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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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起草说明现就起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于2020年印发和实施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20)6号)和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桂公积发(2020)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最新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定的广州、深圳、常州、苏州、成都、重庆等六个城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出台的相关

2、管理办法,统一将“个人自愿缴存人”表述为“灵活就业人员”,结合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业务实际,修订且编制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多次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按照有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留了区直中心一贯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为民服务办实事的做法。二、主要文件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10-1-号)再次修订)(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

3、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三、重点内容和主要变化(一)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固定为12%,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每一档以2%为递增。(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给予利息补贴。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满2年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

4、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给予不超过利息额的10%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三)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基本住房需求。1 .灵活就业人员自在区直中心设立个人账户之日起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与配偶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 .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按照长存长缴、多存多贷原则予以计算,以形成长期稳定的住房储金。一是设定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个人账户余额X缴存积分X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如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按照上述公式分别独立

5、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二是设置缴存积分为基础积分和贡献积分之和。基础积分由8倍(分)上调为10分,贡献积分上限为6分,保持不变。但是对贡献积分的加分项进行了调整,更易满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资金需求:第一,属首套住房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对社会突出贡献群体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其中一项的可积5分,此加分项由原2分上调为5分;第二,按照同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在区直中心正常连续缴时间满60个月,且在缴存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积1分,鼓励长存长缴。三是设置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流动性风险防控系

6、数根据区直中心上一年度报告的个贷率、结合业务和资金运行情况等确定。即当个贷率85%时,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为1;当个贷率工85%时,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为0.8。3 .最终贷款额度须扣除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的未结清贷款余额和担保债务等负债。提示借款人应充分了解区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避免因家庭负债影响贷-3-款额度。(四)统一表述,个人自愿缴存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自动衔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最新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定的广州、深圳、常州、苏州、成都、重庆等六个城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将“个人自愿缴存人”统一表述为“灵活就业人员”。在

7、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人自动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予以合并计算,按照修订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五)加强风险防控,避免灵活就业人员贷后断缴、贷款逾期等不良行为。强化业务风险防控力度。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应优先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提取后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以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有相对充足的资金用于偿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开通月对冲还贷业务,原则上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予停止月对冲还贷业务;三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灵

8、活就业人员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或个人账户余额低于6个月的还贷额的,区直中心有权终止发放贷款;四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均缴存额,原则上不予下调缴存比例;五是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停止发放贷款或被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十一种情形。四、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共7章40条。主要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办理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三项内容。(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二)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主要内

9、容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日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利息补贴等内容。(三)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内容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情形和要求等内容。(四)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内容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贷款期限、还款能力认定和还款要求、贷款利率、终止发放贷款的情形和贷款逾期处理等内容。(五)第五章业务办理。主要内容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服务渠道、业务办理所需的材料要求及审批时限等内容。(六)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

10、息变更处理、灵活就业-5-人员作为借款人发生贷款违约或发生骗提骗贷等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协助灵活就业人员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处置措施。(七)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中“自住住房”的释义,实施时间、调整和未尽事宜的处理及办法有效期等。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本办法涉及的“自住住房”的释义;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在区直中心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自动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异地贷款和商转公贷款等业务按程序报批后适时开展;第三十七条授权区直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对具体业务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20)6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桂公积发(2020)8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实施时间拟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在办法印发之日后受理的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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