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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里藏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的函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在农村范围已建的,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2、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排水管网(含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农村住户自建或政府投资建设的沼气池、化粪池(含传统化粪池、单格化粪池、标准化三格式及多格式化粪池),集中安置点和涉农社区单户和共用的化粪池,不包括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排水管网。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和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农户房屋院墙以内管网部分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涉农农村集中式一
3、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建立健全县级负责、乡(镇)和行业部门实施、村级落实、农户配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第七条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协调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厕污共治工作,负责全县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乡(镇)、村按照卫生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负责督促各乡(镇)倡导农村住户有效运行使用沼气池、化粪池等设
4、施,大力推行生活污水经过堆积沉淀处置后还田、还林、还草的资源化利用方式,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乡(镇)、村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二)凉山州木里生态环境局会同农业农村、住建、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县住建局负责推动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网及设施建设,负责制定并落实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负责申报预算、筹措落实全县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资金,负责全过程对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安排,落实和拨付
5、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监督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使用。(五)县发改经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住户沼气池、化粪池等农户自用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督导管理主体,负责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负责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引导农户参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新建(改建)农房完善雨污分流功能,确保农房建设后有效实现雨污分流。每年应当下村入户督促检查农村住户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政策、常识等宣传教育。第九条村级组织是农村
6、住户沼气池、化粪池等农户自用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落实主体,在乡(镇)政府的督促指导下,将农村住户自觉参与运行管理自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配套建设化粪池等治污设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住房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乡(镇)政府对本村辖区内和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运维管理。充分调度各村民小组网格化管理工作人员力量,督促进一步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巡查工作职责,对农住户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走访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提出意见要求规范整治。第十条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检查自
7、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等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周边环境卫生等。第三章运维管理第十一条县住建局负责运维管理涉农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维管理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规范运维管理。涉农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和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
8、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设施管道堵塞的应及时进行疏通;(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五)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二条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和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
9、溢等现象;(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第十三条村级组织负责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卫生间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清渣,接户管疏通及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第十四条建立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报告制度。村级组织应当
10、每季度实事求是向乡(镇)报送生活污水有效治理数据等情况,乡(镇)政府应当分村过录汇总形成本乡(镇)数据情况,于季末结束前5日内报送凉山州木里生态环境局。行政村农村污水有效处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农村住户自建或政府投资建设的沼气池得以有效运行和管理维护,未闲废、弃置,无冒溢、损坏等情况,应定期进行清渣,设施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二)农村住户自建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种类型化粪池得以有效运行和维护管理,未闲废、弃置,无冒溢、损坏等情况,应定期进行清渣,设施周边环境卫生良好。(三)高寒区域农村自建旱厕等简易处理设施得以有效管理维护,牲畜粪便远离周边沟渠溪流等江河水体进行有效堆积存放,定期进行还耕、还林、
11、还草,大力推行有机物资源化利用。(四)农村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周边沟渠溪流、干(支)流等江河水体。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五条凉山州木里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县发改经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有效处理率完成落实情况开展实地踏勘和复核检查等监督检查。县住建局牵头对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情况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凉山州木里生态环境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各村农户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提升工
12、作纳入人居环境整治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作为村组干部评先评优的一项依据。第十六条凉山州木里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升行动工作指标考评细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凉山州木里生态环境局对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和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监测。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十七条县住建局负责将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县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县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乡(镇)农村农户自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成本费用由农户自行负责,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涉农的城镇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建投运农村集中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由木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实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