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市委信访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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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团市委信访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一)本方案所称信访,是指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团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团组织处理的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团员、青少年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为信访人。(二)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信访人提出的各种问题,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团组织改进工作,更好地团结、教育和服务广大团员、青少年的,有关团组织应当认真研究论

2、证并积极采纳。(三)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经常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广大群众服务。办公室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四)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团干部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团市委有权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人员给予处分。二、组织机构信访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子仪,负责主管信访工作,办公室为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三、具体措施(一)办公室负责接待各种形式的来信来访,主要职责是: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2、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3、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4、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团的工作的建议;5、承办上级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6、对团市委所属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下级团组织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二)办公室发现团市委所属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下级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4、,并提出改进建议:1、无正当理由未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三)各部门、直属单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四)收到信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登记。收到信访事项,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2、告知。应当将决定是否受理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3、交办。属于共青团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其内容交有关所属部门、直属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处理,并要求

5、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4、转送。涉及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将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5、通报。应根据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团组织办理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六)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依据的,

6、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团章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七)各级团组织应当就以下事项向团市委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部门和单位;2、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和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八)信访人对下列团的工作和团干部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提出信访事项:1、团纪申诉;2、反映、控告侵犯青少年权益的行为;3、检举、揭发团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4、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5、需要团组织解答、办理、帮助的有关事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

7、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九)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团组织、团干部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团干部,或者非法限制团干部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四、责任追究(一)信访

8、工作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或有违纪、违法行为,导致群众个人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诫勉谈话;4、党纪、政纪处分;5、行政处罚;6、评选先进一票否决。(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有关领导追究其责任:1、对发生在基层的群众信访问题,因有关领导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导致群众到市以上机关上访的;2、对发生在基层的信访问题,有关领导出面接待处理后,明知群众对答复意见不服将越级集体上访,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或未提前向上级机关报告信息、沟通情况,导致群众到市以上机关上访的;3、因有关领导渎职、失职引发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到市以上机关集体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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