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美监管政策演变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与路径 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314673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欧美监管政策演变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与路径 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从欧美监管政策演变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与路径 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从欧美监管政策演变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与路径 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从欧美监管政策演变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与路径 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从欧美监管政策演变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与路径 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欧美监管政策演变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与路径 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欧美监管政策演变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与路径 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摘要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爆雷”事件频发,基于保护投资人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考虑,当从严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基石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而欧美私募 股权基金监管政策演变呈现“从虚就实”和从严监管的趋势。中国现行私募股权监管机制存 在欠缺顶层设计、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思路需要改进等问题,建议通过以下路径实现对私募 股权基金的全方位从严监管:通过立法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顶层设计,厘清私募股权基 金的本质与特征,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将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入现有监管体制并界定 其监管权限和边界;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实行审批制和金融牌照管理;进一步完善自律 规范、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

2、范;通过制度创新,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责任。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发行、由专业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资于 私募股权市场的集合资金投资形式。截至2020年5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存续登 记的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管理人近1.5万家,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 基金资金规模约10.35万亿,私募股权基金已发展成为与银行信贷、上市融资同等重要的企 业资金来源。2018年第二季度以来,由于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波动、国内金融领域 去杠杆政策的深入落实,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兑付高峰的到来,私募行业形势十分严峻,高管 人员失联跑路、以私募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时有发生,屡屡出现

3、私募股权基金“爆雷”事件, 如阜兴案、华领资产案、中金国瑞案等,涉案金额多则上百亿元、少则十几亿元,不仅给投 资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造成大幅的风险外溢。为此,行业内外关于从严监管私募股权基 金业的呼声不断。本文从回顾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政策的演变入手,分析中国私募股权 基金监管体制和私募基金行业暴露的问题及成因,论述从严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逻辑及其路 径,为监管机构建言献策。1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逻辑及欧美监管政策之演变(一)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基石: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即不公开发行,且发行对象仅限于合格投资者,不得采取公开性劝 诱或宣传手段。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4、承担能力的投资人,其主要 识别标准是投资人的资产状况,尤其是其金融资产状况,辅以投资人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能 力。合格投资者理论发源于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理论认为,政府须监管证券发行人与普 通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以保护普通公众免受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手段是要求公开发行 的证券到监管部门注册并强制性公开披露信息,为普通投资者提供评估证券投资价值的充分 机会。私募基金的发行对象是合格投资者,立法者假设合格投资者有能力通过市场博弈从私 募发行人那里获得足够的私募证券信息,进而在此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且无须政府部门帮 助。私募发行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证券公开发行和强制性公开信息披露所附带的时间成本及 经

5、济成本。基于以上理论,美国在2010年之前对私募基金发行采取了豁免政策,私募基金 投资顾问和私募基金不需要注册及公开披露信息。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基石,其制度价值在于筛选高风险交易投资者以 及可以减轻私募发行监管强度。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人必须依据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搜寻 投资人,且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产品,即从发行对象角度限定发行范围,以隔离风险。合 格投资者制度实质上是对发行人的约束,发行人承担了筛选鉴别投资者的义务。以发行人对 合格投资者的私人审查取代了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的审查,从而起到既提高发行效率、又可 妥善保护投资者的效果。与合格投资者制度相配套的制度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6、制度。该制度要求私募股权基金销 售机构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知识技能、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了解基金产品自身,并根据 掌握的客户情况向其推荐适当的基金产品或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价值在于,让销 售机构负担特定的义务,要求其必须了解投资者情况,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估,向筛选出 的合格投资者销售与之风险等级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以确保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落实。(二)欧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政策的演变:“由虚就实”、从严监管市场行为是否需要政府部门监管,主要取决于市场机制能否保证交易方通过市场博弈获 得合法利益,同时控制市场风险不发生外溢。在市场机制自身无法解决自然垄断、外部性、 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而导致市场机

7、制“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监管就成为主要的矫正手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和欧盟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是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 主,政府监管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1980年代以来,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募资规模迅速扩大, 对经济的影响力迅速增强,但政府机构却不掌握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数据,加之并购基金经 常使用的杠杆收购模式所引发的广泛争议,大大增加了监管者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引发金 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并将杠杆风险传递到实体产业的忧虑。2(X)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出于 保护金融消费者、降低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考虑,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发生了实 质性变化。2010年出台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规定:无论

8、客户数量,除创投基金和“家 族办公室”之外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管理资产达到1.5亿美元以上的,都需要向美国证交 会注册并接受监管;管理资产25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投资顾问需要到其总部所在州注 册并接受监管。2011年6月,欧盟公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对私募股权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的核准、持续经营和透明度等均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由此填补了欧盟对于私募 股权基金的“监管真空从欧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演变,可以看到监管政策“从虚就 实“、从宽松到严格的发展趋势,其制度变迁的背后逻辑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防范系统性 金融风险。2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监管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现行监管体系:证监会的行

9、业行政监管+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发改委的 政策监管+部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自发监管第一,证监会的行业行政监管。2013年6月,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 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 管,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是市场二部)及其派出 机构(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行业实施行政监管,其监管职权主要包括:制定监管规则。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基金产品、从业人员的备案制度,针对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制定规则。实施日常监管,主要通过各地证监局实行检查权和

10、执法权,对辖区内工商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实施日常监管,包括要求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与地方市场监管机构和 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联合检查等。对私募股权行业的日常监测。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 公开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业人员资格、市场禁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等,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第二,基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确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的主要职 能: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资产管理业务

11、报送平台 (AMBERS系统),作为备案和信息披露的平台。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发布若干自律监管规则,涉及基金命名、 募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投资顾问业务、托管业务、外包服务管理、从业资格、私募基 金管理人内控机制、基金合同建议条款;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的解答等;在私募基金自律监管体系中,引进 了外部信用机制:在私募管理人备案环节,引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在基金财务信息 披露环节,引进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缓解了自律监管力量的不足。从业人员管理,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统计监测

12、,通过AMBERS系统对私募基金运行的全过程实行统计监测,定期汇总分 析并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机构信息共享。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给予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公示、取消从业资格、注销私募管理人资 格、暂行私募产品备案等纪律处分;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报送证监会处理。第三,国家发改委的政策监管和部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自发监管。2013年6月发 布的职责分工通知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依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2005年11月发布的

1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在国家发改委或 省级发改委备案并接受监管,备案属于自愿性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地 方金融监管局对属地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私募股权基金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基金到期 不能兑付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理所当然应受到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关注。除参与私募股权基 金出现风险之后的处置工作之外,一部分地方金融监管局自发地从两个方面介入私募股权 基金的监管:一是工商登记环节,部分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企业名称中带有股权投资”“股权 基金”字样,经营范围中带有“私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内容的企业,实行工商登记之前的 事先审批制。二是发布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通知,要

14、求在辖区内工商登记的私募股权 基金到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接受日常监管。(二)现行监管思路: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统一监管”,是指对于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确定同一监管机关、制定同一监管标 准,以防止监管套利。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私募基金之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 其子公司所从事的私募基金性质的业务,统一由证监会行业监管和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功能监管”,区别于“机构监管”,而“机构监管权力则指向金融机构本身,依据金融机 构的类型划分监管权限,某一类金融机构归属某一政府机构监管,该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和

15、 产品,均归该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权力指向金融业务和产品本身,对各监 管机构所监管的金融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由于其具有相同的业务属性,故执行统一 的监管标准,包括合格投资者标准、公开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防范监管套利。“适度监管”,是指私募基金不设事先的行政审批,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基金 管理人的自我约束,以及投资者和市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分类监管”,是指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分别备案,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根 据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投资者数量、合规和风险程度、被投诉和举报等情况,分类监测和 检查。(三)现行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自2013年至今,中国

16、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和较为清晰的监管 思路,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第一,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监管权缺乏法律依据。职责分工通知在性质上 属于政府规章,然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均未规定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第二,一部分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在地方金融监管局 如何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监管工作协调、监管职权的划分等方面缺乏顶层设计。第三,从“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的落实情况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的私募股权 基金的监管权、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至今仍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保险系 私募股权基金实际接受银保监会的行业监管和中国保险

17、资产管理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在中国 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办理备案;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则在资金运用方面接受银保监会的监 管。第四,“适度监管”的监管思路无助于解决私募股权基金出现的各种问题,建议以“从严 监管替换适度监管”,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监管,改为金融机构牌照的审批监管。3从严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路径(一)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和特征,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私募股权基金本质是证券,确认其证券性质的必要性在于,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交 易、信息披露以及违反发行人义务等方面,适用证券法原则和规范,从而形成从非上市 公司股权到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整市场。新证券法虽然没有界定何为“证券”

18、,但在第2条 列举了证券法调整的标的范围:“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 券、政府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同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新证券法对于私募股权基 金“证券”本质的变相认可。在此基础上,应尽快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内容应包括:首先将私募股权基金 纳入规范范围,在信托法律关系下规范其募集、投资、信息披露、退出等环节,确保不会将 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责任退化成基金合同项下的合同责任,以保隙投资人权益。其次厘清私 募股权基金的特征,缺乏对私募股权基金特征的共识,会导致大量募、投、管、退活动与 私募股

19、权基金的特征发生偏离,监管自律规则无法在基金治理层面形成有效约束。加快推动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一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 和交易行为加以规范,另一方面相应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受托人义 务落到实处,强化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建立投资组合、投资标的选择等义务,厘清投资与 融资的边界。(二)调整私募股权基金的机构监管体制,引进新的监管力量无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地证监局),还是基金业协会,受限于监管力量,面对1.5 万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工作,都显得力不从心。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 确定了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属地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尽管私募基金行业不在“

20、7 + 4”地方金融 监管框架内,但从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该领域仍是地方金融风险治理的重点领域 之一,故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意愿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浙江、湖南、云南、山东 等地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已经自发地对属地工商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实行了一定程度 的监管,或要求属地工商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向其备案,或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的工商登记环节实行了事先审批制。将地方金融监管局纳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要通过立法 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局目前的职能监管范围,并明确划分地方金融监管 局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的职权范围和权力边界。二是加强

21、地方金融监管局监 管力量,配置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三是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与地方金融监管局实现私募股 权基金的信息共享。(三)严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实行行政审批和金融牌照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重点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现有的“适度监管”是指设立私募基金 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不设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具体的备案工作由基金业协会 负责实施。备案并非等同于监管机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产品的认可与信用背书,投资 人还需自行判断投资风险。此种安排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担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政府信 用为其产品背书;二是监管机关的监管力量有限,不可能对众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实 行审批监管

22、;三是监管机关不承认私募管理机构的金融机构性质,以避免在发生兑付不能或 非法集资风险时,投资人要求政府承担接管责任。但是,缺乏事前监管,只依赖事后的行政 处罚和民事赔偿机制的威慑力,不足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是现代金融监管体制以许可制度 为核心的主要原因。私募股权基金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故在目前的金融形势下,很 有必要转换监管思路,把私募股权基金比照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基金管理人实行事先的行 政审批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四)进一步完善自律规范、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发布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意义有二: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 投、管、退阶段的行为;二是为投资人和司法机关判定私

23、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违反信义义务, 提供判断标准。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基 本解决了规则的有无问题,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基金管理人的薪 酬和基金投资尽职调查方面,尚缺少行业规范性质的指引。二是己发布的行业规范存在进 一步完善的必要,尤其是现有的公司制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有限合伙型基金合同指引,在 实践中暴露出过于简单、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尽早总结经验,对相关指引的内容加以完 善。三是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的保障问题。基金信息披露是监管 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人了解基金运营的主要途径。现有自律规则已 有对基

24、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但对不执行信息披露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缺乏行之有 效的制约手段,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对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或不按期披露和更新基 金信息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只能予以警告、行业内通报 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 的,移交证监会处理。这些处罚措施过轻,起不到警示和督促作用。四是私募股权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尚需厘清,以避免发生阜兴案中的托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五)通过制度创新,落实基金管理人的信义责

25、任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责任,是改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关键所在。落实信义责任的 落脚点在于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应当切实承担法律后果,包括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也有 投资人发起的私人诉讼。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 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能无法落实,投 资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隙。落实基金管理人信义责任有赖于制度创新,笔者建议:一是推动和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民事司法保护。证券法提供了证券集体诉讼 的制度环境,私募股权基金的纠纷解决可以考虑引进集体诉讼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 诉讼,以降低投资人的维权成本。二是借

26、鉴2020年4月新出台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加重责 任“,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在基金管理人解散或不再经营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时,对基金管 理人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监管机构可以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承担剩余风 险责任的情况,向社会公示,便于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信息并作出最优选择。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提升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性和规范运作水平,发挥行业 自律和基金自治的作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信用机制建设。同时,建立并完善私募 基金监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经侦部门联合执法的日常协调机制,推动建成“个 人守

27、法、单位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惩戒“,层层递进、多元共治的现代化私募 股权基金治理体系,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全方位从严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问题分析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运作模式,然后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运 作机制问题,最后总结了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相应的对策,旨在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私募股权 基金投资。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机制;价值创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显著特点是私募资金、股权投资、风险大、参与管理,它的模式也 相对多元化,有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信托模式等等。在这一背景下,为 了更好的推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发展,应重点分析其运作模式。同

28、时,通过模型假设来探 索私募股权基金价值的具体创造和运作策略,以下就是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难点问题的详细 阐述。1私募股权基金概念及运作模式分析1.1 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例如:阳光私募股权基金就是私募 股权基金的一种,它的设立必须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标准且有“投资基金”字样,而注 册资本需达到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需达到1亿元以上,单个投资者投资额需达到IOoO万 元以上且设置3名以上高管职位,并且安排拥有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管一职。此外, 从现阶段来看私募股权基金有一定的经济作用和市场作用。其中,经济作用是指私募股权基 金可为那些高新技术产业、现

29、代服务业等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渠道,促进我 国产业的调整且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稀缺生产资源配置效率,最终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 贡献。1.2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在我国,“私”常被理解为“内幕”,私募股权基金也常常被误认为是一种“圈钱”行为,人 们始终对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存在着一些质疑。其中,包括公司如何挣钱、能否为社会创 造真正的价值等等。此外,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实际情况来看,其交易信息一直是不对外公 开的,无法让人们真正了解到它的运作特点。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好的防范私募股权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问题,必须透彻分析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机制和它的价值创造原理。同时,需要 制定可行性的私募

30、股权基金发展策略,更好的发挥它的价值创造作用。2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及价值创造模型2.1 私募股权基金创造模型假设私募股权基金未上市股权投资途径一共有三种:第一种是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第二种是 投资基金中的基金,第三种是直接投资。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为透彻的理解私募股权基金 运作机制和价值创造过程,可将下列函数公式假设为投资项目价值创造模型。如下:这个模型假设中的VO代表初始时刻投资项目价值,I用来表示时间,和是用来判断 项目的好坏。前者,代表坏项目。后者,代表好项目。此外,公式中的K用来表示资金。e, 用来表示无形资产,在0, 1区间内。“0”,表示投资人不具备项目所需无形资产。“1”,表

31、示完全具备。待投资项目价值创造模型确定后,如若用n来表示投资项目价值增长率,那么 增长率的表达式就如下所示。由如上模型可看出,如若失去外界帮助,投资项目价值将消失殆尽1。此外,作为私 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如若投资者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那么将在投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折 扣,反之则将受到被动投资的影响无法通过谈判获得折扣。另外,投资专家的技能不会影响 好的投资项目和坏的投资项目数量,而社会经济周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投资项目好坏数量 绝对值、相对数的变化,必须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在私募股权基金创造模型假设完成后,需对这一模型的构建展开一系列的讨论,步骤如 下:第一,在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机制和价值创造模

32、型分析过程中,为了简化这一分析过程, 将把I值分别设定为0、1,而初期目标公司价值VO是1,是末期价值。此时需要做好筛选、 重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以此类推,若某一机构采取的是被动投资方式,那么它将无法获得折扣,需在注入K 资金后支付资金1,待资金1支付完成后,期末价值将随之增长至O此时,可用来表示由 K资金带动的投资收益。从以上模型分析结果可看出,如若e所代表的无形资产不能够令投资项目实现增长,那 么选择私募股权基金会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收益状况,让投资者投资收益有所提升。2.2 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创造模型应用在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创造模型应用中发现,不是所有的运作都能创造价值,因而,在模 型分析

33、时应先搜集相关信息,筛选、判断项目的好坏。同时,观察投资经理的无形资产注入 是否能够让公司的期末价值增长到临界值,并实现几何级数增长。若符合要求则将能够创造 价值。除此之外,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是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创造的基础,这一目标的实现, 要求公司必须在无形资产运营过程中实现专业化分工,以专业化运作形式提高社会资金配置 效率,就此满足资金需求方具体需求且实现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中价值的创造。2.3 股权基金发展对策分析3.1 把握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注重提升人才素质我国已有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合伙公司型和公司型,目前哪种组织形式 可更好的实现价值的创造尚无定论,需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领

34、域未来发展中留出相对灵活的 组织形式,重点加强人才组织队伍的建设。首先,在私募股权基金组织人才招聘时,必须尽可能地吸纳复合型人才,确保复合型人 才在项目筛选和发现过程中能够运用自身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等技能,判 断某一项目的运作是否能够创造价值。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宏观经济的分析包括了未来 经济走势预测、判断和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洞察能力;行业分析是指关于行业运行状态、 内在规律、发展趋势等的分析;公司分析是指关于竞争、经营、财务、管理、战略等若干个 层面的分析。其次,作为一名合格的投资人员,必须能够在投资活动安排过程中根据投资领域和投资 风格,制定出相应的融资方案并能够与项目

35、方展开谈判,最终获得一定折扣且扩大投资者投 资收益。再次,在私募股权基金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时,必须加强业务人员知识结构(企业经营管 理、采购、生产、市场营销、组织结构安排、内控机制、治理结构设计等理论知识)、实践 经验、社会阅历、理解分析能力、沟通谈判能力方面的训练。同时,构建一个可行性的人才 发展制度,支撑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价值创造目标的实现。3.2 注重封资金进行吸收,拓宽私募股权基金渠道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为了实现价值的创造,应努力吸收资金,拓宽私募股权基金渠 道。首先,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进程中,我国政府机构应降低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 司、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进入到私募股权市场的门槛

36、。同时,启动快速审批程序,减少一些 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拓展资金来源。其中,在以社保基金形式进入到PE时,需委托投资委 员会和风险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把控投资渠道,确保大量资金的有效吸收3。其次,为了拓宽私募股权基金渠道,应开发出一些跨国公司所需的项目、人才、市场、 技术等等,利用跨国公司资金扶持我国中小企业,这样一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需求;再次,在私募股权基金运行过程中,应适当引入国内闲余资金进入到PE,这样一来, 不仅可以缓解资金过度集中于房地产或者股市的现象,也可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争取更多的 运营资金。3.3 做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科学、合理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中,做

37、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是创造价值的有效办法之 一,而在私募股权监管作业具体实施期间,应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脚步,在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界定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原则、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规程、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者主体注入门槛等等,保证私募股权基金市场运行规范性,防止违 法行为的出现。此外,在运营私募股权基金时,需建立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且结合各类产 权质量、规模、风险度等的不同,寻求不同的产权交易模式4|。如此,可保证产权的规范 流通,达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目的。除此之外,在私募股权监管作业中,应逐步完善私募股 权基金投资退出机制,建立一个畅通的退出通道。这样一来,可更好地保证

38、私募产品优质性 且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进而创造基金价值。那么,做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有利于 发挥其价值创造作用,创造一个稳定的基金市场运行环境,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综上可知,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满足资金需求方真正 要求,创造更高的运营价值。因而,在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进行操控时,应用私募股权 基金价值创造模型分析私募股权对价值创造的意义。同时,从把握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注重对资金进行吸收、做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三个方面入手,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 进一步发展,更好的实现社会资金的高效率配置,创造一个健康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环境。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机制

39、及价值问题的把握,要注重将其放在金融市场之中,对私募股 权基金的运作情况予以分析,使之更好地满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 作用。参考文献1李楠,纪鸿濠.基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 11 (01): 8-9+20.2余劲松,罗雪祝.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成长性基于中国20092013年创业板上市 公司数据的实证研究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6, 12 (01): 79-88.3洪佳佳.对私募股权基金参与矿业投资的初步研究J.中国有色金属,2015, 13 (S1): 254-2574张杰,张兴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转型与创新研究基于天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 分析及启示UL证券市场导报,2014, 14 (01): 53-6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