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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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登记办事指南(含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 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企业迁移调档、股权出 质登记、营业执照增减和补领换发等)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服务区二、办理时限:企业登记1个工作(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其他3个工作 日。三、所需材料:请查看目录,选择对应事项查看1 .公司设立登记22 .分公司设立登记33 .公司变更登记34 .分公司变更登记55 .公司注销登记56 .分公司注销登记67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78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89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2、810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911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912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1013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1114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1115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1216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1317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1318 .公司备案1419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1620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1621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1722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192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192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202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126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2127

3、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2128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2229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2330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2331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432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2433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434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2535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2536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2637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26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五、咨询电话:0826-623106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 署)。3 .股

4、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决 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

5、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 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5 .住所使用证明。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己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核准文件。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 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 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公司

6、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3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 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4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 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

7、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 本规范。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 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 I己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4 .变更事项相

8、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 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 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 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

9、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 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 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 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 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 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 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

11、应的材料。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 用本规范。2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 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3 .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

12、备案)申请书。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 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 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 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13、(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 免职信息即可)。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 用本规范。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 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3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 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

14、人有限责 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4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6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 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7 .仅通

15、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本规范。2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 议或分立决议、决定。3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6、7项材料,需要提交简 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3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 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

16、件)。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本规范。7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 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决议或决定。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 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 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 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 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

17、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 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 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 .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 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3 .

18、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 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 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 .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 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 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2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

19、当自合并(分立) 公告之日起45日后。3 .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8】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 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 .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3 .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 或变更证明。5 .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

20、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7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 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 .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3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 更证明。4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5 .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

21、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7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10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 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 .主管部门(出资人)

22、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 .住所使用证明。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 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 范。111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23、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 .地址的使用证明。4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 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

24、证明。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 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1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

25、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 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 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

26、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 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 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 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 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 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

27、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 规范。13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 件复印件。3 .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 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1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

28、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 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 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 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 .法

29、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复印件。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115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 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 件复印件。4 .企业法人

30、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 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6 .企业法人公章。7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 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8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7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 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16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31、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3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4 .公章。5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 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171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 法定代表

32、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3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 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 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 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 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5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 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6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33、。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7.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8 .改制为有限

34、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 股东决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9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 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 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 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10 .改制同时涉及

35、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 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IL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18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3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

36、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 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 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 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对公司法 和章

37、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 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 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 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 立清算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 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

38、法院的裁定文件。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2) 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L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 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 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19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

39、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3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 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 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 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 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 (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 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

40、,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 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 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 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 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 提交有关材料。20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

41、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 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5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 营范围中有法律、行

42、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 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 规范。(211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 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

43、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 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 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 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 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

44、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二(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 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

45、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 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4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 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复印件。6 .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7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 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

46、员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 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22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 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 算公告的情况)。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5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 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6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 销登记适用本规范。7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 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2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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