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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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电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XX集团公 司)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隙供用电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供、用电秩 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 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第三条受检查单位(或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和 施工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行 为或管理不当影响系统安全的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马

2、上制止,采取措施令 其及时整改,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电网内所有的供用电单位和用户。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XX集团公司供用电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备部总负责, 系统内按照供用电关系,设置两级供用电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内须设专人 负责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1、一级监督机构:设在动力事业部的生产管理部;2、二级监督机构:设在其他二级单位电气主管部门。第六条公司设备部的职责:1、负责配合上级系统供用电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公司内供用电单位(或用户)的监督管理;3、负责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生的纠纷。第七条一级监督机构的职责:1、负责配合公司及上级系统供用电

3、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本单位所辖系统的监督管理;3、负责对下级系统用电单位、用户的监督管理;4、授权水电汽管理所负责对非直馈线路用电单位、用户的监督管理。第八条二级监督机构的职责:1、负责配合公司及上级系统供用电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本单位所辖系统的监督管理;3、负责对下级系统用电单位、用户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 公司设备部视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对公司内供用电单位(或用 户)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派供电单位对用电单位(或用户)进行监督检查。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条 供电单位对公司内用电单位的检查,应事先经过公司设备部的批 准,对公司外用电单位(或用户)的检查,应依法

4、执行。第十一条 在对用电单位(或用户)进行检查时,须有受检单位的主管部 门电气管理人员(或用户)参加。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接受用电单位的监督,对供电单位违反国家、公司 有关规定的行为,用电单位可向公司设备部提出,由公司设备部组织有关单位 对供电单位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公司或公司委派的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受检单位 不得拒派本单位电气管理人员参加检查。第十四条 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能少于2人。第十五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得从事电工作业,不得无端干预受检 单位正常的生产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1、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法规、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2、执

5、行北京地区和XX集团公司有关电气管理规章制度情况。3、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情况;4、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5、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情况;6、电气事故调查;7、反事故措施;8、电工作业资格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9、电气安装、检修和试验的资质;10、节约用电的执行情况;11、用电计量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情 况;12、受(送)电端电能质量状况;13、供用电合同、调度协议等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14、违章用电、窃电行为及计量合理状况;15、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16、停电计划的执行情况;17、检修和试验的执行情况;18、临时用电的安全情况。第

6、十七条 供用电单位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 用电秩序的行为。1、违反供用电合同和调度协议;2、擅自转供电(包括无用电证、无供用电合同);3、擅自定电价和不按规定收取电费;4、拖欠、拒付电费;5、擅自超过合同供电容量用电;6、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协议约定 的由供电方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7、未经公司设备部批准,擅自引入或供出6KV电源,擅自在6KV线路上T 接变压器或更改变压器容量;8、非计划停电或擅自延长计划停电时间;9、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计量装置用电;伪 造或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故意损坏计量装置;故意使计量装置 计量不准或失效;采取其它方法窃电。第四章处罚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单位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经济责任制实 施办法和设备管理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九条 公司外部单位和个人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国家电力 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公司批准后,可采取停电等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XX集团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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