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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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消防施工质量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大力提升建筑工程整体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压紧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筑工程

2、参建各方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相关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二)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

3、当详细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三)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五)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4、。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二、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从消防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一)工程质量行为监督。主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情况,消防

5、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作为监督重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相关规定,实施消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三、规范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流程(一)事前纳入监督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包括消防设计、施工等内容。(二)事中强化过程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

6、工质量监督计划,对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三)事后并入监督报告。在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体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情况。四、强化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与消防验收衔接联动(一)推动形成管理闭环。各地应当健全完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与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衔接联动,加强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衔接,推动形成管理闭环。(二)重视隐蔽工程管控。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主要包括预留预埋的各类电气线路及管路、

7、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防火构造、建筑内部装修涉及的隐蔽工程等)。五、其他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管理一体化融合,逐步建立完善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要科学统筹协调,加强机构建设,合理调配人员,增强技术力量,保障经费设备。(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对检查发现的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行为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闭环。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或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三)健全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纳入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机制,把牢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口。(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贯力度,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技术和政策培训,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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