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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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工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工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陕西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条例,结合学院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学院工会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会主席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第三条经费独立原则,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工会必须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第四条

2、学院工会经费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第五条学院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收缴工会会费,节约支出;根据学院工会实际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加强工会经费核算,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工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工会经费财务状况;对工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工会经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上级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工会财务人员对提交的报销票据及相关

3、附件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工会报账员对各基层工会的票据进行数量、金额等方面审核后提交工会副主席、主席审签。第七条学院工会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分工与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自觉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工会财务制度,负好责、把好关。凡学院工会(基层工会)预算内一次性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由经手人、收货人签字,基层工会主席审核签字、院工会副主席审核签字报销;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上,基层工会主席审核签字、院工会副主席审核签字、工会主席审核签字报销;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对于以各级工会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必须按照学院

4、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学院工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反映、监督职能,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学院工会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正确处理会计帐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全校教职工会员当好家、理好财。第十条按照工会财务制度的规定,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把主要资金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办实事。提高工会会员凝聚力、幸福感上,体现工会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第十一条工会财务决算编制

5、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客观真实,报送及时。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工会经费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第十四条工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上级工会,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第十五条工会经费的缴纳须依照工会法相关规定收缴,工会经费在使用时必须依法取得合法票据。第四章经费支出第十六条工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等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损耗及损失。第十七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会员

6、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第十八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培训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十九条工会经费使用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所有工会经费支出均应纳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相应的列支标准。第二十条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接受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必须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第二十二条工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收据等

7、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上要有发票或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应有经办人,收货人或保管人签名。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结算起点规定,超过结算起点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或公务卡。第二十四条工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能用于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有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帐户内结算,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撤消后,银行帐户要按相关规定清理撤消。第二十五条银行资金不得外借。违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审批人负责追还,无法追还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不得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帐,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抵现,不得坐支。第五章资产管理第

8、二十七条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部分组成。第二十八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借出款等。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人管理,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根据情况责成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第三十一条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报损等应有严格的报批手续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定

9、期进行各类资产的清查与盘点工作,确保工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第三十二条所有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经费、资产做为学院经费、资产予以冻结、查封、抵押、清偿债务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三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工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十四条工会的各项收支活动都应接受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与审查。第三十五条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第七章工会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第三十七条工会会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因特殊原因经工会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借阅者不得拆散、撕掉、剪裁、涂改和污损原卷册。借阅者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主席批准可进行复制。第三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须提出申请,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时须有有关审计、经审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参加监销。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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