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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一、定义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一)凡遇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病情复杂或者本院本地区首次发现的罕见病例、病情危重或者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的病例,必须进行病例讨论。尽早明确诊断,确定诊疗方案。(二)疑难病例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其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要时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医务科、院领导或院外人员参加。(三)经治医生事先做好讨论准备工作,将有关资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四)经治医师报告病例,上级医师补充报告,提出本次讨论的目的,明确讨论要解决的问题。(五)参加讨论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意见,对于诊断、治疗和必要的检查作概括总结。(六)经治医师要作好讨论记录,将讨论内容精炼,准确地记录病历中,同时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