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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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继续教育实施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提高我院全体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将我院建设成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的学习型医院,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教育终身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继续教育是大学毕业后的教育,包括毕业后教育(岗前培训和岗位规范化培训等),和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为主的狭义的继续教育,广义的继续教育还包括研究生或学位教育。继续教育体现了教育的连续性和教育终身化的要求,目的是使我院广大职工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勇于满足时代对自己的要求;使我院广大职工具有敬业爱院的主人翁精神,高尚无私的医德医风,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和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

2、 第3条 继续教育分为三个阶段:毕业后岗前培训、规范或非规范的岗位培训和狭义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医院全体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既是广大干部、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本规定之学分评定主要适应于狭义的继续教育,毕业后教育有关规定另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4条 成立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医务、人事、护理、院办、总务等部门负责人和内、外科、医技科室主任为组员。 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人员的继续教育。 人事科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鉴定工作。 第5条 领导小组的职能是: 1.根据国家继续教育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3、 2. 指导和监督各科室继续教育的计划制定、执行和总结等。 3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 4、负责继续教育的档案、总结及奖惩。 5负责继续教育的有关人员选送及其他相关人事安排。 6、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6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人员的实际需要,应以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既要注意专业技术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又要注意学科知识交叉性、边缘性和综合性。 第7条 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班、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

4、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亦应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8条 继续教育应以长期和业余时间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灵活多样。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有明确的目标并经考核认可,科室要提供条件。 第9条 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需要,首先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四章 学分类别第10条 I类学分,授予: 1. 卫生部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项目; 2. 省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 获得科技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发表论著及学术活动等。 第11条 II类学分,授予: 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第五章

5、 学分授予办法第12条 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5学分,II类学分达到20学分。 第13条 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如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参加者按其规定授予学分。 2、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活动按每6小时计1学分,每次活动最多授予10学分。 第14条 第13条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管理及其他无上级学分给予者按II类学分计算。 第15条 学术会议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际会议 8-6学分;

6、全国会议6-4学分;行政区级会议5-3学分;省级会议4-2学分。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按上述标准给分,书面展出和摘要等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给分,仅列题者记1学分。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8学分;省级刊物6-4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8-6学分;地级以下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 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一等奖 20-1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三等奖11-7学分;四等奖9-5学分。省委级

7、和省级奖:一等奖12-8学分;二等奖10-6学分;三等奖8-4学分。若同一项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出版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出版国家级或省、市级专业继续教育项目的录像教材和幻灯片,录像教材A(讲授实录型)、B(讲授与资料编辑型)、C(形象素材编辑型)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的长度,分别授予1、2、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第16条 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 自学是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出综述或总结,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 凡到外单位

8、零散进修,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按每1个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不超过25学分。 3、由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和科室专题业务学习,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1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或所要求学分的半数。第六章 学分登记和归档第17条 继续教育证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凭证。 第18条

9、每次参加院级以上活动后应及时到人事科登记,活动原始资料交人事科验收、评分、存档,科室应同时进行登记。 第19条 医院或以医院名义进行的课题、论文、成果、学术会议等归医务科、护理部管理;医院或以医院名义进行的其它继续教育项目归口人事科管理。各科室应报相应部门批准,进行考查、登记、给分,原始资料(见上)存相应部门专门档案备登记学分。 第20条 科室或多科室进行的活动由个人所在科室记录、登记、主任(科长)签字,所有材料存该科室专门档案;于每年11月下旬连同本年总结和下年计划一起,报人事科审查给分、登记、汇总。 第21条 医务科、护理部每年将登记的科研课题、论文、著作、成果的学分数汇总,并将结果通报人事科。 第七章 经费来源、奖惩及其他第22条 继续教育所需的经费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23条 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参照上级及医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24条 科室和个人的学分作为业绩考核、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25条 本方案自 年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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