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总承包项目测试检验验收质保期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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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铁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总承包项目测试检验验收质保期要求1.1概述1.1.1 合同项下投标人提供的所有系统设备和材料必须通过招标人的检验和验收以证明满足合同的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合同项目的系统设备和材料应是全新的、使用最新技术生产的、经试验合格的产品。1.1.2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测试和试验项目如下:/工厂试验(包括工厂测试、接口试验等)/出厂检验,到货检查,开箱检验/安装验收/完工测试(包括单机测试、系统测试、144小时系统连续试验等)/综合联调/试运行1.1.3 投标人负责上述各次测试和试验的实施。每项测试和试验实施前的30天,投标人应将试验程序、检验标准提交招标人确认,投标人负责提

2、供上述各次测试、试验的报告。1.1.4 招标人有权参加各次测试、试验并确认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报告,招标人在测试、试验中的任何行为并不减轻投标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1.1.5 本系统通过初步验收后进行试运行,然后还将进行竣工验收、2年的保证期和最终验收。1.1.6 各次测试的详细内容和方法,应在设计联络会议上由投标人提供,招标人确认。1.1.7 只有当该项测试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项测试和检验。1.1.8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安排好的工期内搭建好实验平台,并且牵头组织、主持相关专业系统投标人参加接口测试工作。1.2.1 工厂测试投标人应按照IS09001的标准对所有的元器件进行例行检查,只有检查合格

3、的元器件才能用于设备制造。招标人有权检查工厂测试的报告。投标人应提供完成测试所需的所有仪器仪表及工具和帮助。1.2.2 样机试验样机试验的目的是检验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合同中所述的功能。招标人有权派人员参加样机试验。成熟标准的产品则不要求做样机试验。所有未能通过测试的设备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处理,投标人应负担由此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招标人由此引起的费用。1.2.3 接口试验1.2.3.1 投标人应从设计阶段就全面考虑整个系统设备的接口问题,特别是所供设备与其他系统设备及既有设备之间的接口。1.2.3.2 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6个月内按招标人的要求做好接口试验的全部计划和准备工作。1.2.3.3 投标人

4、应在接口试验前提供系统仿真测试平台。1.2.3.4 根据情况接口试验在BAS系统厂家或其它系统承包商处进行。在本系统投标人处进行试验时,BAS系统厂家负责提供试验场所和必要的仪器。1.2.3.5 接口试验出现问题必须解决,直到试验成功,并且结果必须得到招标人的确认,方可认为该项工作结束。1.2.3.6 当接口试验、系统联调出现问题时,投标人按下列程序处理:双方首先各自测试自己设备是否完好,并出具证明;出现问题的一方或双方自行处理本系统问题,尽快解决;招标人确定接口问题产生的责任方时,问题被确认的一方做修改;一方系统具有设备完好的可靠证明时,与之对接的另一系统修改;当双方同时声明自己设备无问题时

5、,由招标人另外雇请专家、租用仪器,在招标人和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对相关系统进行再测试。当测试结果表明问题后,出问题的一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尽快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被确认出问题的一方必须支付招标人雇请专家,租用测试仪器所支出的费用;系统设备技术含量低、设备结构简单的一方修改;合同额小的一方修改。1.1.1 检验1.3.1 设备和系统的出厂检验须有招标人或监理到场参加。出厂检验应在投标人工厂内进行。1.1.2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绝缘试验;/功能试验;/性能测试;/连续通电72小时试验;/电源影响试验;,整体性能电磁兼容试验按国标规定进行;/模拟故障及自动诊断试验;/恢复供电后装置自动启

6、动试验;/设备外观检查。1.1.3 本测试所涉及的产品全部电气和机械性能的内容和测试方法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1.1.4 本测试使用抽样测试,被检产品数量将按国际标准或生产厂商抽测标准进行。在抽样检查中,若有任何一台设备不合格,则扩大抽样数量,加倍再测(不含已测数量)。如仍有一台通不过,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投标人应将全部产品进行工艺上的改造,然后重新进行逐个检查。1.1.5 系统应满足合同规定的功能,被发现的故障应在出厂前纠正。1.1.6 设备和系统的出厂检验须有招标人或招标人指派的代表到场参加,招标人有权视情况调整参加出厂检验的人数及时间。1.1.7 若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检验人员己到投标人

7、的生产场地,而检验无法按计划进行时,由此产生的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人员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成本由投标人负责。138投标人应提供系统的质量证书。1.4 到货检查1.4.1 合同项下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后,监理人员和投标人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各方签字。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满足合同对包装的要求;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1.4.2 所进行的检查已满足合同中招标人的要求时即可办理入库交接手续。1.4.3 如以上规定与招标人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以招标人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准。1.5 开箱检验1.5.1 到货检查后,投标人应按

8、招标人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开箱进行检验。货物的密封包装仍不得拆开。1.5.2 根据招标人确定的日期,如果投标人不能按时抵达,则视为投标人无条件承认开箱检验出现的任何结果。1.5.3 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各方须记录并于1周内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到场时将视为投标人承认检验结果,该记录或商检局出具的商检报告均可作为招标人向投标人索赔的依据。1.5.4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须在接到招标人索赔声明后30天内,修理、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投标人负担。1.5.5 因投标人过失而在验货和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工

9、期延误,则招标人有权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投标人索赔。1.5.6 投标人代表参加验货和检验的费用,包括机票和生活费等已包括在合同价内。1.5.7 开箱检验结束后,各方检验人员应签署开箱检验报告和交接单。1.5.8 如以上规定与招标人相关的详细管理规定不一致,则以招标人的详细管理规定为准。1.1.1 每台设备和每个子系统在工地安装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代表按确认的安装验收标准到场进行安装验收。1.1.2 系统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系统调试前,投标人应负责所有设备的测试,以验证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的连结和配线是否正确、设备的安装与配线是否与安装图和工程施工图一致等。1

10、.1.3 验收前,投标人应在满足工程工期的前提下制定详细的安装验收计划,计划应有详细的安装记录。1.1.4 投标人对通过安装验收的每一设备出具安装验收文件并经招标人确认。1.1.5 安装验收须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验收计划的规定进行并完成。1.7 完工测试1.7.1 完工测试的目的是检验投标人所提供系统的功能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1.7.2 在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投标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投标人应立即无偿换货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换货时间不迟于责任产生之日起30天或不迟于双方

11、同意的另一时间。1.7.3 单机测试本测试在安装后进行。目的是保证设备经远距离运输和安装后不发生损坏。所有单机设备的测试都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达不到测试要求的单机设备,投标人负责修理和更换,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1.8 系统调试及测试1.8.1 单机测试后,整个系统可开始系统测试。1.8.2 系统测试要进行系统功能测试,并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1.8.3 系统调试及测试过程要求详见第8部分说明(系统安装及调试)。1.9 144小时连续试验1.9.1 系统安装及调试、测试合格之后,将进行144小时的空载运行,对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考核。144小时连续试验应在招标人认为系统测试成功结束时开始,但

12、该测试工作的结束并不解除投标人对整个系统的责任。1.9.2 如果144小时的空载运行对设备的各种性能指标的考核未能通过,应由投标人负责排除故障。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复144小时的空载运行。原则上投标人对重大实验不合格项的改正时间不超过30天,投标人承担对改正后的设备验收的费用,并对因此延误的工期负责。1.9.3 在维修组织功能正常时,导致BAS系统停止运行的设备故障应被认为是系统故障。下列现象不认为是系统故障:/人为引起,自然灾害/外部电源停电时间超过规定值,其他系统导致本系统中断引起的故障1.9.4 本试验期间,不允许出现系统故障,如出现则终止试验,投标人负责及时修复和更换,包括按合同规定承

13、担所需费用。然后再重新开始144小时的试验,如果第3次144小时试验仍通不过,则该系统设备将视为不符合同要求的系统设备。除对投标人处以合同规定的罚款外,合同双方将另行商量其善后措施。但投标人有责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更换主要设备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赔偿招标人在人力和时间上的损失。1.9.5 投标人承担由于上述故障造成的延误和直接、间接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所涉及的所有费用。1.9.6 144小时系统连续试验时对相关互联及集成系统的要求: BAS系统的主PLC开启;传输系统正常工作; FAS的主机开启;低压配电系统正常工作; PSD的中央接口盘开启;水泵就地控制箱正常工作; A

14、rS的服务器开启;其它被监控对象运转正常。 时钟设备开启;1.9.7 144小时系统连续试验合格标准1)控制中心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发生故障不超过1次。2)车站工作站发生故障不超过1次。3)车站交换机发生故障不超过1次。4)没有由于BAS系统原因造成的系统功能丧失。1.10 联合调试1.10.1 在144小时试验成功后,设备将进入综合联调。在144小时试验成功后,设备将进入综合联调试验。综合联调试验指轨道交通的几个关键相关专业系统均通过了144小时测试后,几大专业系统同时工作在一起,通过大量的列车运行,证明几大系统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效地工作,能满足各项指标及技术参数要求,保证轨道交通正常

15、的运营。1.10.2 综合联调包括与其他系统的所有接口功能试验和综合联调试验两个阶段。接口功能试验是证明本系统所有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功能正确。综合联调试验是证明地铁各相关专业的设备可以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有效的工作,保证地铁正常的运营。1.10.3 试验内容可包括有144小时试验中未完成的项目、与其他系统接口的指标。1.11 初步验收系统联调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系统初步验收。系统初步验收时,投标人应提供:所有技术文件、图纸、源代码、试验大纲及试验报告,以上文件需经主要项目人员及项目经理签字。1.12 试运行1.12.1 初步验收完成后,设备将在实际环境下进行3个月的试运行。1.12.2 试运行和正

16、常商业运行相似,由招标人组织管理实施,投标人保证本系统正常运转。试运行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参加。1.12.3 试运行阶段对系统的要求与144小时试验相同。1.12.4 试运行期间,投标人派员全程参加,与招标人人员一起记录试运行期间设备和系统出现的各种情况。将按日按月的时间顺序和按设备分别登记,作为考核试验的原始资料,并作为预验收的依据。在此期间,还应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类,判明故障的性质。1.12.5 在试运行期间,所有设备、材料和系统均须按实际操作模式无故障连续运行。若有故障发生,而试运行中断,投标人须负责排除故障并重新开始试运行。若在合理时间内投标人未能排除故障,则招标人有权根据合同有

17、关条款处理。1.12.6 试运行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共同参加,试运行报告须由双方共同编制并签署。若招标人发现个别设备或子系统仍然存在功能缺陷或不完善,责令投标人进行整改,投标人只能利用夜间的非运营时段进行整改,投标人保证整改后的系统运营的安全,并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1.12.7 试运行时对相关互联及集成系统的要求:BAS系统的主PLC开启;FAS的主机开启;PSD的中央接口盘开启;ATS的服务器开启;时钟设备开启;传输系统正常工作;低压配电系统正常工作;水泵就地控制箱正常工作;其它被监控对象运转正常。1.12.8 试运行通过标准试运行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如果与招标人有关的详细管理规定不一致,

18、则以招标人详细管理规定为准执行。1)中心实时服务器发生故障不超过1次、其它服务器发生故障不超过1次。2)中心交换机发生故隙不超过1次。3)运营中心环调、复示等工作站发生故障每月每台不超过1次。4)每个车站操作站发生故障每月不超过1次。5)每个车站交换机发生故障每月不超过1次。6)冗余设备不能同时退出运行。7)遥控不成功次数不超过60次,遥信遥测不正确次数200次。1.12.9 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上述设备故障,不计入故障次数:1.12.10 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的设备离线。2)通道或设备执行机构本身原因导致的控制失败。3)中心及车站供电电源意外中断,失电时间过长,导致UPS失电。4)通信主干网通道

19、出现中断。5)在对系统维护和软件修改观察期间,引起的相关异常现象。6)其他非BAS系统自身原因导致的系统工作不正常和设备停运。7)计划内进行硬件维护。1.13 竣工验收1.13.1 试运行结束后,投标人协助招标人组织系统的竣工验收。1.13.2 如果系统通过了试运行,招标人将于收到成功的试运行报告后60天内签署竣工验收证书。1.13.3 竣工验收时,投标人应提供:所有最终版本技术文件、图纸、源代码、维修手册、操作手册、安装手册,以上文件需经主要项目人员及项目经理签字。1.14 质保证期1.14.1 在竣工验收完成、招标人签署正式的竣工验收证书后,系统设备开始进入质量保证期阶段,本项目的质量保证

20、期为24个日历月。1.14.2 在质量保证期阶段,投标人提供系统设备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营和安全,并免费更换和维护质保期内发生故障的系统设备,负责解决系统所有的技术问题。投标人对各种设备提供的必须是连续地进行,直至系统恢复正常为止。1.14.3 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必须免费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及材料,以满足维修及更换的需要,避免产生系统于各种维修期间的停顿。1.14.4 投标人必须出席由招标人或其代表主持的维护服务检查会议,为招标人进行系统日常维护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此会议根据招标人管理细则定期召开,讨论事项包括以下各项:涉及系统安全性能及设计缺陷的事项;重大故障的应急策略及应急方案;

21、疑难技术问题的专业分析及解决方案;需投标人解决的现场维护中存在的困难;系统、设备存在的缺点;技术支持人员安排;其它招标人要求的工作。1.14.5 技术支持1)投标人应在质保期开始之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交一份技术支持方案供招标人审核,其内容应包括:提供技术支持人员的资质;技术支持工作大纲,包括工作制度、流程及各阶段工作任务等;适应招标人不同要求的技术解决方案或措施;故障分析、测试设备、测试程序。2)技术支持必须与招标人的维护策略一致。3)投标人应提供免费的测试设备(包括软件),以进行故障追踪、分析、修复。1.14.6 这一合同义务还延伸到投标人人员出差费用、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进行修复和更换所需的工

22、具费用。1.14.7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系统缺陷的纠正及更换只能在非运营时段进行,投标人应对其做出周密的修改施工方案和计划,系统修改后应作必要的安全试验,确保在非运营时段内完成修改及试验,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营。1.14.8 在质保期结束后,投标人应提供系统在质保期内全面的设备运行质量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系统设备的故障率、关键部件的备品更换率、系统软、硬件的升级记录以及对于涉及安全及性能的技术缺陷的解决方案等。1.14.9 投标人在质量保证期内要服从最终用户的管理和服务召唤,最终用户是否满意是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必要条件之一。1.14.10 投标人须针对本工程质保期结束后的维护给出具体的建议方案,对质

23、保期结束后的维护费用单独报价但不列入本次投标总价中。1.14.11 质保期第一年投标人还应承担以下工作:1.14.12 .1在质保期的第一年内,投标人不但要完成质保期内的责任和义务,还必须为本项目提供完整的管理和维护服务,包括现场设备日检、月检、故障抢修及设备器材的返厂维修等日常维护,利用其对系统设备的熟悉,进行巡检、维护、设备更换和抢修。由招标人承担临时运行的易损、易耗材料(电器设备器材、灯器和水电等)费用,并保留运营管理、调度的全部权利。投标人须毫无保留地将其对设备、系统的维护、保养经验和知识传授给招标人的运营人员。1.14.1.2 投标人的派出人员要满足运营的要求,应包括主持完成本工程安

24、装调试工作方面富于相关经验5年到8年的技术人员1人及高级技术工4人。上述人员由招标人提供食宿和办公条件,进行管理和考勤,对于不合格人员,招标人可以随时要求投标人无条件更换。1.14.1.3 投标人应确保其维护员工具备其专业资质,并须在质保期开始前将员工资料向招标人提供,招标人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维护工作。1.14.1.4 投标人所有担任维护工作的员工应遵守招标人所确定安全作业程序,并按招标人要求进行训练和参加有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1.14.1.5 投标人所有担任维护工作的员工需自备作业工具及安全设备。1.14.1.6 投标人需为其维修工作自备材料及备品备件。1.14.1.7 投标人必须根

25、据招标人的管理规定要求提交质保期维护工作的工作程序及计划,供招标人审批。1.14.1.8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的管理规定要求与招标人一同进行安全及维护巡查,投标人的维护服务应达到招标人的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的管理规定要求提交安全及维护报告。1.14.1.9 部分维护工作只能在非行车时间内进行,如需在行车时间进行工作,必须经招标人批准。1.14.1.10 投标人必须于每次工作后负责清理现场,使工作地点保持整洁,符合招标人的要求。1.14.1.11 投标人须按招标人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所有维护纪录整理并存档。1.14.1.12 招标人将视情况向投标人提供合理之工作用房及物料储存空间,在质保期内,投标人须负责这些地方的管理责任。招标人所提供维护用工作空间仅用于本项目维护之用,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改变其用途。1.15最终验收1.15.1 如招标人对整个项目无异议时,招标人将于质量保证期结束后60天内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如果招标人对项目有异议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直至招标人满意后签署最终验收证书。1.15.2 若招标人认为工程中出现的疏漏和错误不影响最终验收证书的签署,招标人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并注明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应采取措施对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包括潜在的)在30日内进行修正,直至使招标人满意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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