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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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鱼类自然繁衍生息,持续恢复我县生 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 垂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 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 通知(皖农渔函(2020) 59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临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泉县天然水域内非禁渔区、非 禁渔期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 则,以

2、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 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泉河(含流鞍河、涎 河)、润河、谷河、洪河(含洪河分洪道)四大天然河道及其 他纳入临泉县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的自然 性、开放性渔业水域。第五条全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第二章垂钓管理第六条垂钓工具的限制:(一)开展垂钓活动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二)鱼钩的钩宽不得超过2厘米(不含2厘米)。(三)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四)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五)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 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3、(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禁用钓具。第七条垂钓方法的限制:(一)禁止使用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 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垂钓方法。(二)禁止使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辅助垂 钓方法。(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垂钓方法。第八条饵料的限制:(一)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S)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第九条垂钓中相关行为的限制:(一)禁止向水体投放福寿螺等外来、非本地水生种质资 源或有害生物。(二)钓获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物种不 得放回天然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4、三)禁止垂钓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单的水生野生动物, 如有误钓,须主动报告临泉县农业农村局处理或无条件放生。(四)垂钓时应当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如 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最低可捕标准参见国家农业农业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公 布的淡水水生生物可捕捞标准。)(五)禁止将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 5千克,超出部分应 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 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所得渔获物超过规定重量或将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 相交易的,视同非法捕捞。第十条 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

5、赛事)的,主 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临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书面报告活动 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结合垂 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 “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 监督检查。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 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 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自觉保持安全距离,注 意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垂钓者自行承担。未成年人需在监护 人陪同下垂钓。垂钓人员在垂钓时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损 害公共设施

6、,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 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电 站库区或者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过量投放饵料。垂钓结束离开时,必须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第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 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必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临泉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 协作负责。(一)临泉县农业农村局是垂钓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相

7、关职能部门负责临泉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 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打击、查处非法 垂钓行为。(二)临泉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行为和 非法交易行为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协助乡(镇、街 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管理垂钓工作。(S)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 重点加强渔具店、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依法查处销售禁用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以及交易贩卖、 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四)临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运输及工程作业船 舶管理,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利用非营运船、艇、排筏、 水上漂浮物等运送垂钓人员的非法营运行

8、为,发现涉渔“三无 船舶”(利用“三无船舶”从事涉渔违法行为的)移交县农业 农村局依法查处。(五)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非法垂钓行为。(六)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垂钓行为的 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七)县河长办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在各自 辖区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八)临泉县文化旅游局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 的报备和监管。(九)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 村村响、宣传牌、微信公众平台、抖音等媒介,图文并茂、声 像并用,

9、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 充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 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置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规定的,视同非法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条款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其 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十六条 阻碍和妨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 用体系,将多次违法违规垂钓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 管对象,定期公布失信垂钓人员名单。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临泉县农 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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