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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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密切各级农信社同农信社员工的联系,促进农信社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 贵州省信访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农信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农信社员工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对农信社和员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农信社和农信社领导、员工的违规、违纪、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检举,依法应当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信社的信访工作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

2、口办理” , “谁主管、谁负责” , “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联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处理信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二)重事实、重证据,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三)积极主动,就地解决;(四)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五)保护申诉人和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第六条县联社必须有承办信访工作的人员(兼);应当选配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3、第七条县联社要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第八条县联社的信访工作人员是代表县联社处理信访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一)代表县联社受理信访;(二)承办上级机关或同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为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四)向有关单位和下级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五)依法查处重要信访案件;(六)协同有关单位对涉及本系统信访案件的处理;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信访业务。第九条信访人应署实名,写清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违规、违纪、违法的具体事项,并提供有关知情人,便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4、,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规定,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二条信访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各级联社,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十三条县联社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由上级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部门。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惜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诱、敷衍、拖延。对于来信,要及

5、时收拆、审阅;对于来访,应认真接谈、记录。第十五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县联社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和单位;不得将领导同志对检举、揭发材料的批示透露给当事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第十七条凡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期限内上报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当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十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6、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信访部门有权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一)未切实履行职责,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不负责任、推楼扯皮,导致群众上访,出现冲击、围堵各级农信社,严重妨碍农信社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 信访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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