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西区工业用地处置及盘活再利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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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开发区西区工业用地处置及盘活再利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推动西区提升发展,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2)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区,具体指夏港街管辖范围。提高西区工业用地利用效

2、率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统筹节约,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区工业用地处置及盘活再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O)的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按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2)5号)执行。第四条西区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期限已届满地块的处置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是指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或政府批复土地使用权期限已到期,原则上以权属证书登记的日期为准,如权属证书登记的日期与土地出让合同

3、不一致,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第六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和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续期申请。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不符合续期条件的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原土地使用权人配合交还土地的,区土地储备机构可结合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回时点的市场评估价值拟定奖励方案,参照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予以奖励。评估工作

4、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第九条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职权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公告;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第十条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定注销权属登记后,经催告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拒不交还土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第十一条因历史遗留原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收回土地决定要求交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还土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并依照中华人民

5、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经催告逾期不交还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原土地权属人配合政府办理交地手续的,不认定为到期后继策击周条廨催告后未完成土地移交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科学技术、投资促进、金融银行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限制。第三章土地使用期限未届满地块的盘活利用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的工业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续期申请。第十四条对西区(夏港)范围内土地使用年限在5年内届满,且纳入

6、年度储备计划或由开发区管委批准收储的地块,按照市场评估标准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对在规定时间内交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时给予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补偿的15%比例的奖励(城市更新项目除外)。对配合开发区管委会收地工作的土地使用权人,评估时可结合建(构)筑物实物现状的成新率开展评估工作。针对已标图建库但未取得城市更新方案批复的地块,因公共利益、重点项目引进等需要交由政府加快收储的,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区城市更新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属人提交的城市更新方案完成批复工作,由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城市更新政策给予补偿。第十五条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低效厂房,土地使

7、用权人可申请将地块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参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2)5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十六条对纳入标图建库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地块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第十七条存在安全隐患、环境问题或产值税收未达到我区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符合产业转移政策的条件下,企业可申请按照相关鼓励政策进行产业转移。第十八条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区属国有企业等企业合作开发土地。合作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租赁、有偿受让等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对地块进行开发,利益共享。鼓励合作企业结合规划方案建设高标准工业厂房,厂区内直接服务于生产的立体式交通等服务设施可按照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

8、率指标计算办法(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9号)规定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合作企业在区投资促进、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下从事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使用期限满5年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按新用途、市场价协议转让。鼓励合作企业积极参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其将政府储备用地、历史用地通过整合的方式纳入城市更新整体改造范围,编制改造方案,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后实施。笫十九条对重点引进的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及鼓励类产业项目,以及资金技术含量高、产出效益贡献大、产业关联带动性强的重大优质项目优先给予用地

9、支持。第四章强化土地监管第二十条由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统计、属地街道、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西区工业用地的产值税收、安全环保、用地状况进行摸查梳理,建立西区工业用地使用台账。第二十一条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属地街道、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税务、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定期对西区土地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动态监管西区土地的出租、转让等使用情况。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在5年内届满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仍转让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受让人;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仍不退还土地的,及时追究违法占地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地块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掌握西区违法占地问题;区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对已收储或收回地块按照储备用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区城市更新部门牵头对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管;区投资促进部门对新型产业准入指标进行把关;区各招商单位对新型产业产出进行监管,确保新型产业有序良性发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展实际工作的项目,原则上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办公室2022年月日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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