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纪检监察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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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纪检监察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单位:为有效落实我局纪检监察的各项具体工作,构建全局纪检监察工作网络,提高监察效能,经研究,决定建立纪检监察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络员设置要求在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设置纪检监察工作联络员(简称“联络员”),各科室(单位)须指定1名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担任,对口区纪委派驻监察室联系开展或具体落实相关纪检监察工作。二、联络员岗位职责(一)联系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等工作;(二)负责涉及本单位省、市、区行政投诉电子监察系统以及佛山市狠刹“四风”网络监督平台登记工单的办理;(三)协助监察室办理涉

2、及本单位的行政投诉案件;(四)收集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具体工作机制(一)省、市、区行政投诉电子监察系统和佛山市狠刹“四风”网络监督平台登记工单办理。1、投诉系统工单的办理实行“统一收单,分工办理”模式。监察室收到系统转来的工单后,立即对工单内容进行判别并确定承办科室,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直接转给承办科室的联络员,联络员收件后应立即联系调处,处理完毕后,向监察室报送一份书面答复(须有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名),并负责以局统一的帐号和密码登陆系统完成答复,及时归档。2、联络员对工单的回复必须做到及时有效,若在规定时限(一般10至15个工作日)内以相关问题难以解决的,须先回复对所反映问题的态

3、度和处理进度,并在处理完结后将最终结果报知监察室,由监察室向行政投诉中心回复办理结果。3、若工单的办理涉及多个科室,由监察室指定的主办科室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科室办理。4、监察室负责对工单办理情况的跟踪和信息统计工作。(二)对于行政投诉或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监察室需要相关科室(单位)协助调查处理的,联络员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须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回复监察室。(三)各下属单位的联络员要及时收集相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每月20日前以简报或信息形式,通过OA系统报监察室。四、相关工作要求(一)各科室(单位)应积极支持联络员的工作,确保联络员充分发挥沟通联系的作用,使涉及本科室(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开展。(二)若联络员离岗,所在科室(单位)应指定替补人员,联络员与替补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三)各科室(单位)及联络员对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过程中接触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一旦泄密将严格追究责任。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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