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砂糖粉企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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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依据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制定。本标准由上海静安粮油制品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静安粮油制品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启林、厉景阳。本标准于2020年5月首次发布。白砂糖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砂糖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为主要原料,经磨制或粉碎等工艺制成的白砂糖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所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

2、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白砂糖粉以白砂糖为主要原料,经磨制或粉碎等工艺制成的白砂糖粉。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级别产品分为精制、优级、一级、二级。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应呈洁白色,无明显黑点取适量样品,平铺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形态、

3、杂质,并闻其气味、口尝其滋味。形态颗粒应细小均匀,干燥松散杂质应无肉眼可见明显杂质滋味与气味应味甜,无异味4.4 细度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细度试验筛型号通过率检验方法40目筛(450Hm)/%90按QB/T4565-2013中4.1.2规定的方法检验60目筛(280Um)/%80100目筛(154Uin)/%504.5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精制优级一级二级蔗糖分/%95.595.094.594.0GB/T35887还原糖分/%0.030.040.100.15GB/T35887电导灰分/%W0.020.040.100.13GB/T35887干燥失重

4、/%W1.02.03.04.0GB/T35887色值/IUW2560150240GB/T35887混浊度/MAU3080160220GB/T35887不溶于水杂质/(mgkg)10204060GB/T358874.6 污染物限量铅的限量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它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表4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W0.4GB5009.124.7 生物指标生物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蜗不得检出GB13104附录A4.8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9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

5、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混浊度、不溶于水杂质。6.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指标。正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相关监督

6、等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 判定规则6.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3.1.2 感官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3.2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32.2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净含量有一包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该批产品的净含量复检,复检产品的净含量如负偏差仍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

7、净含量,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识、标签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 包装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7.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7.2.4 包装材料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GB4806.7或GB4806.8的规定。7.2.5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7.3 运输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放,堆放严禁重压。7.4 贮存7.4.1 运糖工具和贮糖仓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糖堆上要严防口晒、雨淋和灰尘。船运和仓贮时应下有垫层,严防受潮。7.4.2 运输、贮存时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不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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