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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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2、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向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由保障家庭支付租金或购买部分房屋产权。实物配租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等3种形式。第四条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白

3、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洸北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负责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情况审查确认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白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市保障中心完成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确认工作,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经办中心)负责申请人近5年享受棚改安置住房情况审查确认工作。发改、财政、金融、公安、市监、人社、税务、社保、退役军人事务、应急、交通、城管、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

4、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三)改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各类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改建的住房。(四)购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五)租赁。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可按照职工公寓、新市民公寓、教师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形式成套建设,也可按照员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

5、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20%安排的保障资金;(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或债券;(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应纳入市场运行轨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

6、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及时调整用地性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直接补助给投资主体,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7、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6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章申请与审核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第十七条我市年满18周岁,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包括以下群体:(一)高层次人才;(二)“见义勇为”人员;(三)市级及以上劳(英)模;(四)消防救援人员;(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六)退役军人;(

8、七)低保、特困供养家庭;(A)持证残疾人;(九)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十)低保边缘家庭;(十一)有稳定职业的单位职工(含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十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十三)大学毕业生;(十四)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十五)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十六)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日喀则市新就业大学生,优抚对象中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

9、上的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并予以优先保障。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条件分别是:(一)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保、特困供养家庭1 .白城市区内城镇户籍(高层次人才不受户籍限制);2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救助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1 .白城市区内城镇户籍;2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L2倍;3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10、(三)有稳定职业的单位职工、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1 .白城市区内户籍或居住证明;2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0.9倍;3 .申请人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4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四)大学毕业生1 .白城市区内户籍;2 .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3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L5倍。4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五)青年医生

11、、青年教师1 .白城市区内户籍;2 .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3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L5倍;4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 .白城市区内户籍;2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0.9倍;3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 5平方米。第二十条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中拥有营业用房的;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本市区范围内批地建房的;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工商登记注册额超过20万元的,或工商登记注册额

12、超过20万元但注销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未满1周年的;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由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时自行选择:(一)实物配租。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日喀则市新就业大学生,优抚对象中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军人;低保和特困供养无房家庭;低保边缘无房家庭、优抚对象无房家庭、退役军人无房家庭、持证残疾人无房家庭、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无房家庭

13、;大学毕业生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单位职工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房家庭、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无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二)租赁补贴。重点保障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查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报市保障中心备案后执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职工需求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保障中心统一组织,按规定程序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

14、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组成的独立家庭,可单独申请;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

15、独申请。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应计入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按不同类别提供下列材料:(一)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低保、特困供养家庭、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2 .提供证书或人社、退役军人管理、残联、公安、工会、民政、应急等部门的证明(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收原件);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4 .租房或借房协议及相关资料;5

1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2 .提供单位证明(证明收原件);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4 .申请人近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证明;5 ,租房或借房协议及相关资料;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三)有稳定职业的单位职工、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 .工作单位出具的职业证明(收原件);3 .工作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4 .社保或公积金出具的连续6个月以上的缴费记录;5 .申请人近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证明;6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7

17、.租房或借房协议及相关资料;8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四)大学毕业生L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9 .毕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0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11 .租房或借房协议及相关资料;12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五)青年医生、青年教师L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2 .工作单位出具的职业证明(收原件);3 .工作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4 .社保或公积金出具的连续6个月以上的缴费记录;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6 .申请人近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证明;7 .租房或借房协议及相关资料;8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六

18、)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L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9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10 ,租房或借房协议及相关资料;11 申请人近12个月收入流水证明;12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属多种类别资格的,自行选择其中1个类别申请,不得变更。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主动提交收入、住房等信息的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所提供信息。审核部门调查核实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证明。第二十五条收到公共租赁住房保

19、障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资格、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保障中心;(二)市保障中心接到材料后进行汇总,分批次转洸北区民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进行审查;(三)沈北区民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自收到市保障中心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的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市保障中心;(四)市保障中心自收到洸北区民政局

20、、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整理,在市住建局网站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或领取租赁补贴;(五)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保障中心应当在审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社区)转交申请人。第二十六条沈北区民政局在审查涉及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应当通过财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市监、人社、税务、社保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等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按规定程序确认,提出审查意见。市不动产

21、登记中心协助审查申请人的住房、居住情况时,应当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查询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审查申请人是否享受棚改安置住房时,应当协调各区(管委会)征收部门对辖区内近5年回迁安置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再次申请。第七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主要采取抽签、摇号方式,保证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前,市保障中心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和经审查核准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数量,研究确定提供批次分配房源数量和参与分配家庭数量,并通过抽签、摇号方式将房源分配给

22、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市保障中心备案。多层楼房的房源低楼层优先面向残疾军人、一、二级下肢肢体残疾和一、二级视力残疾保障对象分配。第二十九条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名单及相关分配信息在有关网站、街道办事处(社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过程应当公开进行,由公证机构在抽签、摇号环节进行公证。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结果在市住建局部门网站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第三十二条公示期满后,由市保障中心组织实物

23、配租保障对象办理入住手续。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同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本次分配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继续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分配。轮候满3年仍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同等保障顺序内优先选房。第三十三条获得实物配租分配的保障对象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分配,但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第八章租赁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三十五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

24、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供热费由承租人直接缴存给供热部门。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在租赁期内申请调换房源。每个保障家庭限调换一次。第三十八条承租人申请调换公租房房源位置和楼层,须具有以下情形:1 .一、二级下肢肢体残疾和一、二级视力残疾;2 .家庭成员中有75周岁以上老人的;3 .未成年子女就学需要的;4 .就病就医和护理老人需要的;5 .家庭人口变化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6 .房屋需要维修

25、维护的(不受一次调换限制);7 .其他需要调换的合理诉求。已办理入住的,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不予调换。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修、维护,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市保障中心提出的维修、维护计划予以拨付,市保障中心定期做好房屋维修、维护工作。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建会同发改物价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现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分别为: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日喀则市新就业大学生,优抚对象中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

26、以上退役军人,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160元;低保和特困供养无房家庭,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140元;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家庭,发放标准为每月每户120元;大学毕业生、有稳定职业的单位职工、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发放标准为每户每月100元。第九章退出管理第四十二条承租人租赁期满的,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四十三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

27、住房。第四十四条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保障中心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擅自转租、出借或因不当使用造成住房重大毁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七)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A)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九)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8、。第四十五条保障对象对市保障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市保障中心申诉,市保障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第四十六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在收到市保障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对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应责令其15日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或应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而拒不退还的,由市保障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每季度对保障对象每年家庭人口等变化情况进行上报

29、;市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在市住建局网站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张贴公布,接受监督。第十章出售管理第四十八条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8)文件执行。政府组织建设的完全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5年后,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市发改会同市财政、市住建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并向

30、社会公布。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住建、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五十一条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市保障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

3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要尽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将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家庭收入和住房信息比对平台,整合公共资源,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相关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15日后生效。第五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执行。第五十六条白城市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细则相违背的,自本细则出台之日起废止。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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