:救恤疫四条,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45,户政•荒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70页。63 陈芳生:捕蝗法,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45,户政•荒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70页。64周焘:敬筹除蝗灭种疏,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45,户政•荒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70页。65 陈芳生:捕蝗法,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
41、编(影印本),卷45,户政•荒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71页。66 陈芳生:捕蝗法,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45,户政•荒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072页。67 (清)王槐:后隆山种树碑,宜章县志,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885—886页。68 保靖县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372页。69 蓝山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第681页。70 宁远县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04—506页。71 怀化地区志,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19页。72 安仁县志,中国社会出
42、版社,1996年版,第610页。73 湖南通志卷一百七名宦志,清光绪十一年刻本。74 兴宁县志卷五十五艺文志•诗,清光绪六年刻本。75 靖州县志,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40页。76 通道县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841页。77 芷江县志卷七塘堰,清同治九年刻本。78 杨锡镐:查勘滨湖堤垸情形疏,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117,工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826页。79 杨锡镐:查勘滨湖堤垸情形疏,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117,工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826页。80 杨锡镐:查勘滨湖堤垸情形疏,贺长龄、魏源等编
43、: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117,工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864页。81 城步县志,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411页。82 湘潭县粮食局编:湘潭县粮食志•大事记,1990年版,第100页。83 湘乡县志,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469页。84 零陵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年版,第469页。85 郴州地区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4页。86 郴州地区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4页。87 永兴县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页。88 桂东县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89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
44、印本),卷190,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585页。90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89,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577页。91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0,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589页。92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0,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589页。93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0,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583页。94 昆冈著:
4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0,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585页。95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1,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607页。96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1,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617—7618页。97 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39,户政•仓储,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951页。98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3,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46、,第7642—7644页。99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3,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640页。100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3,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640页。101 昆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3,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642页。102 兴宁县志卷十三 人物•义行,清光绪元年刻本。103 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影印本),卷40,户政•仓储,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996页。104 昆
47、冈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影印本),卷193,户部•积储,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7648页。105 衡山县志,岳麓书社出版,1994年版,第10页。106 湘潭县粮食局编:湘潭县粮食志•大事记,1990年版,第100页。107 湖南通志卷一百三名宦志,清光绪十一年版,第2264页。108 湖南通志卷一百三名宦志,清光绪十一年版,第2264页。109 湖南通志卷一百五名宦志,清光绪十一年版,第2296页。110 湖南通志卷一百四名宦志,清光绪十一年版,第2270页。111 湖南通志卷一百四名宦志,清光绪十一年版,第1284页。112 桂阳县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569页。113 保靖县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248页。114 攸县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115 辰溪县志,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39页。116 汉寿县水利志(内刊),第22—26页。117 芷江县志卷七塘堰,清同治九年刻本。118 绥宁县志,方志出版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