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X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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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2)6号)精神,同时,按照我省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资源要素市场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明晰土地出让标准化指标要求,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打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2、。(二)坚持改革提速。加强制度设计,完善相关政策配套。在土地出让条件成熟情形下,探索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标准地”项目审批效率,综合运用“预受理”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等审批提速机制,降低企业时间和资金成本。(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遵循“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原则,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亩产效率,强化优质土地资源向产出效率高的产区配置。(四)坚持全过程监管。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推动项目竣工、达产等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承诺履约管理,合理应用信用评价,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保障“标准地”推进有序高效。二、工作目标建

3、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工业用地“亩产论英雄”,及时有效实现低效用地“腾笼换鸟”,全面促进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选取仁怀经开区、娄山关经开区(高新区)作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2022年分别完成2宗及1宗“标准地”出让,其他县(市、区)探索1-2宗“标准地”出让,大幅降低供地时限,以“标准地”机制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80天;2023年,全市完成5宗以上“标准地”出让;2024年,在全市开发区全面推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三、重点任务(一)前期准备1 .开展区域或单宗用地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要在

4、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组织完成拟出让“标准地”区域必备的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区域评估,并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同时,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防洪影响及水资源论证等评估事项。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 .建立产业出让指标体系。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仁怀市、桐梓县“标准地”改革试点地,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围绕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5、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境标准等指标,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试点成果,联合工业和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投促、税务等部门,在2024年前制定发布全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全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建立符合各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

6、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局)(二)按标出让1 .提出出让申请。“标准地”出让前,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指导性指标要求,制定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承诺事项、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作为地块出让条件之一,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呈报具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2 .组织土地出让。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开展土地出让工作。“标准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开发

7、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S)审批服务对“标准地”出让项目,各级营商环境部门应主动服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面建立起纵向联动、横向协作的“全流程代办帮办”工作机制,各级审批部门要全力支持,确保按要求时限办结。(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营商环境局)(四)监督管理1 .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用地企业协调对接,督促企

8、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竣工时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开发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

9、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违约责任按签订的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有关条款执行。(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 .达产复核阶段。项目投产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期限内,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协议承诺事项对“标准地”出让项目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复核未通过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履约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用地企业应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各县、自治

10、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4 .事后监管阶段。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确需转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开发区管委会可按原出让合同约定地价优先收回;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开发区管委会放弃收回,企业须按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作为违约金。企业在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期限内通过市场或股权转让方式出租、转让或变相转让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已享受的政策补贴按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开发区管委会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5 .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应建立健

11、全企业履约信用监管机制,将企业履约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应当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有关约定实施惩戒,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标准地”发展基金,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扶持。(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筹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各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措施到位。同时,各成员单位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确保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有序开展。(二)强化督查考核。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动重点领域改革工作要求,将“标准地”改革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改革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S)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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