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诚复合调味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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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万诚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WCSP0001S-2020复合调味料2020037 3 实施2020-02-20发布上海万诚食品有限公司发布-LZ-fc刖 S本标准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和产品特性编写。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上海万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万诚食品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顺、刘选英、夏克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复合调味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更合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签、包装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

2、食用盐、白砂糖、酿造酱油、食醋、味精、调味料酒、调味酱类等原料中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畜禽肉、水产及其制品、新鲜蔬菜、食用菌及其制 品、香辛料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调配、混合、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复合调 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 期的版本适用于木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木(包括所有的修定单)适用于 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3.1 复合调味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味料。包括复合调味酱、 液态复合调味料。3.2 复合调味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

3、为主要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呈酱状或固液混合的复合调 味料。如牛肉酱、风味酱。3.3 液态复合调味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呈液态的复合调味料。如浓 缩汤、肉(骨)汤等。3.4 即食类复合调味料用于蘸食、佐餐等用途可以直接食用的复合调味料。3.5 非即食复合调味料用于冲调加热、烹饪加热(油炸、蒸煮等)用途非直接食用的复合调味料。3.6 含油型复合调味料产品中脂肪含量大于10%的复合调味料,包括复合调味油。3.7 复合调味油从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油脂或萃取呈味成份于植物油中的一种液态复合调味料。如辣椒油 芥末油等。3.8 复合香辛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配制而

4、成的调味料。4分类4.1 按形态:可分为复合调味酱、液态复合调味料。4.2 按食用方式:可分为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和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料。5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蔬菜应新鲜、清洁、成熟适度,符合GB 2762 GB 2763的规定。5.1.2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5.1.3 鲜冻畜禽骨头(肉)应符合GB 2707或GB 16869的规定。5.1.4 动物性水产制品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5.1.5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5.1.6 酱腌菜应符合SB/T 10439的规定。5.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1.8 大豆油

5、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5.1.9 调味品及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复合调味酱液态复合调味料粘稠适中,质地均匀,浓 稠状半固态酱体、不流动 的软音状酱体或固液混合 酱体流动状液体或稠状、浊状、油状流动液体,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物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烧杯中,在自然 光下观察组织形态, 色泽和杂质,闻其气 味,即食类复合调味 料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色泽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6、蛋白质,g100g禽畜、水产及其制品0.5GB 5009.5酸价a (以脂肪计)(KOH) , mg/g含油型复合调味料4.0GB 5009.229过氧化值a (以脂肪计),g/IOOg含油型复合调味料0.25GB 5009.227a产品中使用酸性配料的,如食醋、酸度调节剂等,此项不适用。b根据产品配料表的标注,以海水产品为主要原料产品检测无机种,其他产品检测总碑。5.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5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5.6 微生物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和GB 31644的规定,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

7、的规定。表3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校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7000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7 食品添加剂57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5.8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31644的规定。7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采用口尝、鼻嗅、

8、目视等方法检查。72理化指标7.2 .1蛋白质的检验按GB 5009.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3 .2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7.4 .3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7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5总碑、无机种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6黄曲霉毒素Bl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26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生物指标73.1 菌落总数的检验按GB 4789.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32致病菌的检验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7 及 GB 478

9、9.1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33霉菌和酵母的检验按GB 4789.1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3.4大肠埃希氏菌的检验按GB 4789.3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35产气荚膜梭菌的检验按GB 4789.1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4净含量的检验按JJFlo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 出厂检验8.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出厂。8.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蛋白质、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霉菌和 酵母。82型式检验8.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作型式检验:a)本产品刚投产时;b)停产六个月以

10、上重新投产时;C)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大产品的质量;d)国家相关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83判定规则8.3.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8.3.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83.2.1型式检验时,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意规格的产品中抽取进行检验。8.3.2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9其他9.1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31644、GB 7718、GB 28050的相关规定。9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93保质期在符合标签标识规定条件、内包装完好、密封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般不超过 24个月(具体期限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复合调味料(QWCSP0001 S-2020)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 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 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万诚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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