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件督查办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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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批示件督查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有效落实,提升市领导和委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事项“落实事故”责任督考办法(温委办20121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跟踪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3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 1、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纪要确定我委办理的。 2、市领导以及其他上级部门领导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批示我委办理的。 3、委重要会议纪要确定的决策事项。 4、委主要领导批示件。 二、督办程序 1、登记分发。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办公室统一登记、第一时间分发给有关领导和责任处室、单位,同时抄送给

2、委综合稽查处。 2、办理。牵头责任处室、单位根据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办理、反馈。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25日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须向委领导反映或作出书面说明。对上级布置的工作难以完成或是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说明原因,尽早专题上报或提出方案、意见专题报请协调明确。 3、督办。委综合稽查处负责督办工作。 (1)委综合稽查处对领导批示件进行梳理,制作委主要领导批示件汇总表,每两周一次发有关处室、单位填报办理进度。 (2)牵头责任处室、单位收到委主要领导批示件汇总表后,根据办理情况填写进度栏,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进度表反馈到综合稽查处,综合稽查处将批示件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委领导审阅。 (3)市里确定要跟踪督办的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策事项、市领导批示等,各责任处室、单位须在上报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将工作进度报送到综合稽查处,统一汇总经委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确保不发生“落实事故”。 (4)领导批示件的办结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5)经领导批示列为特别督办件的单独督办。 4、归档。批示件办结后,有关处室、单位整理材料定期送办公室归档保存。 三、督办考核 批示件办理工作实行单独考核,纳入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年度考绩。对措施不力、敷衍塞责、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决策事项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问责,追究相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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