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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XX县乡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查处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水平,强化权力运行岗位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市、县纪委有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是对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和日常工作时,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2、 坚持预防和惩处并举,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权责一致、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在行政执法方面1、在行政执法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泄露案情、弄虚作假;2、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避重就轻;3、查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擅自同违法当事人私下接触,借机吃拿卡要等;4、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隐瞒不报,逾期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在行政审批方面1、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授意、暗示等形式插手干预行政审批;2、程序和要件不符合规定、弄虚作假审核审批;3、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发放行政许可事项;4、规避政策规
3、定或擅自批准改变行政许可事项性质和用途;5、审批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具体、不全面;6、利用审批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土地、矿产权出让方面1、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土地和矿业权出让;2、规避工程项目和土地、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设置排他性条件,限制潜在竞标活竟买人;3、采用行政审批、协议招标或出让等方式招标或出让应当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招标或出让工程项目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4、泄露或者变相泄露工程项目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它有关保密资料的;5、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亲友谋取不正当
4、利益。6、对土地出让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出让条件的,不及时足额补收或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7、授意或串通评估机构,对土地和矿业权价款进行虚假评估;8、违规办理虚假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融资或擅自将基础设施用地担保抵押;9、擅自批准减免或少交投标保证金、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四)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1、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查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不严;2、 未按工程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未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书的;3、擅自改变设计,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施工面积,以少充多,以次充优,弄虚作假的;4、未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超预算开支,不按程序审批,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等行为;5、
5、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审查不细,导致劣质工程通过验收的。(五)在大额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1、利用项目审批管理权违规设卡、故意刁难、吃拿卡要;2、项目审查中串通作假;3、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4、违规拨付项目资金,虚列项目开支;5、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到专项管理、专帐核算,甚至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6、变相设立小金库,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一气,乱支滥发、变相开支项目资金;7、违反规定程序、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验收项目等;8、不按政府采购或集体采购规定购置大宗公物。(六)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推荐和确定考察人选;2、隐瞒干部考察情况,更改伪造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
6、评结果;3、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4、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不如实报告;5、在干部考察征求意见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意见,不如实向党组(党委)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不如实反映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造成个别干部带 病 上岗等。(七)其他方面1、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等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2、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制度、规定、程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或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3、重大事项集体会商会议、调查、核查及
7、审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4、因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6、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7、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第五条 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一)责令检查;(二)训戒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调整工作岗位(四)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五)免除职
8、务;(六)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七)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为本局干部职工。第八条 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惩处的调查、认定、处理、上报等工作。第九条 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实施及时预警,超前处置,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第十条 没有及时制定预警防控措施或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除处理违纪违法人员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领导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对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实行惩处,并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 对无故不参加廉洁从政教育的、对不落实学习计划
9、、不做工作笔记、不写心得体会的在一定场合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第十三条 对局制定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提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年终单位、科室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评为优秀。第十四条 不落实 一岗双责 的,分管领导在班子会上做自我批评,科室会上做检查,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凡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举报的问题,经查处属实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对一般性的问题,够不上违法违纪,但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以谈话方式予以诫勉,仍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第十七条 对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党委)组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八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机构备案。对实名检举人和投诉人,还应告知其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科级(含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某某局党委(党组)解释,并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