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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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客户消费支付的需求,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明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农商银行)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借记卡分类本行借记卡按照介质可分为纯磁条借记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纯磁条借记卡是指仅带有磁条介质的借记卡;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是指同时带有磁条和芯片的借记卡。第三条本章程所指借记卡为个人借记卡。第二章申领第四条申请人本人向本行申领借记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

2、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通行证等,下同);(二)如实填写借记卡申请表,并同意遵守本章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本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第五条代理开卡(一)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借记卡的,代理人应提供代理人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单位批量代开借记卡,应按本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第六条同一客户(持卡人)在本行开立借记卡的,除应遵守银行卡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账户管理相关的监管规定。(一)同一客户(持卡人)申请在本行开立借记卡的,原则上不得超过I类账户借记卡一张,II类或In类账户借记卡五张;如该客户

3、之前已达到上述标准的,本行不再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二)同一代理人在本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超出上述开卡数量限制的,由本行核实后酌情办理。(三)对已办理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持卡人),本行将主动与开卡客户进行联系,开展核查工作,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中止服务。(四)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账户数量不得超过2个。如该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之前已持有本行2个(含)以上借

4、记卡账户的,本行不再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账户。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5年。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第七条对于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激活业务后方可正常使用,在激活前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对于存款人因病残、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办理激活业务的,本行核实情况后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其中,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不受上述限制。第八条对新开借记卡客户,原则上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确无手机号码的,可以不予预留。对于新开办网

5、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应当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本行有权停用其该借记卡,待持卡人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银行账户,可留存监护人或存款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第九条对于持卡人主动向本行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地和异地银行卡进行处置的,本行在核实后,将终止借记卡服务。第十条本行发行的借记卡是银联标准借记卡,带有“银联”标识,是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多媒体终端等自助设备、本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贴

6、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使用。第十一条本行借记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圈存、查询、转账结算(包括卡与卡、卡与储蓄、卡与各代理机构之间的转账及各种转账缴费等,下同)等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机构的相关规定。持卡人持本行借记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超过年度额度的,本行将暂停持卡人持有的本行借记卡本年及次年的境外提取现金功能。第十三条除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行借记卡的使用应符合本条约定。持卡人领取本行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

7、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本人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第十四条本行借记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进行买卖,因持卡人非本人使用本行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五条本行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第十六条本行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账户包括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芯片与磁条对应相同的借记账户,在业务办理中仅为卡片信息读取方式的区别。借记账户存款金额不限,可随时续存,并按本行对外挂牌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相关税款。第十七条本行借记卡借记账户每日在自动柜员机上的

8、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第十八条本行借记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凡输入密码与预留密码相符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本行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本行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第十九条本行借记卡被自动柜员机吞没,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处申请办理领回手续。本行保管期限为30天,保管期限满后仍未领回的将作废卡处理。第二十条本行借记卡如有损坏需更换的,持卡人应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书面换卡的申请,换卡时应按照

9、本行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卡片工本费。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卡片被盗或遗失的可通过自助渠道或本行任意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任意网点进行书面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及换卡申请,补换新卡需按照本行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卡片工本费。本行接到挂失申请后为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挂失手续办理完成之前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如提出销户申请,之前收取的相关费用概不退还。第二十三条本行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的有效期以本行借记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持卡人若在本行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本行芯片磁

10、条复合借记卡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并及时将本行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交回本行;如本行借记卡办理书面挂失后需销卡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第四章电子现金第二十四条电子现金为本行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的特色功能,适用于小额快速支付业务,具有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余额补登、预圈存、现金充值、脱机消费、卡片余额和交易日志查询、补登账户余额和明细查询等功能。第二十五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人民币IOOO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可取现、不设密码。如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圈

11、存分为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和现金圈存。指定账户圈存是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动柜员机、多媒体等终端将本行同一张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借记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非指定账户圈存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动柜员机、多媒体等终端将本行个人结算账户(非本卡)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预圈存分为指定账户预圈存、非指定账户预圈存和现金预圈存。预圈存是指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补登账户,该部分资金并不及时写入卡片,持卡人可于事后在本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动柜员机、多媒体等终端做余额补登圈存,即将补登账户金融划入电子现金账户并写入卡片,用于脱机消费。余额补登圈存后电子现金账户

12、账户余额仍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IOOO元(含)。预圈存不受金额限制,但预圈存金额不能用于脱机消费,只能用于余额补登。现金圈存是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动柜员机等终端,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账户。圈存金额加上卡片原有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得超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补登圈存是指持卡人可将补登账户内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也称为闪付,是指持卡人可在商户或指定的行业领域,使用芯片磁条复合借记卡内电子现金通过接触式或非接触式交易办理消费业务。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本行权利(一)对虚假挂失、伪造、变造本行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本行借记卡及冒用他人本行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本行应及

13、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借记卡的个人,5年内本行暂停其借记卡非柜面业务,3年内本行各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新的借记卡。本行有权将上述个人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S)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借记卡的,本行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有权拒绝开户:L对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个人拒绝出示的;2 .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分批开立借记卡账户的;3 .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借记卡账户从事违法

14、犯罪活动的。(五)持卡人连续五次输入密码不正确,本行有权锁定本行借记卡,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网点办理解锁。(六)本行借记卡所有权属于本行,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的,本行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收回本行借记卡。上述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七)本行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本行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本行对外公布后

15、,持卡人应按本行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如按规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经审批同意后执行。(A)本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本行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扣等操作。第二十八条本行义务(一)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二)对持卡人的申请资料和账务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正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第二十九条持卡人的权利(一)享有本行对借记卡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本行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有权知悉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账务变动

16、情况。(S)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多媒体查询机等方式查询本行借记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对账务变动有异议的,有权在本行记账日起6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本行应于30天内给予答复。持卡人在账户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持卡人认可该笔交易。(四)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可凭本行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网点申请密码重置。第三十条持卡人的义务(一)持卡人须妥善保管本行借记卡和密码,防止泄露,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二)本行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

17、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三)本行借记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本行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本行责任的除外。(四)遵守本章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持卡人违反本章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致本行借记卡被暂停非柜面业务、被收回或停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借记卡被停止使用后,如存在尚未结清的债务持卡人继续承担。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并授权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负责。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报银保监部门备案后生效并施行,原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常商银发2016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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