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非实质性控制企业外派人员管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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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非实质性控制企业外派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集团有限公司非实质性控制企业外派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外派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外派人员行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或直管企业(以下简称“派出企业”)对外投资时,派往被投资的非实质性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出任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层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外派人员分为专职外派人员和兼职外派人员。第三条职责分工(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职责1.负责指导、监督直管企业开展外派人员的薪酬、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2 .负责外派人员中保留集团中层职级人员的选派、任职交流等工作。3 .负责牵头外派人员履职调研和年度座谈会。(二)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职责负责指导、监督直管企业开展外派人员的行权管理工作。(三)直管企业职责负责本企业外派人员的行权、薪酬、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除应符合派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中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包括以下基本任职资格:(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3、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务责任的规定;(三)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实勤勉,依法履行职责;(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外派人员原则上应为派出企业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外派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曾在拟派驻企业或其子公司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三)与拟派驻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以及持有拟派驻企业所投资公司股权的;(四)本人在与拟派驻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兼职的;(五)其他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情形。第三章职责、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外派

4、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正确行权,维护派出企业利益;认真履职,推动派驻企业经营业绩发展;严格遵守派出企业外派人员行权管理办法。第七条外派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外派人员行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第八条外派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外派人员行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薪酬管理第九条兼职外派人员兼职不兼薪、不兼酬。第十条专职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结构由派出企业参照实质性管理的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结合派驻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特点以及合作协议约定等因素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专职

5、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由派出企业薪酬标准和派驻企业薪酬标准两部分加权所得。(一)专职外派人员薪酬标准总额=派出企业薪酬标准*50%+派驻企业薪酬标准*50虬(二)专职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派出前岗位薪酬标准。确因派驻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特点以及合作协议约定等因素导致专职外派人员薪酬标准低于派出前岗位薪酬标准的,由派出企业据实发放,结余或差额部分由集团公司统筹。第十二条薪酬结构。执行年薪制的专职外派人员薪酬结构原则上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占比应高于基本年薪。任期激励一般在年度薪酬总额的10%-30%范围内确定,对于部分薪酬水平相对较低

6、的企业,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不设置任期激励收入。第十三条薪酬发放。派出企业负责代发专职外派人员的薪酬、代缴五险一金,发放形式参照实质性控制三级企业负责人薪酬指导意见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薪酬结算。每年年底,派出企业商请派驻企业将本企业专职外派人员薪酬总额(含各项奖励金)划转至派出企业,由派出企业根据专职外派人员考评结果研究分配方式,报集团备案同意后实施。专职外派人员不得擅自领取派驻企业发放的各项奖励金。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五条考核机制。派出企业应建立外派人员考核机制,定期对外派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一)考核内容应包括派驻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

7、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行权情况等。(-)考核形式以年度和任期述职为主。(三)考核权重。派出企业考核权重为60%,派驻企业考核权重为40虬具体考核评价由派出企业参照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考核得分。专职外派人员考核得分工派出企业考核得分*60%+派驻企业考核得分*40%。企业考核满分100分,非百分制的应换算成百分制。第十六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培训、晋升等的依据之一。专职外派人员的考核结果还应与绩效年薪(或年度绩效工资)和任期激励收入挂钩。1.执行年薪制的专职外派人员。兑现绩效年薪二绩效年薪基数*考核得分/100;兑现任期激励二

8、各年度任期激励总和*任期考核得分/100。2.执行结构工资制的专职外派人员。兑现年度绩效工资二年度绩效基数*考核得分/100。第十七条外派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中,为维护派出企业、派驻企业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专项奖励。主要包括:(-)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发生,或为派出企业、派驻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派驻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第十八条外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对派驻企业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二)与派驻企业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三)在履行职责工作中,报销非公务费

9、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影响恶劣的;(四)泄露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五)损害或侵犯外派企业、派驻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六)未经集团公司备案同意,领取派驻企业各项奖励金的。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九条劳动关系。专职外派人员应按规定与派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协议。第二十条党组织关系。党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派出企业,外派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第二十一条专职外派人员人事档案、因公因私出国(境)、请(休)假管理,按照集团职等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应自觉遵守派驻企业和派出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派出企业依照有关

10、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外派人员与派驻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履行。外派结束后,外派人员继续对原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保密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外派人员每年年底前向派出企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每个任期结束前提交任期述职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提交专项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和任期述职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履职情况、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事项。第二十五条专职外派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着重培养其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第二十六条专职外派人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以及其他管理经费

11、等由派驻企业统一列支管理。第二十七条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履职情况较差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派人员的,派出企业应及时予以免职(解聘)。外派人员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批准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外派人员座谈会,听取外派人员意见建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派出企业、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派出企业、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为准。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由委托代管企业按照本办法负责管理。第三十一条直管企业应按本指导意见,细化制定本企业外派人员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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