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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第四条 派出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
2、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确有必要授权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授权。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六条 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 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
3、辖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第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区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第九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社区(责任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具体负责实施。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每人每季度至少应当对3个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3个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第十条 派出所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事先公布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
4、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和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四)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五)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或者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六)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七)场所(建筑)是否按规定配置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九)明火作业和用电、用气等是否存在明显火灾隐患;(十)被检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
5、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十一)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至第(六)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二条 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及时交派出所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6、危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四)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九)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值班人员以及安装维修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十)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消防监
7、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一)违章用火、用电,不能立即改正的;(二)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三)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四)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足、损坏或者疏散指示标志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五)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六)埋压、圈占、损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七)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八)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第十五条
8、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二)纳入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三)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对于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派出所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限期改正,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
9、期内整改完毕的,被检查单位可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派出所对延期整改申请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第十七条 派出所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根据本规定授权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派出所根据本规定授权承办消防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对于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后,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申请恢复使用、生产、营业的,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0、,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生产、营业;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使用、生产、营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十九条 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派出所受理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
11、、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第五章 执法权限第二十条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实施,本规定另有规定除外。第二十一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执法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责令立即改正的,由负责检查的民警直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予以记载;(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作出;(三)对个人处警
12、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作出;(四)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核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后作出;(五)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第二十二条 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 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
13、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主管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授权,派出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第二十六条 对派出所根据本规定授权作出的消防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履行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或者应诉,承办案件的派
14、出所予以协助;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考核、评比范围,对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确定。第二十九条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使用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行印制。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