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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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2013-4-26 14:30:38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范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目标通过严格规范整顿,使全县校外托餐机构全面实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使其餐饮服务经营在设施设备、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三、时间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30日):成立整顿领导组织,制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向校外

2、托餐机构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限期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二)专项整顿阶段(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对全县校外托餐机构开展全面监督检查。(三)总结阶段(2013年8月上旬):对专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和分析全县校外托餐机构整体安全形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四、整顿范围全县所有校外托餐机构。 五、整顿内容1.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就餐学生不多于3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就餐学生多于30人的校外托餐机构按照国家相应类别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12.生产过程中防

3、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13.严禁加工凉拌菜、未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1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严禁采购、贮存、使用易发生食物中毒的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15.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16.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7.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18.实行分餐制;19.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并保存48小时以上。六、许可审批条件(一)申请材料申请校外托餐

4、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开办人(业主、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餐饮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利用居民住宅小区中的房屋从事托餐服务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文书,利益相对人(邻居、物业)同意证明;5、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食品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复印件;7、相关照片(牌匾照片、消毒柜照片、保洁柜照片、水池照片);8、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聘书、高中以上学历)9、食品安全制度(包括

5、但不仅限于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1、保证提供餐饮安全的承诺书;12、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13、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二)许可条件 1选择地势干燥、有上下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

6、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2校外托餐机构不得设在违法建筑内;3校外托餐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4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区应相对独立,并均应设置在室内场所,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5食品处理区应合理布局,并具备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6食品处理区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有1.5米以上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7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

7、设置备餐专间的,其就餐场所的出入门口须设防蝇防尘设施,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备;8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区面积应与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其切配、烹调场所的累计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9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设置3个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盆),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专用的盆等食品原料清洗容器,分别用于蔬菜、肉、鱼等食品原料的清洗,各类水池(盆)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0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盆)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盆)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盆),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2个专用清洗水盆等餐用具清洗容器,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1个固定的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11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用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12粗加工、切配、烹调、餐饮具清洗场所,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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