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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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阴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事(2019)6号)精神,实施精准保障,提升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

2、境儿童,是指户籍在本区且年龄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陷入安全、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是指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对其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第三条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公安、司法、财政、卫健、医保、教体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第四条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秉持儿童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理念,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理性研判,精准定向;分类保障,关爱并重;

3、整体设计,有序推进;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第五条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第六条困境儿童分为以下几类:(-)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

4、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1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本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

5、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三)重残重病儿童。指因自身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发生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本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四)贫困家庭儿童。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发生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特困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建档立卡家庭儿童等。(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形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

6、,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第二章规范工作程序第七条坚持严格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审核查验。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信息的查验要优先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再设置公示环节。(一)申请1 .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相应提交弃婴(儿童)捡

7、拾报案证明或儿童集体户口,孤儿外困境儿童代养协议等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2.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

8、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区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积极发挥基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作用,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情况,深入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

9、家庭,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二)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信息的查验要优先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

10、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2),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评议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

11、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审批。民政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暂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五)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和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均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至困境儿童账户。(六)动态

12、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七)监督指导。镇街要严格申请审核

13、程序,民政局要严格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度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三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以下情形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一)困境儿童本人死亡、依法被收养、迁出户籍地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

14、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踪父母出现的,或者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父母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以及重病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三)重残儿童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病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确认条件的。(四)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第九条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与动态相结合方式,对辖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进行摸排,综合评估是否符合相关保障条件,按照“一人一档”分类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及信息台账,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

15、系统更新数据。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第十条集中养育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全市孤儿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标准。第十一条明确重残重病儿童生活补贴标准。对纳入低保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补差发放生活补贴;对符合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16、认定条件且未纳入低保的,按照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流浪儿童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暂时监护缺失或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和救助。第十三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且为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具备劳动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予以妥善保障。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三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就读硕士、博土研究生除外),其基本生活补贴延续至毕业为止

17、。第十四条符合多种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保障待遇。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障第十五条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低保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政府全额资助。第五章教育保障第十六条将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全部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学费减免、入学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享受教育权。具体内容包括:(一)减免学前教育保教费每生每学年IOOO元(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18、二)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寄宿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IoOO元、初中及特教每生每学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非寄宿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及特教每生每学年625元的标准补助。(S)普通高中学生按每生每学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四)减免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执行)。(五)减免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费(应免尽免),公办学校据实免除,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执行。资助对象:除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以外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六)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按每生每学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第十七条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

19、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困境儿童思想教育和精神关爱,建立教师与困境儿童结对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可以安排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残疾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上门。第六章监护责任落实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困境儿童的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对儿童监护职责的,应当

20、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十九条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儿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对无法查明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儿童属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属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第二十条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教育机构、医疗

21、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儿童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第七章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区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构建“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并逐步建立分级保护的规范标准;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为困境儿童开展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

22、形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第二十二条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不断建立完善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安全等方面的分类保障制度,逐步规范健全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各类困境儿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第二十三条各镇(街道)要依托社工站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

23、道)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站的工作进行指导、督导。第二十四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配齐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镇(街道)设立专(兼)职儿童督导员,村(居)设立专(兼)职儿童主任。支持各成员单位、镇(街道)购买专业社工等社会力量,充实基层儿童队伍。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应当选用熟悉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未成年人工作服务经验、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的人员担任。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儿童工作培训,每年至少轮训一次。第二十五条团区委、区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利用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

24、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活动场所,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和维权等服务工作。第二十六条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力度,重点购买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教育引导、家庭探访、心理关爱等服务,并将上述服务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儿童服务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和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组织机构的专业资质人员比例、服务经历、服务成效、履约评价等指标,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25、区民政、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开展物资捐赠、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第八章完善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第二十八条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

26、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第二十九条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其患病期间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要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安排。居住在农村的困境儿童成年后,户口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要给予适当资助,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公租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

27、优先安排。第九章健全保障机制第三十一条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一)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让城乡居民广泛深入了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二)强化强制报告。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托育机构、社区居委会、基层党群组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受到侵害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

28、当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三)强化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困境儿童服务,通报、协商、研究解决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指导镇(街道)定期对辖区困境儿童进行信息摸排及调查评估,分类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和信息台账,实行困境儿童“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镇(街道)定期对辖区内儿童青少年开展调研,对困境儿童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监护情形、困境类别、服务需求等信息,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制定初步救助方案,并加大与部门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力度。公安部门应加大对困境儿童父母失踪(失联)查寻力度,

29、接到困境儿童父母失踪(失联)的求助或报警,应当登记受理,并按照人员失踪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对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录入警务平台“走失人员”模块。对监护责任履行严重不当,及主观恶意的弃养行为,应对儿童监护人训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区法院应对事关困境儿童父母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并减免困境儿童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费、公告费,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地民政局、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应从有利于困境儿童的生活、安全、情感、教育和成长等方面出发,为困境儿童提供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支持和帮助困境儿童、法律

30、援助机构等提起宣告困境儿童父母失踪、死亡等民事诉讼;依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困境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受理与困境儿童权益相关的,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积极组织律师开展调查取证、诉讼代理工作,全力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困境儿童父母正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即将刑满释放(解除隔离戒毒)等信息,及时通告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当事人。(四)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全面推进以“三步排查、四色管理、N重关爱”为核心的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机制。一是巩固“三步排查”成果。完善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以及卫健、教育、医保、残联等部门信息比对机制;督促落实入户

31、走访;强化通过联席会商、“一事一议”等解决疑难案例机制。二是落实“四色管理”。全面推广困境儿童风险评估标准;分层组织儿童主任、督导员培训、考核和认证;逐人落实困境儿童风险评估,确保所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一人一策,分级动态监测。三是探索发展“N重关爱”。督导本地落实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政策;鼓励慈善组织给困境儿童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等做法。(五)完善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月更新困境儿童数据库。区民政局要每年进行两次辖区内困境儿童动态抽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已有困境儿童名册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档案。民政局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为困境儿童建立

32、电子档案。第十章健全监督机制第三十二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第三十三条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第三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逐步完善效能考核指标体系;对购买的社工服务、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监护辅导等专业服务项目,逐步规范完善其效率指标、质量指标、效果指标体系。第三十五条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体制机制,严惩

33、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相关情形为:(一)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二)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三)失联,是指父母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四)服刑在押,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五)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公安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六)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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