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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学校工会章程(详细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基本任务2第三章会员3第四章组织制度5第五章学校工会8第六章基层工会8第七章工会干部9第八章校工会经费和资产10第九章校工会与学校党政的关系10第十章附则11为加强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各项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工会的各项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及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结
2、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教育工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第三条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等形式,积极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努力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第四条校工会紧紧围绕党委和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与开
3、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坚持以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为把华东师范大学建成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五条校工会的基本任务:(一)重视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引领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法纪校规、师德师风教育。(二)推进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求纠正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生活福利,维护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卫生与健康,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关心青年教职工
4、成长,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四)组织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完成各项本职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Q(五)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使用效益。(六)接收新会员,开展工会基本知识教育。(七)加强学校和基层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会内部管理。第三章会员第六条凡在学校范围内,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第七条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校工
5、会批准成为会员。第八条本校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三)对学校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休养、生活救助、法律服务等待遇。(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6、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工作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抵制各种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的错误行为。(五)团结协作,互帮互助。(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七)按时缴纳会费,会员每人每月必须按月工资收入总额的5%。缴纳会费。第十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基层工会提出,由基层工会审核并宣布其退会,向校工会备案。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
7、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所在基层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会员所在基层工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十三条会员退休,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学校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工会会员依法行使会员权利、参与学校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工会会务管理的有效途径。(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做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8、。教代会与工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选举。(四)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向教代会和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和会员监督。(五)教代会代表和工代会代表,一般应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和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和工代会代表可兼任。代表资格审查由学校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和工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教代会和工代会举行第一
9、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终止。(六)一般以院(系)级单位组建教代会代表团和工代会代表团,校机关可组建若干代表团,教代会代表团和工代会代表团可合并组团,推选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根据教代会、工代会的议程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七)代表调离学校,或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并报校工会审批。第十五条工代会是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校工会是工代会、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或会员在25人及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教职工或会员大会;教职工或会员超过25人的基层工会可召开教职工代表或会员
10、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低于25人。基层单位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事项。(三)审议本单位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五)向校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
11、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校、处两级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A)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提案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基层单位工代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
12、会的工作报告。(二)选举本单位工代会代表。(三)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代会代表。(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五)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学校工代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校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代会代表。(六)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七)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授
13、权处理专项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教代会代表或工代会代表兼任,成员由校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第十七条成立或者撤销基层工会组织,必须报校工会批准。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的同意。第五章学校工会第十九条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为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第二十条校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521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校工会委员会与校教代会执行委
14、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完全重叠。第二十一条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工会经费与资产的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在工代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女职工委员会应关心学校女教职工成长,指导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激励广大女教职工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创造一流业绩。第六章基层工会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是学校工会组织密切联系教职工和会员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在校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单位特点和教职工、会员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均
15、应按照基层党组织的建制,成立相应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下的,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委员2名;会员人数在25人(含25人)以上的,一般可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3名。其撤销与归并依基层党组织的建制变化而定,报校工会审批。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科室、教研室设若干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要在基层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制度与作风建设,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团结、促进教职工发展的各类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与组织活力。第七章工会干部第二十六条校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按照德
16、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本职工作、热心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第二十七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带头培育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二)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奉公,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职工和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热心为教职工和会员说话办事,如实反映教职工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教职工和会员合法权益。(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和
17、会员的批评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关心他们的成长,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抵制和阻止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完善学校、基层工会两级工会班子和工会主席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应作为表彰奖励工会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工会干部的调动与增补:(一)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二)工会干部在任期内离开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所任职务,按民主程序增补,并向上级工会报告。(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在调离本校或退休时,由所在基层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
18、提名和增补。(四)在召开教代会或工代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增补情况,并予以确认。第八章校工会经费和资产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划拨工会经费。(三)学校行政专项拨款。(四)上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补助。(五)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校工会设立独立经费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选配专门财会人员,承担经费收支与资产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校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工代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工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第三十四条工会经费、资产、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
19、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九章校工会与学校党政的关系第三十五条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和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决定的有关工会重大事项,校工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第三十七条校工会对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向党委汇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第三十八条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积极向学校行政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动员教职工和会员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第三十九条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主动参加调研,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第四十一条校工会委员会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密切配合教代会、工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Q第四十二条校工会委员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的权利,保证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行使职权。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