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人才开发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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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开发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指导书一、 制度篇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

2、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

3、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

4、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

5、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摘自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5月29日)四项承诺宝钢必须成为倍受社会尊重的一流跨国公司,必须对股东负责,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员工负责。为此,宝钢领导

6、班子及成员决心做到“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奋高效”并作以下承诺: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公司的章程及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二、坚决不做假帐。三、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利益。四、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容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凡是打着领导班子成员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事或利用领导影响牟利的,请各单位一概予以拒绝,并严肃批评,同时告诉领导班子成员本人。严防和打击冒充领导同志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摘自(2005年8月11日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宝钢八条禁令第一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及工作便利为配偶、子女及配偶、及其

7、亲属从事营利性事项(如采购、销售、工程等)或从事中介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如打招呼、批条推荐等)。第二条 严禁个人办公司,以及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除证券投资以外)。第三条 严禁个人与有直接经济业务关系的客户建立任何形式的借款和租赁关系。第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如汽油票、卡,超市、商场提货券,高档消费的会员卡、贵宾卡、优惠卡等)和高档贵重礼品,以及各种名义的奖励和赞助。第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工作时间打高尔夫球,以及接受下属单位邀请或下属单位相互邀请打高尔夫球。确因业务需要打高尔夫球的,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办理。第六条

8、严禁与因违纪违法被宝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宝钢自动离职的人员发生经济业务交往。第七条 严禁与在宝钢有行贿记录的业务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业务活动。对有行贿行为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与宝钢的任何经济业务活动。第八条 严禁自行或授意、指示、强令财务机构、人员做假账、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伪造、变造,擅自销毁、处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设立“小金库”;或授意、指示、强令财务人员设立“小金库”。摘自关于进一步规范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宝钢委(2006)24号)三个不得经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宝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对各级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三个不得”:一

9、是不得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违反规定持公款信用卡进行职务消费,持公款信用卡进行职务消费的必须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二是不得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经批准兼职的,其兼职报酬和补贴应全部上交派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凡是在集团公司内部兼职的一律不准发放和领取兼职报酬及各类补贴。三是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个人擅自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摘自刘国胜在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大会上的讲话(2007年4月4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包括与同业经营或关

10、联交易的企业建立个人投资关系、借贷关系和营利性经营活动)。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提供重要信息、经营场所、设备,以及本人主管的业务、挪用或拆借资金、贷款的担保或抵押等)。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摘自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宝钢

11、委200851号)宝钢薪酬管理的八条纪律第一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集团公司根据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每年核定各公司工资总额。各单位薪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不得擅自超发。第二条:直管领导人员严格执行目标薪资制度公司直管领导人员执行目标薪资制度,目标薪资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各单位应严格按公司确定的薪资标准和目标薪资制度安排薪资发放。第三条:禁止下级为上级分配奖金薪资管理与人事管理权限相匹配,严禁下级为上级分配奖金。第四条:禁止领导班子自行决定班子成员的奖励对于各公司按内部分配制度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励项目(包括战略重点工作奖励、荣誉性奖励等),领导班子不得自行决定参

12、与分配。第五条:领导人员不直接参加技术创新项目奖励的分配根据各级领导班子在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贡献,给予领导人员技术创新推进奖。领导班子成员技术创新推进奖总额由上级单位核定,本单位发放。其中党政负责人奖励额度由上级单位直接核定,其余人员由党政负责人负责分配。第六条: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在兼职单位取酬兼任下一级或其他职务的领导人员,应按第一职务或上一级职务的相关规定领取薪酬。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在兼职单位取酬。第七条: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董事会(宝钢方董事)应负责对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按规定、按程序进行评价,并按评价结果根据目标薪资管理办法确定领导人员的薪酬。公司正在研究和推进适应

13、多元产业发展的薪酬体系,待多元产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正常,按计划推出。新体系推出之前,各公司应严格执行现有体系。第八条:各项薪资必须进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各项收入,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摘自关于明确宝钢薪酬管理八条纪律的通知(宝钢字20089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

14、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

15、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

16、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

17、品;(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

18、条的规定处理;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19、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

20、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滥发补贴和奖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九、违反“七项要求”,构成本解释未作规定

21、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摘自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17号三重一大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主要内容:重点督查“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内容和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有效、监督是否有力、违规是否纠正等内容。具体督查以下三个方面:(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情况1“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建立;2“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包括资金额度)界定是

22、否恰当和清楚;3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各参与决策的主体是否进入程序,决策方式是否明确;4决策责任是否落实到人;5“三重一大”制度是否便于操作;6.“三重一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遗漏。(二)“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1决策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应酝酿、讨论、论证、可研和方案比较;2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3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4决策有无重大失误,有无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5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否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三)“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情况1“三重一大”制度有无相关的监督规定;2监督过程是否能保证有效制约;3监督结果是否能落实责任追究。摘自关于落实国资委

23、督查“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实施意见宝钢委200848号人才开发院效能监察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人才开发院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人才开发院管理,促进业务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效能,实现人才开发院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结合人才开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效能监察的原则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人才开发院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服务人才开发院发展大局,促进建立学习型组织,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协调统一原则。监督检查业务管理者履职

24、行为与业务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人才开发院效能相统一;完善人才开发院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三、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检查业务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才开发院管理制度,完成业务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人才开发院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监督检查业务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才开发院管理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资产损失。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人才开发院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责

25、任事故,促进人才开发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人才开发院依法管理和业务管理者廉洁从业。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业务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开发院规范管理,完善人才开发院激励约束机制。摘自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人才开发院管理文件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文件编号:EAZ1001第1版 人才开发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与人才开发院管理两位一体的意识,按照“进入管理、融入流程、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人才开发院管理相适应的惩防体系,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党风廉政建

26、设责任制。一、责任目标:1、严格贯彻执行中纪委 “七个不准”,以及宝钢的“四项承诺”、“八条禁令”和“三个不得”的要求,从机制和措施上有效防止职务犯罪。2、遵循“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奋高效、情趣健康”的职业行为规范,确保人才开发院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3、责任部门党员违法、违纪、违规和有责投诉为零;责任部门职工违法和严重违纪违规为零。二、责任内容:1、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人才开发院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2、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各项费用。在培训(服务)中收取的费用和取得的收益,须按集团公司和人才开发院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置,严禁弄虚作假,私设小金

27、库。3、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八条规定”和集团公司颁布的“八条禁令”、“三个不得”,不准组织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健身及旅游活动。4、在对外业务交往或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业务单位、客户和个人馈赠的礼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电子消费卡及各种物品)。对难以谢绝而收受的,当事人必须在一月内主动到人才开发院纪委进行登记上缴,由纪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不得利用工作关系(如办班、考试、颁证等),收取学员、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不准将应由个人或部门支付的费用到用户处报销。6、加强对资产、设备、备件及工器具等物品管理,严格两用物质的申领、保管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7

28、、加强对管钱、管物、管人及物资采购人员等有业务处置权岗位人员的重点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岗位交流。三、责任主体:各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校、中心、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者。四、责任要求: 1、各责任部门要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现状,定期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在责任部门内坚持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制订教育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党风廉政教育每季不少于一次,教育面达到100%。2、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人才开发院中心工作一起抓,做到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做到100%的同步。3、责任者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

29、务,做到廉洁自律,抓好员工廉洁从业。根据部门廉政状况,有针对性的对员工开展廉政专题谈话。4、认真落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如实上报,并及时纠正和整改,整改率达100%。5、责任者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做出表率,认真执行“四项承诺”、“八条禁令”和“三个不得”。要严格管理,发现员工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问题要如实向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对违规行为实行“三不放过”。6、责任者有义务支持、帮助纪检监察人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五、责任考核与追究: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人才开发院党政领导与

30、部门党支部(总支)和校、中心、部的行政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并根据执行情况予以考核。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与部门“用户满意文明单位”评选和责任者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3、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年考评一次,与领导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同时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责任者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4、责任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有关规定或者责任范围内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按上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二、操作实务篇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七项要求”对照自查表填表人单位及职务:自查项目自查内

31、容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1.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否有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1.是否在企业资产整合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是否在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1.是否有擅自担保行为(

32、 )2.是否有擅自委托理财行为(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1.是否有内幕交易行为( )2.是否有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1.是否有违规自定薪酬行为( )2.是否有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3.是否有滥发补贴和奖金行为(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七项要求”情况自查登记表单位:姓名所任职务分管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自查表从事何种营利性活动从事时间是

33、否经过批准或备案批准或备案部门纠正计划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情况登记表兼职情况兼任职务批准部门领取报酬或津贴情况名称给发单位方式金额处理方式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投资、持股情况登记表投资持股单位主营业务担任职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元)所占股比(%)是否经过批准或备案批准或备案部门所投资持股的企业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七项要求”情况自查登记表(续表)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配偶子女姓名与本人关系工作单位及所任职务配偶子女所从事的业务与本人分管业务有无利益冲突需要说明的情况本人签名:2008年 月 日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领导干部个人有

34、关事项报告一、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变化情况二、本人婚姻变化情况三、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四、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五、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七、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八、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九、本人、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情况十、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毕、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十二、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摘自上海市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沪委办199717号)倾向性问题报告内容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在贯彻执行中的倾向性问题;二、企

35、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原则和民主管理制度中的倾向性问题;三、人力资源管理和人事制度在贯彻执行中的倾向性问题;四、资产处置和资金管理领域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五、采购与销售管理领域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六、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倾向性问题;七、各类禁止事项在贯彻执行中的倾向性问题;八、企业管理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中存在的失范、失察或失职等倾向性问题;九、其他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摘自关于建立宝钢反腐倡廉倾向性问题报告制度的通知(宝钢委(2006)17号)宝钢反腐倡廉倾向性问题报告表报告单位(部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倾向性问题概述表现形式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议单位(部门)领导签 字廉洁自律承诺书在我担任人才开发院 期间,承诺做到:一、 认真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好自己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奋高效。二、 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宝钢关于规范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经营管理行为的有关规定,及其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保证兑现承诺。如有违诺,愿意接受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诚恳欢迎广大员工进行监督。 承诺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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