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德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方案.doc(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承德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承德市“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统领,整合执法资源,加强监管联动,强化协同配合,扎实开展“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推
2、动政府监管方式创新、市场监管效能提升,推进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地方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合力推进落实”的工作原则,整合各部门监管执法任务,优化执法资源配置,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一次性完成所有检查事项,防止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2016年年底前实现全县部门联合抽查全覆盖,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三、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的日常监管事项均应纳入“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范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家各部
3、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二)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药品生产、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三)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该进行监督检查的;(四)其它不适宜参加部门间“双随机”联合抽查的事项。四、联合抽查参加部门按照联合抽查事项的范围,参加“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主要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司法、消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卫生计生、国税、地税、市场监管、安监、粮食、物价、烟草专卖、气象、城管、林业等
4、部门。五、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县政府负责本级“一单两库一细则”(即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对象名录库、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及联合抽查工作细则)的建立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一)建立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依据部门监管职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本部门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报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当检查项目依据发生变化时,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修订,将修订结果及时报县市场监管局更新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二)建立联合抽查对象名录库。县市场监管局依托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建立本级市场主
5、体名录总库,根据各参与部门提供的监管对象名录,分别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分库、行业监管对象名录分库。联合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三)建立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各参与部门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单位参加联合抽查的执法人员名录,执法人员必须是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抽查的执法人员数量至少要占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一般应选派执法骨干,执法人员数量较少的单位,至少选派3名,以便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四)建立联合抽查工作细则。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联合抽查参与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联合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计划制定、抽查组织方法、实地检查程
6、序、检查结果处理、检查纪律等内容,各部门和各检查组按工作细则实施抽查检查。六、科学组织实施(一)制定联合抽查计划1.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原则。在保证“双随机”的原则下,以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重点内容和抽查频次比例。一是按照信用监管和风险防控的理念,结合辖区市场秩序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发生率、投诉举报率、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风险等多种因素,以动态监管数据分析研判为基础,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定向抽查,提高联合抽查的针对性和靶向性。二是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群体性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联合抽查频次
7、和比例,确保联合抽查既能突出重点,又能有必要的覆盖面。2.编制联合抽查计划。县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市、县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联合抽查需求,编制本级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季度联合抽查计划和专项抽查计划。联合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联合抽查事项、联合抽查对象范围、抽查频次和比例、参与联合抽查部门、日程安排等内容。3.备案联合抽查计划。每年一季度县政府将本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不定期抽查检查联合抽查计划实施情况。(二)组织联合抽查1.制定联合抽查专项方案。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联合抽查专项方案,确定联合抽查事项、联合抽查对象及比例数量、联合检查组参加部门及抽
8、取执法人员数量、联合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分工、检查车辆安排、牵头负责单位、联合抽查时间安排等内容。2.随机抽取“两库”名单。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联合抽查专项方案确定的比例,利用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软件,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每个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至少抽取2名执法人员,确保每一个抽查事项都有对应的部门执法人员,避免出现有项目无人查的情况。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行风监督员、市场主体、新闻媒体等方面代表参加,请代表随机选取,并现场公示抽取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匹配结果,根据匹配结果确定多个联合检查组,并明确联合检查组组长。3.发
9、放联合抽查通知书。检查组的组长可采取电话、信函、微信、短信、现场送达等多种方式,向本组检查对象发放联合抽查通知书,提前告知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法律后果以及需要准备的工作等内容。4.集中实施现场检查。联合检查组一般应以实地检查核查为主,同时可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实地检查按照“分口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进行,参加联合抽查的执法人员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抽查事项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填写实地核查检查表。5.双向反馈检查结果。检查活动结束10日内,联合检查组各组成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向本单位和联合
10、检查组组长书面报告,联合检查组组长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汇总报告。6.公示抽查结果。依据国务院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填写检查信息公示表,将检查结果和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采取互联网上传和市场监管部门代传等方式,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记于被抽查的市场主体名下。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对本部门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7.建立抽查档案。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建立抽查工作档案。将每次抽查方案、“双随机”抽取结果、检查情况总结报告、检查信息公示表等资料存入抽查档案。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参加“双随机”联合抽
11、查的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抽查计划、抽查方案、抽查机制制度,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部署工作推进和督导考核工作。(二)建立抽查工作规范。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联合抽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实地核查检查表、检查信息公示表、联合抽查工作台帐等执法检查文书,制定联合抽查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以及检查纪律等。(三)建立会商制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共同研究,确保各检查组检查进度一致、处理问题尺度一致。(四)建立季报告半年总结制度。县市场监管局每季向县政府和
12、上级市场监管局报告联合抽查组织实施、抽查成效等情况,每半年上报联合抽查工作总结。(五)建立培训制度。针对联合抽查的特点,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既要培训本部门的监管知识,也要培训跨部门的监管知识,特别是要加强专业检查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监管能力和专业执法技能,培养更多能够全方位执法的复合型执法人员。(六)建立考核督导通报制度。县政府将“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作为对县直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督考办将对“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联合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八、推进步骤(一)制定实施方案动员部署(2016年10月11日前)。县政府制定“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13、明确部门联合抽查的抽查事项、具体参与部门、联合抽查方法、工作措施和制度等内容,召开动员会议具体安排部署。实施方案报市市场监管局。(二)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2016年10月12日至15日)。县政府分别建立部门联合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并将部门联合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上报市市场监管局。(三)组织开展联合抽查(201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2016年11月16日至30日)。跟踪督导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县政府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动全面实施好部门联合抽
14、查工作机制。(五)建立长效机制(2016年12月)。县政府根据“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联合抽查工作程序、抽查文书、抽查制度、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的制度化、常态化。九、保障措施(一)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承德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工
15、作,具体负责县直部门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参加县直部门联合抽查,按照联席会议部署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落实,指导本系统开展好联合抽查工作,明确一名联系人作为联合抽查办公室成员。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级“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三)强化三个到位。一是执法人员到位。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安排监管执法工作,确保被选派的执法人员按时参加联合抽查。执法人员少的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将业务骨干充实到执法队伍。二是执法车辆保障到位。各联合抽查小组在开展联合抽查时,涉及本部门抽查事项的单位要确保提供执法车辆,或者由政府车辆管理平台统筹安排执法车辆,确保联合抽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经费
16、保障到位。财政部门要将联合抽查经费纳入本级经费支出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四)积极宣传引导。“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是“放管服”的重要措施,是政府部门日常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监管部门较多、监管对象较广,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清楚抽查中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抽查工作,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附件:1.承德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 2.承德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细则附件1承德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杨海涛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
17、长副 组 长:孙振民 县政府办副主任、爱卫办主任宫树忠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成 员:管 清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邢 启 县司法局副局长 胡国庆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帅龙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郑利国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玉国 县教育局副局长 郭艳华 县人社局副局长 张 辉 县国土局副局长 杨万学 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建国 县交运局党委副书记 张亚洲 县农牧局副局长 窦 杰 县林业局副局长 尚志杰 县水务局副局长 庞昆仑 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高金阳 县卫计局副局长 姜长春 县国税局副局长 姜 泽 县地税局副局长 陈际峰 县安监局副局长 刘红霞 县气象局副局长 徐明晓 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辛大勇 县环保局副局长
18、刘 杰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翟义富 县粮食局副局长 朴俊志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译泽 县工信局副局长 陈宝学 县城管局副局长 王凤辉 县物价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联系电话:3115767,邮箱:cdxgsjqgg。主 任:管 清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副主任:翟羽林 县市场监管局企管股负责人成 员:邢晓艳 县市场监管局企管股副负责人 刘 杰 县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赵平原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李永军 县财政局文行社保股股长 王福余 县发改局产业协调股股长 朴俊芳 县教育局安监股股长 李红梅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股长 候守金 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队
19、长 艾春朋 县住建局建管办主任 张 辉 县交运局法制科科长 刘建华 县农牧局法规股股长 栾彦海 县林业局种苗站站长 万福涛 县水务局水资源办公室主任 闫志东 县文体广电局执法大队 赵焕晨 县卫计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尹志雨 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霍维明 县地税局税收政策股股长 王玉安 县安监局综合股副股长 孙明远 县气象局测报股股长 吕凤祥 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科科长 王 克 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王 林 县消防大队参谋吴思军 县粮食局稽查股股长赵丽君 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杨 利 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王建军 县城管局法制股股长白光利 县物价局检查所所长附件2承德县“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细则第一
20、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承德市“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县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监管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细则。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一)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
21、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药品生产、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三)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企业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联合检查,是指由政府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对企业的抽查应当遵循合法
22、、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监督检查项目目录的汇总、企业名单的抽取以及检查情况的汇总等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领导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作为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在监督检查项目目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检查活动。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 监督检查项目目录的管理第九条 各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监督检查项目。检查项目依据发生变化的,由各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第十条 监督检查项目目录包括检查机关、检查类别、
23、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要求、检查依据等。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项目目录和法定程序对被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双随机”的工作机制第十二条 联合检查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被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第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名单在公示系统中信用风险类别为良好的企业中按比例抽取。抽取比例根据每年的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针对不同行业按照抽取比例,以企业名称索引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第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名单以县行政区划为单位,按相同比例均衡抽取。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监管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并综合考
24、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第四章 联合检查的组织第十七条 各监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将抽查计划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按照抽查计划,确定本单位参加检查企业名单、检查人员名单和监督检查项目,并在10日内,反馈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县联合检查组安排检查计划。县监管部门对抽取的企业确定不参加检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馈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制定并实施联合检查计划。县市场监管局确定的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是对被检查企业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可以
25、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具体情况调整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构成。第二十条 确定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以联合检查组形式组织检查,实现一次多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第五章 联合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项目对被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联合检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其他监管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联合检查组应当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
26、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检查活动应当应当严格按照联合检查计划时限完成。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正常)、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出检查结果,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形成检查结果。第二十五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检查结果公示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留存,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县市场监管局在系统
27、中公示。第二十七条 联合检查形成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公示表、检查情况汇总表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整理建档,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第二十八条 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结果,列为被检查企业信用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均列为被检查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所有检查结果均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归集企业名下。第二十九条 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具有监管职能的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对被检查企业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一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联合检查表格由县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