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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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本细则规定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

2、从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举办国际会议、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等六大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第三条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或奖励方式。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本细则第六条政策不受此限制);(二)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

3、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三)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五)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第五条申报主体除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第三章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第六条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聚焦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以下简称“20+8”产业),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4、-)支持条件如下:L项目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IOO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100强名单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本细则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2 .新引进展览项目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3 .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需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3届。(二)支持标准如下:L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100强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 .对新引进全国展览100强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 .对新引进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七条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符合我市“20+8”产业布

5、局的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新落地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培育期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支持条件如下:1 .项目为新落地我市的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且办展面积超过1万而;2 .项目为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属“20+8”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二)支持标准为按展会项目实际发生场租的25%给予连续三年的培育期资助,每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三年累计资助上限150万元。第八条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支持条件如下:1 .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2 .展

6、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二)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Hf/天的补贴,15万f(含)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5-20万的展会补贴4万户,20万肝(含)以上的展会补贴5万Itf。第九条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展会、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或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支持条件如下(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1 .展会项目获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2 .展览或机构获全球展览业协会(UFl)认证。(二)支持标准如下:3 对经认定为年度“深圳市

7、品牌展会”的展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2 .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条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支持在深举办国际性会议,对定期在深举办、符合条件的国际性会议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一)支持条件如下:L项目经外事部门批准;3 .在深连续举办2届以上;4 .由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不含)以上,与会人数IOO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二)支持标准为按照其实际投入的场租费用的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30%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每届会议的资助总额最

8、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一条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支持条件如下:L组团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且各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的市外国内展会;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2,参加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组展单位须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

9、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参加其他市外国内展会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组团参展任务除外),组展单位须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3 .参与组团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在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4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展位数不少于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不低于135平方米,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5 .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工作人员除外)不少于50人,其中深圳市外的代表占比不低于

10、70%。6 .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7 .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二)支持标准如下:对组团参展的展位费、中心展台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上限6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100%资助,其他展位按50%标准给予资助,每个参展企业对应的资助上限为3个标准展位。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中心展台统一搭建装修费给予资助,标准为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

11、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及管理、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标准为15万元/场,据实核定。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补助,实际组参展企业10-20家的,资助承办费5万元;20家以上的,资助承办费8万元。第十二条已申请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奖励的项目,不可申请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专业展会场租补贴项目、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十三条市商务局依据本细则编制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

12、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同步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廉政风险征求纪检检查部门意见。(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13、、资金资助计划。(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七)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五条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

14、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第二十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

15、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16、。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专业展馆”是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室内展览总面积不低于1万(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以为专业展会(指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提供场地等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21)3号)、深圳市商务局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深商务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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