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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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瓯海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关于深人推进医养康养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卫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瓯海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居家社区养老机构相协调、医养相结合的健康支撑体系加快融合,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

2、务资源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服务网络全面建立。到2025年,全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达6张,2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数占比达70%;全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达100%,建成20-30张安宁疗护床位,医养结合机构7-10家。二、工作任务(一)扩大医养结合机构和设施供给1 .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推进街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通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敬老院提升改造,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

3、务设施,新建“未来社区”的,须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置分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床位建设。到2025年,全区至少建成1家接续性医疗机构、7-10家医养结合机构、10家康养联合体、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达6张、每万名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温州康宁、杭州绿康等社会力量举办集团化、连

4、锁化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泰康保险等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瓯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以及需求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卫健局、区税务局、区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 .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精神,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区委编办提出主要职

5、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委编力、区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医养服务能力4 .加快老年医学能力发展。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支持医联体牵头医院设立老年医学中心,带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自愿参加医联体。到202

6、5年,全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达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试点覆盖面达20%以上、康复床位不少于总床位的10%,2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数占比达100%o(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 .加大力度提升安宁疗护服务。扶持推动安宁疗护国家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卫生院、居家安宁疗护服务体系。推动温州市安宁疗护国家级试点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5年)(温卫发(2022)46号)落实,支持硬件设施、死亡教育、人才培育、志愿者培训等大量基础性工作。适时扩大安宁疗护病组支付范围,覆盖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等疾病终末期患者;实施绩效工资临

7、时性政策,2023-2027年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住院安宁疗护服务的所有相关收入按照100%、80%、60%、40%、20%比例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奖励一线医务人员。制定课题研究、人员绩效、评优评先等方面扶持政策,从事安宁疗护医务人员享受不低于本院平均绩效工资。鼓励慈善支持,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通过“助老”“助医”等项目以及公募行动,开展针对病人、病房、医务人员和志愿者的关心关爱计划。到2025年,全区建成20-30张安宁疗护床位、力争所有设置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至少开设1张安宁疗护床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分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按

8、职责分工负责)6 .支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积极贯彻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12020)2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精神,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的居家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标准为100元/次人,区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支持医疗机构通过特需服务定价提供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区级财政部门支持医疗机构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做好设备购置和购买保险等,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区卫健局、区财政

9、局、区医保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 .完善医养签约财政补助政策。贯彻落实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等三部门关于深化医养签约合作的通知(温瓯卫发(2021)119号)文件精神。对签订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并开展巡诊服务(每次巡诊时间不少于半天)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其中到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开展巡诊服务不少于48次/年的,根据床位规模,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50张以下)、3万元(50-K)O张)、4.5万元(IOO张以上)服务补助(根据入住床数给予补助);其中到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巡诊服务不少于24次/年的,按照400元/次标准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9600元。年巡诊次数

10、未达到48次/24次的,按次数达标率(实际巡诊次数/年巡诊次数)核拨经费;未达到1/2的,不予核拨经费。公立医疗机构医养签约财政补助视作“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的收入”,其收入分配按照温瓯政办发(2017)164号关于推进瓯海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温卫发(2022)10号文件精神。卫健部门具体落实医疗机构补助申领工作。(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 .探索医疗机构开设医养结合病床。区卫生健康部门选择试点医疗机构,采取市场化定价模式,利用空置床位开设医养结合床位提供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入职试点医疗机构从事长期照护服务的非在编工作人员参照享受养老服务

11、机构相应入职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经申请应纳入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对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的项目予以报销。(区卫健局、区医保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市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 .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加快全区老年人健康数据库建设,依托健康大脑、养老大脑等,推动卫健、民政、医保、残联等部门涉老健康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探索居家社区医养结合网络,提供“居家老年人+家庭签约医生”互联网诊疗基础功能和远程看护服务、养老服务。(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10 .加大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师、护士进修轮训机制,

12、纳入老年医学人才、安宁疗护、医养结合服务相关培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人员赴二甲及以上综合医院进修,进修时间不低于1个月。各类进修培训学习费用由区卫健局人才培养资金担负50%,培训学习人员所在单位支付50%。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采取协议方式与医联体牵头医院开展人才培育合作。强化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区域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医养机构采取委培方式加强人才建设。强化在职教育和培训。大力开展健康照护师、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医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纳入政

13、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外培训计划。鼓励医养机构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养结合服务从业人员。(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 .建立人才队伍激励机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健部门统筹安排。对于从事安宁疗护、医养结合服务的一线医护人员在本单位职称评聘和推荐评优时给予优先照顾。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

14、 .鼓励医养志愿公益行动。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参加医养结合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支持基层老年组织开展“银龄互助”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低龄老年人积极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探视、照护等服务。(团区委、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慈善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13 .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将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和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老年人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积极探索老年病纳入床日付费的入组研究。完善安宁疗护病组床日支付标准,支持超标准床位费、家属心理疏导、精油疗法等费用不纳入结算范围。积极推动关于医疗保障支持养

15、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医保联发(2021)11号)落实。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到2025年,力争覆盖全区范围医保参保人群。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开发适宜老年人特征相关保险产品,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区医保分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14 .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支持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建成规范化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区级财政给予一定建设补助。支持安宁疗护国家试点工作,到2025年,区财政每年安排安宁疗护国家试点专项经费,给予新增每张安宁疗护医疗床位3万元建设补助、每名安宁疗

16、护住院患者2000元补助、每名安宁疗护居家患者IOoO元补助。支持探索建设居家社区医养结合网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福彩公益金加大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力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满2年的,可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其养老服务部分享受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护理医疗机构,到2025年,对新建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财政参照温政发(2020)12号文件给予一定建设补助。鼓励各类公益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工作投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5 .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贯彻落实温瓯政办发(2017)16

17、4号文件精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在养老机构设置分院开展医疗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并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6 .落实土地要素等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根据区域内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每年在用地计划中优先落实适度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加大国有资产支持养老服务力度,支持国有企业适合养老的自有物业用于

18、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招租方式、长租期和租赁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卫健委、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7 .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鼓励老年医学科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研究。开展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和健康筛查,完善并依法开放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养老数据库,精准管理康养服务需求。(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分局、区残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工作要求18 .加强组织领导。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到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督查范围,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卫健部

19、门牵头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医养结合专项经费保障。人社部门全力落实“两个允许”政策,鼓励基层医务人员开展工作。区医保分局在确保医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支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发展。19 .加强改革创新。各单位在各自相关领域,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努力探索实践,力争形成瓯海特色做法、典型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改革成果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20 .加强考核监督。卫健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医养结合机构诚信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制度和惩戒机制。相关依据(参考)文件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

20、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3 .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4 .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12020)63号)5 .省卫健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0)39号)6 .省卫健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7 .市卫健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宁疗护国家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19)133号)8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9 .温州市医疗保

21、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温发改规划2021)65号)10 .温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温发改规划(2021)145号)11 .温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温发改规划(2021)146号)12 .关于医疗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医保联发2021)11号)13 .关于深人推进医养康养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卫发(2022)10号)14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15 .温州市安宁疗护国家级试点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5年)(温卫发(2022)46号)16 .关于推进瓯海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办发(2017)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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