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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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指南为更好地提供保健院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妇幼保健院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妇幼保家院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一、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一)公开范围本院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院编制的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院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办公地址:*号查阅。(二)保健院信息编排体系保健院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信息分类内容分类发文日期发布机构发布文号名称关键词废止日期浏览次数

2、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18位字符。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内容分类。根据信息分类进行选择。发文日期。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发布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关键词。关键词是为

3、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其中公众认同的俗语至少标注1个。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S)公开形式妇幼保健院固定场所;妇幼保健院外网、内网、企业微信、医院公众号等;院区内公共信息专栏、电子触摸屏或电子屏幕等设施;医院开通的咨询或热线电话;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四)公开时限各类信息产生后,本院将在第一时间予

4、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院主动公开以外的院内信息,可以向本院申请获取。本院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一)受理机构机构名称:妇幼保健院院务公开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号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受理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医院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

5、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申请:(1)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公开信息的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我院确定信息内容的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

6、的形式要求,即:要求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等形式提供信息。我院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不予公开范围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保健院信息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5)医院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6)医院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信息补正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

7、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院信息公开申请。(三)申请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院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本院信息,并填写申请表。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保健院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院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

8、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本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四)申请处理本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市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本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院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保健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院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对申请公开的妇幼

9、保健院信息,本院按照所申请公开的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保健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保健院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保健院信息不存在;5、不属于本院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保健院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保健院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

10、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保健院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保健院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9、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保健院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10、申请人以保健院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本单位监督投诉电话:地址:妇幼保健院一站式服务中心,邮政编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院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权利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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