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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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7 H( f F8 U * Qf/ L: t- y, Y w# L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h4 x# W) w3 D! f) A. U$ 4 2 m7 Z5 Y$ q. B- E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6 e/ j& 5 h C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

2、重和优待。7 a5 j: U9 e) |; 4 N* ; j1 d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清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x: n) 4 c+ G6 , Q6 v4 F7 _. E% K9 B0 q( Z) l. m, a 第四条军一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

3、领导组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官转业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由人事部门管理。县及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E) W; K6 P; 0 h! F2 A1 Y8 o; _K/ v& ) e6 / X- w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

4、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d! i/ S8 i2 R0 O* J0 第八条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在适当时机给予表彰奖励。9 L$ u3 jp$ P 第二章移交与接收& f$ u7 C8 U e# o) X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由军队移交部门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计划,向我省移交。档案的接收和审查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2 q& * B/ G1 i+ g 第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5、,由我省接收安置:, p- W7 t$ $ 0 N, V# bK8 b; A (一)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 G: x% 1 j y B: n (二)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下同)的;到省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 9 $ H3 h4 I( H& F2 | (三)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北省的;8 4 z7 l) j$ JL. s5 a% H (四)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c5 W5 Q2 |) _. B: c (六)父母双

6、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 ?8 C e2 E, A0 $ d7 IK+ h ; P- S (七)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3 D$ D2 k3 uz- O& V2 He* r( v (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河北省的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 (九)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河北省的; (十)我省急需的各类人

7、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一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范围:4 U; C0 e# X+ R) N2 P8 q% c6 K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 K6 $ H9 l$ M! u6 I+ l: j5 0 f/ t/ c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9 _& V J* y7 g4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8 H& C% a4 k$ h! r7 d- N# T, g (四)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F- c+ Z

8、; Wz& H6 x4 I4 s; , J; s- | e/ i2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E A, a2 g8 _. V! h7 n (七)其它原因不宜接收的。 B# H# N. o) s8 4 ?1 i, h 第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因地方工作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 M1 t6 O) Q6 C( z1 U0 L, B v3 t) |) w% j$ R第三章计划与安置- O i; O! o9 l( X$

9、 m! Q) n1 N3 + E- M* m R# J( Y& t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商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经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由人事行政部门下达。0 n; ?+ t: k 9 0 P 安置计划下达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政法系统年度增加的编制,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D2 q9 q$ P U+ 第十五条中央驻冀和省垂

10、直管理的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下达。未统一下达的,由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5 s7 U* T: Y) W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以接收条件为依据,进行定向分配。: E s2 4 o$ R4 s5 L3 C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

11、择业的方式安置。: m0 y9 V/ U1 K$ ; n- l; d% b7 t 省直和中央驻石单位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从符合进省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中择优选留。8 p9 7 q: j# U( u/ B7 n7 e p7 4 b+ m9 L- o( A& q T# x 到中省直驻冀其它地区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市根据省下达的计划进行安置。1 o+ 2 y6 9 c W7 a U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各市应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F5 3 k$ v-

12、l3 0 w$ 1 p 第十七条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到分配合理,各得其所。非本人自愿,不得在安置中造成转业干部夫妇两地分居。 M( k( e$ H# F1 P3 W 第十八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d0 y5 X% D% a$ _% V h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和推荐选用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7 _8 1 F( I0 j/ M( m 安置到党政机关的营以下军队转

13、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 k7 nL _. U : E, 第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7 R1 G M1 cG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在计划指导下,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T) J- % k O3 x7 B* . f 第二十条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分配到乡镇、社区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使用,在工资福利、家属就业、子女安排上,给予适

14、当照顾。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鼓励转业干部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创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一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V8 Q t- Q, R9 W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部门

15、、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b0 B# Z X, x& v6 E 各级党政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t9 G$ F! - P9 H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德才优秀的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安排不了领导职务的正团级职务的转业干部,原则上不下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安置到事业单

16、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单位的结构比例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军队专业技术职务不同的,改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C/ + O+ H1 Y# e$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s% ?8 |4 d1 J7 tX6 T/ ! V. W- C/ l3 % R5 k& ) E 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经职称主

17、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聘任岗位数额。1 T- d! n2 ?9 m2 X9 3 L( E3 A4 |8 e9 R 第二十四条对在参加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一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在工作或职务安排上适当给予照顾。# w# D& s! + W t9 第二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教师由教育部门、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的分工,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下达计划,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

18、相一应增减工资总额。1 K8 c& a$ I2 |! a ?# : A 第二十六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要切实为军一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做好就业服务工作,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实现就业。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就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4 t5 u7 nI4 d F. 第二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凭户口卡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落户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前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0 N W$ r) 9 2 Q( ( l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7 d+ i- s3 ( M& E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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