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4471716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条: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代表本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二条:业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监督,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业委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委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必须召集业主大会,完成下届业委会委员的选举。首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10户以上业主推荐组成,下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业委会和10户以上业主推荐组成。第四条:业委会由9-11名人员组成,确切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 1

2、人, 副主任 2人, 委 员 若干人。第五条: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审议公用设施专用资金的使用; 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审议本小区物业管理方案、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审议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授权或者业主大会不能召开时由业委会代为行使的职权。前款第、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大会拥有监督权,并且拥有改变和撤消的权利。第六条:业委会主任主持业委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理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第七条:业委会日

3、常工作包括: 决定业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审议或者交由物业管理公司审议业主向业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并做出书面答复。 每6个月公布业委会各项费用的开支帐目; 通过会议或者其他方式行使本章程第五条职权; 指导和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法规或业主公约中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业委会会议由副主任召集,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业委会1/2委员。根据需要业委会可以邀请政府、物业公司或者业主等业委会以外的人士参加会议,但不得参与表决。第九条: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特别规定的,业委会审议的文件和议案由出席委员的过半通过方才生效,反

4、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主任可以再投一票。会后,由副主任告知未到会委员会议精神和会议内容,并在小区指定公告栏内公告会议精神和会议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业委会提出属于业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业委会审议,并作书面答复。第十一条:业主10人以上,可以向业委会提出属于业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业委会审议,并作出书面答复,并在指定公告栏内公布。第十二条:业主10人以上,可以向业委会提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质询,由业委会决定交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答复,并在指定公告栏内公布。第十三条: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举行的时候,必须向业主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第十四条:业委会是公益性组织,不得在小区公共财产中开支因管理小区而发

5、生的成本以外的经费。第十五条:业委会委员应当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六条:受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又为小区业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成为业委会委员。第十七条:业委会委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在小区生活和活动中,协助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实施。第十八条:业委会应同小区业主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保持密切的关系,听取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居民服务。第十九条:业委会委员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不履行职责和不遵守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委员。第二十条:业委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业委会会议,按自动退出业委会处理。第二十一条:业委会按照政府的政令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终止或解散。第二十二条:经业委会1/3委员或业主大会1/10代表提议,业委会应当修改章程。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业委会负责解释。 花园首届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文秘知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