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工作及会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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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工作及会议制度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会议制度 一、纪委全委会议制度 (一)纪委全委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人员:全体纪委委员。必要时,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二)纪委全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三)召开纪委全委会议事先要确定议题,并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准备,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委员参加会议有效。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来决定问题。表决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有效。会议一经作出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四)纪委全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如下事项: 1、贯彻落实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指示、决定、决议的主要措施; 2、纪委工作的有关重要决议,向党代会的纪委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有关重要材料、报告; 3、按照批准权限讨论并决定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处分;讨论并提出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程总公司纪委批准的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意见; 4、书记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宜。 (五)任何个人无权改变纪委全委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确需改变的,须提请纪委全委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当机处理改变原决定时,必须提请下次纪委全委会议追补。 (六)纪委全委会议由纪委办公室派人

3、负责记录。记录按机密文件保管,任何个人不得修改记录。查阅纪委全委会议记录必须经书记批准。 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书记、副书记,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 (三)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主要研究的事项: 1、贯彻落实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指示、决定、决议的主要措施,及纪检监察日常工作较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2、确定需提交纪委全委会、纪检监察办公会讨论或决定的工作事项; 3、对查处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的整体部署及方案; 4、按照工作分工,互相通报工作情况

4、,研究纪检监察近期工作要点; 5、分析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状况及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人员的考核、使用提出建议; 6、研究并决定向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及公司大交班会通报的重大问题; 7、书记认为需要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问题; (四)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负责记录,并由其保管记录。 三、纪检监察办公会议制度 (一)纪检监察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纪委办公室要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者以便做好准备。参加会议人员:书记、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各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三)纪检监察办公会议研究或决定的事项: 1、

5、贯彻落实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有关决定、决议、指示的措施; 2、研究决定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和开展的各种活动及专项工作的方案; 3、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的分析和需采取的措施; 4、讨论研究需提交纪委全委会给予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意见和在批准权限内给予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党纪处分;讨论研究需提交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给予监察对象政纪处分意见和在批准权限内给予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 5、需要提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委全委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6、书记认为必须经纪检监察办公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纪检监

6、察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负责记录,并由其保管记录和编印必要的会议纪要。 四、室务会议制度 (一) 室务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 室务会议由室主任主持,室主任出差由主任指定的临时负责人主持,室内全体人员参加。 (三)室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1、本室月、季、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贯彻执行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的指示、决定和文件精神的措施; 3、按照职责范围,讨论研究本室提交纪检监察办公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 (四)听取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有关工作业务情况汇报,进行业务指导; (五)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工作制度一、工作安排、总结制度(一)月工

7、作计划。每月底由各室提出下月工作安排交办公 室,办公室根据各室的安排,汇总后制定纪检监察月工作要点, 并呈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二)各室主任负责对本室工作的检查、落实,每月一小结, 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总结,送书记、副书记(监察部长)和办公 室各一份。(三)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各室工作人员每季对其完成的主要 工作做出小结,内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工作建议和意见。工作小结交室主任,由室主任送分管书记,分管书记阅后返给室主任,由各室指定人员保管。二、请示、报告制度(一)纪委、监察部坚持重大问题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二)凡属呈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级纪检 监察组织的重大问题,由纪

8、委书记及时请示、报告。书记不在公司本部时,由副书记(监察部长)请示、报告,并及时与书记沟 通。 (三)各室的重要工作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书记请示、 报告。(四)必须坚持重要工作或重大问题事先请示的制度。凡需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审批和分管书记批准的,应在答复后实施,不允许边请示边实施,或不经请示擅自办理。(五)需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答复的问题,请示前需经书记或副 书记批准。(六)各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出差,事先要向分管书记或临时指 定负责人请示。(七)各室人员承担的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要及 时向室主任报告,室主任要向分管书记报告。三、公文处理制度(一)凡纪委或

9、监察部上报下发的文件、简报、电报、报告等 文字材料,须经主办室负责人审批签字,交办公室核稿编号,呈送书记或副书记(监察部长)签发;纪委和监察部联合上报下发 的文件、电报、报告等文字材料,由书记和监察部长签发,加盖纪委、监察部印章后,由各主办室印发。纪委、监察部所发文件、简报等材料由办公室存档。(二)凡纪委、监察部各室上报下发的文字材料,须经主办室 负责人审批,加盖主办室印章后印发。(三) 已在各类会议印发的纪委、监察部领导讲话或工作报告,会后不另行发文。(四) 行文力求简洁、规范,观点明确,层次分明、书写工整。(五)凡来文均由办公室分类登记、编号,附文件处理单后由 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及时

10、按拟办意见分送、传阅。遇有重要的文(信)件,应直接报送书记或副书记。(六)传阅密级文件必须做好登记,按文件规定范围传阅和收 回,对机要文件每半年清查一次,年终进行清理。发现机要文件丢失,要立即报告。(七)传阅文件不得积压,对领导有签批交办意见的文件,先 送有关室阅办,而后传阅。对阅处的文件,要及时处理,提高文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八)传阅卷中文件不得随意抽出。如因工作需要时,待文件 传阅完毕后,要到办公室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使用。(九)凡纪委、监察部领导批示由各室负责阅处的文件,经办 室暂负责保管,于年底前统一返回办公室归档,并做好文件交接手续。 四、印章和介绍信管理使用制度(一)纪委、监察部的印

11、章和介绍信由办公室专人保管。执章人外出时,由办公室并经书记同意安排室内人员代管。(二)使用纪委、监察部印章和介绍信,应由书记或副书记 (监察部长)批准。书记、副书记(监察部长)外出时,由书记授权人批准。(三)对纪委全委会、纪检监察办公会作出的决定,需要加盖 印章时,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和书记签字给予盖章。(四)使用室内印章时,由室主任批准。(五)使用纪委、监察部介绍信,其内容要与纪检监察工作有 关,其存根要与介绍信的内容一致。不得开据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存根的介绍信。(六)使用印章和介绍信要有登记,每半年由执章人对印章和介绍信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由办公室主任将检查情况向书记报告。五、

12、保密制度(一)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纪检监察工作机密。(二)对涉嫌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等决定未正式公布、生效前,均处于保密状态,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三)纪委、监察部及各室内的文件、资料及信访举报信件的收发、登记、传阅、移交、保管和使用由专人负责,严禁无关人员翻阅、传抄、复印。(四)要严格遵守微机、打字机、传真机、复印机的使用制度,妥善保存盘、卡。机密盘、卡要专事专盘(卡),专人使用。(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于失密、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六)按规定需销毁的文件、资料等,要分类登记造册,经书记批准后统一由办公室按保密要求销毁。六、请、销假

13、制度(一)纪委、监察部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并按要求自觉佩戴胸卡。(二)纪委书记请假,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请假,由纪委书记批准;室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书记批准,超过一天以上的由书记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超过半天以上的由分管书记批准。(三)请假超过一周(含一周),需要填写请假书,履行批准手续,按准假日期休假,工资奖金按规定办理。对愈期不能到岗者,有正当理由的补办请假手续,由原批准领导审批,没有正当理由的按缺勤处理。(四)凡公司机关党委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和要求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纪委、监察部全体同志都要自觉参加,确有急需处理的工作事项必须向党支部请假,由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向机关党委请假,同意后方可处理。(五)工作时间内确需暂时离开机关办公楼时,需填写请假条,经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向有关检查人员出示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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