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新教师上岗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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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新教师上岗培训管理办法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进 一步规范学院新教师上岗培训工作,使新教师能够尽快适应 教学岗位,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提高新教师的业务水 平和履职尽责能力,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辅导员等,新教师上岗培训 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第二条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新教师试用期为六个月,获 得大学本科学历的新教师试用期为一年。第三条 试用期满,由人事处、教务处组织对新教师的 考核,考核合格转正上岗。第二章新教师培训内容及职责第四条 新教师的培训内容与形式(一)培训内

2、容1.思想政治教育与师德师风培训包含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办法、航空文化与办学理念等思想政治理论和意识形态教 育。2 .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培训包括高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等教育教学理论、职业教 育思想和教学理念、教育教学基本知识和技能(教学设计、 教学实施、教学评价、信息技术)等。3 .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培训包括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学院教学管理、科研管理、 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和要求。4 .教学实践培训主要是指导教师通过言传身教对新教师进行教学和专 业方面的实践指导。5 .辅导员专项培训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3、、学生事务管理与危机事件 应对、就业创业指导及心理辅导等内容。(二)培训形式1 .国家级新教师岗前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由江苏省高 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包括教师教育和跟岗研 修。2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由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 包括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及关于教育的重要论 述等。完成本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高校教师资格。3 .新任辅导员专题培训:每年组织新任辅导员在江苏 省高校辅导员培训与研修基地(江苏大学)参加培训学习和 考核。4 .学院新教师培训:由人事部门牵头,协同教务、科 研、学工等部门,举办“教师素养与能力提升”专项培

4、训, 提升新教师教科研素养和学生工作能力。5 .二级学院(部)新教师上岗培训。试用期内由二级 学院(部)为每个新教师指派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受 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或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第五条新教师的职责1 .新教师应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活动,要认真完成江苏 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相关课程学习和考核,考试未合格者, 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2 .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帮助和指导,认真汲取其他优 秀教师的教学经验,努力做好教学工作。3 .在试用期内,新教师要认真备课、批改作业、阅读 相关的参考资料,以及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45岁以下 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4

5、.新教师在试用期内,每周至少要听课1次,做好听 课记录,虚心向主讲教师学习,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 高教学质量。5 .有实训(验)课的新教师,可由专业系(教研室)安排一定量的实训(验)室管理工作,熟悉实训(验)设备 和实训(验)教学方法。6 .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各专业系(教研室)教研 活动和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撰写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1篇,并争取在试用期内公开发表。7 .及时总结教学工作的得失,提交一份2000字左右的 教学工作总结,包括对自身的客观分析,对指导教师提出的 意见与建议的思考,自身改进的情况,帮带活动的效果分析 等,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连同听课

6、记录一并交所在二级 学院(部)审核、存档,作为培养考核的依据。第三章指导教师的职责第六条 指导教师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职业道德、 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对新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 重点是要指导好新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第七条指导教师应按教学管理规范的要求指导和帮 助新教师制订授课计划,指导教案编写(包括实践教学), 并进行审查(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第八条指导教师每两周对新教师听课一次,听课后应 及时与新教师交换意见。不定期地检查教案和讲稿的编写及 作业批改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第九条指导新教师参加教研、科研课题及撰写学术论 文或教研论文、开展社会服务等工作,指导新

7、教师参加各级 教研、科研立项申报。第十条 学期结束由指导教师对新教师的业务能力、实 际表现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一条指导教师要及时填写新教师培养指导记录 表(附件1)。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每周给予两学时的工作量补贴。第四章培养工作的管理第十三条 新教师试用期满,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进 行考核,并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对新教师的教学成果 进行验收。考核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由所在二级学院(部) 保管。第十四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优秀者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酌情给予适当奖励;考核 不合格者,延期1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延长培养期半年, 培养期满,考核若仍不合格则调离教师岗位。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 教师培养工作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教务 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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