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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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篇1】1、合同类型。涉及学校办学行为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维修合同、采购或服务合同、聘任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租赁合同、外事合同等。总务处为基建、采购、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办公室为聘任合同管理部门,教务处为合作办学合同管理部门,外事处为外事合同管理部门。为规避办学风险,学校拒绝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慎重签订投资、租赁、合作办学合同。2、签订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有项目报告并经学校办公会(校务会议)研究通过。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授权或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经过授权的本校正式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有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有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

2、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3、学校针对具体项目成立论证或审定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合同的评估论证工作。学校办公会研究合同前必须通过专家组评估论证。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构成为:学校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或专业教师。专职财务或审计人员。法律顾问(大型项目选用)。社会专业机构专家(大型项目选用,必须确保与本项目决策无关)。本校或上级纪检人员。4、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政策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处理合同纠纷。凡涉及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合同管理部门都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报告,依法及时处理。5、学校每年对合同进行一次评估和清理。所有合同必须及时归档。合同归档时,除文本外,须附加会议记录、审批材料、论证(评估)报

3、告、执行日志等材料。对有问题的合同、到期的合同必须及时处理。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篇2】现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请项目各(科)室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实行招投标制度: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万元)须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供应时间共同起草,对于工程数量由技术和成本室共同核对签认后,作为合同数量。由项目各专业技术、工程及材料联合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

4、,根据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收齐后,由项目工程、技术、材料、成本、经理等联合组织开标,根据考察的结果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二、合同管理: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

5、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4、项目经理组织责任人员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5、严禁后补合同。三、变更洽商管理:1、项目对甲方的洽商,必须先办理完变更洽商,当天交一份给成本室备案,成本室根据变更洽商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或预算上报给甲方,甲方批准后,方可

6、进行变更洽商内容的施工,否则不能进行变更洽商的施工。2、对于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技术交底应与变更洽商应严格区分开来,变更洽商应附有甲方签认洽商的原始资料,方可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技术交底只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变更洽商和结帐的依据,凡以技术交底作为结算依据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认可。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

7、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

8、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

9、、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

10、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

11、等。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

12、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

13、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

14、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

15、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

16、重大变动时的确认。(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

17、总经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

18、报声明。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一)标的

19、超过100万元的;(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四)重大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

20、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

21、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

22、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

23、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

24、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四)产品的质量

25、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

26、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

27、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三)遗失重要证据;(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28、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

29、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

30、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4、有封样要求的;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

31、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

32、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第二十四条:合同

33、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

34、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

35、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

36、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第六章责任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123第四十四条:因

37、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篇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38、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5、

39、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

40、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三章

41、 合同的委托代理第九条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1、公司法定代表人;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第十条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带来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中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第十一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3、所签合同应及时上报;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5、保管好本人所签订合同的一切资料,并及时上交归档。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凡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

42、理条件的,应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授权委托书;不缴销证书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标的额较小或能即时清结的外,均须签订书面合同;虽能即时清结但属批量、交易额较大,或当时难以监测产品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及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易,也应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四条 凡有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办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门一份、财

43、务一份、承办部门一份。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并做好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办公室归档备案。第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图表、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随合同文本一起叫办公室归档备案。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合同审查包括专业部门审查、财务审查和法律审查,由不同部门分别进行。第十九条 公司合同审批的常规流程:1、合同承办人应填写“合同审批表”并连同合同草案上报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3、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

44、审查,并签署意见;4、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5、如该合同牵涉其他业务部门,由办公室分送该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6、由办公室将以上意见汇总后报分管副总进行审查,决定批准与否。第二十条、专业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合同的技术性(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措施是否合理、技术难题和风险)2、合同的安全性(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其它利益)3、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它内容。第二十一条、财务审查内容包括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资金*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

45、式合法)2、价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价款、酬金的数额符合市场价格、价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财务纪律、与资金、资产有关的其它事项)3、财务风险控制(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要求。该指标是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的考核指标或者公司制定的预算指标、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企业信用等级要求。合同货款结算方式的合理选用)4、保函内容的合理性及风险性;5、索赔条款的合理性;6、资金财务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第二十二条 法律审查应当由办公室将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材料交由公司顾问律师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印章。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保存好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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