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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相关情况的汇报工作汇报局领导: 市区房屋维修资金收缴工作自2004年正式启动,经过4年的不断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维修资金收缴力度不断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等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我市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目前,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仍依据2004年3月制定出台的实施意见执行。由市房管处作为维修资金代管部门,物业维修基金存储于市区银行维修资金专户,由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购买住房的按购房款的3%的比例,购买商业用房的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代缴,在缴纳购房款时一并向售房单位缴
2、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必须专项用于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物业企业提出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审定并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实施单位实施。项目维修费用按受益面积应分配维修基金的比例分摊。至今年2月底,我市市区共有75个项目缴纳了维修资金,共收缴维修资金1.36亿元,其中:2004年收缴375.72万元,2005年收缴2160.81万元,2006年收缴3312.02万元,2007年收缴6693.81万元,2008年1-2月份收缴1055.65万元。利息收入127.8万元。项王小区玉兰园和马陵小区城东、北关园区按照规
3、定程序共使用六次,支出33.86万元。累计结余1.37万元。二、存在问题:1、部分老小区的维修资金补缴工作比较困难,如府苑小区,市政府在2004年就下发过补缴文件,但至今仍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业主缴纳了维修资金,给今后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操作工作带来潜在难度。2、维修资金管理岗位设置不符合规范。目前,市区维修资金的收缴和记帐工作均由我处市场科刘月亮同志一人兼任,不符合会计法相关规定。三、新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要求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22日,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转发的通知。我处根据国家及省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拟定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实施细则。按照新的标准,从2008年2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按照每平方米50元缴纳。目前实施细则已与财政局会签,并报市政府审阅,近日将正式出台。新出台的实施细则有几点地方性政策:1、对老小区维修资金的补建做了相应要求。老居民小区的维修资金收缴工作虽然比较困难,但需要进行补建,解决维修问题。在实施细则中,我们对老小区补建方面虽没有做强制性的要求,但是要求分步走,要求业主委员会积极动员召开业主大会,对补建问题进行讨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动员工作,承担补建的责任、义务,主动向代管部门申请补建。2、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资金不下放。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
5、,维修资金应转到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管,但考虑实际情况和资金下放后的安全,且下放之后,账务分散,管理复杂。综合多方意见以后,决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资金仍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共同监管。3、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由以前按房价款住宅3%、商业用房2%的标准缴纳,改为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缴纳。带有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4、维修资金缴纳与业主领取房屋钥匙相挂钩。业主未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钥匙交于业主,并将维修资金缴纳作为房产办证的前置条件之一。5、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透明化。专
6、户管理银行及代管部门将逐步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四、工作建议1、做好老小区物业维修资金补缴工作。充分通过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积极动员老小区主动向代管部门及时足额补缴物业维修资金。2、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建议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在房屋维修资金设总帐和出纳两个岗位,由财务中心增派一名同志负责总帐,我处市场科刘月亮同志负责现金账。3、加大维修资金透明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房屋维修资金系统,对收缴使用的物业维修资金实行“阳光化”操作管理,方便广大业主查询,通过系统建设实现业主账户、业主委员会账户、楼幢账户、开发单位账户、物业小区账户以及其它物业管理对象关联的账户分摊、合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