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燃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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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全市燃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2年全市燃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打击燃气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市场安全运营秩序,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

2、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和重点 (一)整治目标:消除燃气市场安全事故隐患,健全燃气市场监管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遏制新的违法经营瓶装液化气销售点以及其他影响燃气安全行为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燃气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无照擅自从事液化气生产经营的; 2、为无证无照液化气经营点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3、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气瓶; 4、充装后的气瓶无本企业气瓶标志、充装标签、警示标志的; 5、使用、销售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的; 6、无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业务的; 7、

3、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经营储存销售的; 8、销售的燃气短斤少两、掺假掺杂、价格欺诈的; 9、使用未办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许可的车辆运送液化气瓶的。 10、违法占压市政燃气管道或者在燃气设施周边施工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 三、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严管燃气经营企业和排查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站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执法和督促整改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协调,合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 3.31 燃气市场专项整治协调会精神,市政府安委会决定成立以市公用事业局为组长,市质监局、公安消防支队为副组长,交通、行政执法、安监、工商、经贸委等为成员的整治领导小

4、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二)各县(市、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整治工作,组织镇(街)村(居)社区开展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场所、站(点)摸底排查以及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工作,汇总辖区内非法站(点)摸排情况,组织区联合执法队进行拉网式清查。 (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天然气气化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行为,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液化气站(点)进

5、行查处。 (五)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企业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加强气瓶在充装以及检验等环节管理,查处充装不合格(报废)气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和向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或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入户整治非法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对抗拒执法的非法站(点)经营者依法处理;对已取缔的非法站(点),要跟踪复查,防止回潮;对屡查屡犯的,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房东),进行依法处理。 (七)物价部门负责查处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短斤少两、变相涨价、串通涨价及各类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八)经贸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门

6、站以外的高压管线违法占压、存在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液化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压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一)消防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10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12年4月15日 2012年5月10日)。市安办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7、方案;各县(市、区)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非法站(点),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二)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2012年5月11日 2012年8月30日)。各职能部门组织力量,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市、区两级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分区域、分片地拉网式清查,重点打击违法存放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以及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9月1日 2012年10月30日)。由市安办牵头,各县(市、区)配合,巩固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经

8、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燃气企业监督检查,完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采取以各企业日常自查为主,各监管部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直销系统,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对检

9、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责任跟踪。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充装等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情节严重的,予以暂扣经营或充装许可证,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三)严厉打击非法站(点)。采用以明查和暗访、联合执法行动和各部门日常独立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治理非法站(点)。各县(市、区)要组织区联合执法队开展拉网式清查,对排查、举报、回潮的非法站(点)予以坚决取缔,不留死角;各乡镇、街道、当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

10、落实安全管理属地责任,要求辖区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对已取缔的非法站(点),要跟踪复查,防止回潮;对屡查屡犯的,应及时提交辖区公安派出所,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房东),进行依法处理,消除危险隐患,以达到根治 黑气 的目的。 (四)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市安办、各县(市、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各县(市、区)要继续组织进小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共同打击和抵制非法站(点),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五)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于每周五上午10时前向市安办(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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