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归集办法起草说明.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339059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区直归集办法起草说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广西区直归集办法起草说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广西区直归集办法起草说明.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广西区直归集办法起草说明.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广西区直归集办法起草说明.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西区直归集办法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区直归集办法起草说明.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现就起草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业务实际,起草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多次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按照有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保留了区直中心一贯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为民服务办实事的做法。二、主要文件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10号)再次修订)(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三、重点内容(一)落实普惠性政策,扩大制度覆盖面共享政策红利。结合了国家和自治区近年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一是支持军队文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助于军队文职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二是支持在大陆(内地

3、)就业、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向港、澳、台同胞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便利,促进外籍人员更好的融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三是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二)规范归集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缴存单位汇缴、补缴等业务办理予以规范。一是规范缴存单位要按照“先核后缴”的原则进行汇缴,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和缴存信息一致,严格控制缴存单位未分配金额的管理。二是对单位办理补缴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明确应为缴存职工补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未补缴的,

4、应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深化“放管服”“一事通办”改革,优化服务方式。深化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一事通办”等改革要求,实现业务和服务便利化,一是拓宽服务渠道。归集业务的服务渠道包括现场服务和网上服务。缴存人可以向区直中心及授权承办归集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现场办理业务,也可以通过区直中心已开通相应功能的网上服务渠道办理,线上和线下业务标准一致;二是业务申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所需材料由区直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实行业务清单动

5、态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网上缴存渠道即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和个人业务大厅的业务办理方式、办理业务范围和办理要求,增加了信息身份校验要求,为归集业务提供便利的同时确保申请人的材料有效和安全。(四)进一步规范缴存行为,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了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对委托代缴住房公积金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单位代缴服务管理。二是明确了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人员列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三是缴存单位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管理。四是明确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缴存资料的审查、违规缴存行为处理、人员信息安全保密等

6、方面的管理。四、框架和主要内容归集管理办法共12章55条。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具体归集业务管理、服务渠道、风险防范及监督管理。(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归集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区直中心与受托金融机构的委托业务等。其中,在第二条明确了本归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单位不得为非本单-3-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第四条明确了军队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第五条明确了在大陆(内地)就业、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第六条明确了单位以劳务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可以委托人力资

7、源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为用工单位代缴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关系证明材料,未提供的,经区直中心认定后,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在第七条明确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范围。(二)第二章账户设立。主要内容为规定新设立的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异地转移接续等。其中,第八条明确了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同时,为了防止“一人多缴”的情况,规定了缴存职工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三)第三章账户转移。主要内容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入和转出。其中,在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了缴存职工完成个人账户转移后,缴存时间

8、可合并计算。(四)第四章缴存方式和标准。主要内容为规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等。其中,第十六条明确了缴存比例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只能调整一次;在第十九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新录入或者调入缴存人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基-4-数。(五)第五章汇缴、补缴。主要内容为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则、方式、补缴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确定、结息等。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按照“先核后缴”的原则,应先确定单位性质、缴存人员类型和人数、金额等信息后再缴款,缴款资金应与缴存信息一致。(六)第六章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主要内容为单位申请降低缴

9、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七)第七章账户封存和启封。主要内容为账户封存和启封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为缴存人办理转移、封存、变更等手续的,缴存人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区直中心申请,区直中心核实后可依缴存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八)第八章账户注销。主要内容为单位账户注销、个人账户注销的具体办理方式等。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区直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单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

10、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区直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九)第九章开具缴存证明。主要内容为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其中,第四十条明确了办理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应提供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单位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十)第十章服务渠道和业务办理。主要内容为归集业务办理渠道和办理程序等,明确了网上服务渠道即网上业务大厅和个人业务大厅的业务办理方式。(十一)第十一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为归集业务监督管理、业务核查、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要求等。其中,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区直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明确了单位

11、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的,区直中心应暂停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其纠正错误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各有关方的信息保密责任。(十二)第十二章附则。主要内容为归集管理办法实施时间、调整和未尽事宜的处理及办法有效期等。其中,第五十二条授权区直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具体业务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三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另行规定;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区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实施时间和有效期。归集管理办法实施时间拟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在办法印发之日后受理的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