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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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 (市、区)公安局 (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城区以外

2、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 (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 (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

3、告。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 (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 (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

4、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 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责任 (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 (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七条 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检查民警大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

5、一次。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在进行抽样性检查时,对确定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列出名单,存档备查。抽样性检查的次数和数量,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确定。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复查意见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大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6、。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监督检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 (二)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合格的建筑,共建筑结构、功能、消防设施的使用或改变情况; (三)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 (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太风天、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乡镇民办消防队日常训练和执勤

7、战备情况。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时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汁,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5日前上报县 (市、区)公安局 (分局)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

8、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分别以派出所和县 (市、区)公安局 (分局)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以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罚款超过5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1000元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没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

9、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 (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捎防机构印章,不得使用派出所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 (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建设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对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考试合格后统一核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其他民警的业务培训由所属县(市、区)公安局 (分局)消防机构负责

10、。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1、应监督检查单位防火档案;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2、专(兼)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贵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4、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5、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考核、评比内容一并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 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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