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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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处置依据11.1机构人员制度1.1.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负责人和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的职责情况。安全生产法第18 条;安全生产法第19 条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命等相关文件;对照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核对岗位和职责的对应性和一致性;核查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选择主要负责人、部分分管负责人、管理机构负责人一项或多项安全职责,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签字等核查其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通过询问企业管理人员,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全面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岗位与职责不对应,存在“有职责无岗位、有岗位无职责、下级岗位领导上级岗位”等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具有操作性,很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91 条。21.1机构人员制度1.1.2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设置是否依法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 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上不足30

3、0 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上不足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应当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4、任规定第9 条。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命等相关文件,当企业的此类文件准备得很齐全,难以看出问题时,应从其他资料中发现企业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线索。在问卷调查中,设置相关题目,调查企业是否真正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可以设置的题目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人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你所在的企业共有多少管理部门,分别写出其名称和主要负责人等等。检查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变换提问方式和角度,以期获得真实信息。参加此项问卷调查的人员应侧重于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该包括财务、供应、后勤等服务部门的一般人员。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部分小

5、企业中所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上兼职负责多项工作。安全生产法第94条。31.1机构人员制度1.1.3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检查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核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实际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4条核查安监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通过谈话询问,了解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安全知识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考核题库中选取部分试题,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项考核。 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较好掌握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

6、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94条41.1机构人员制度1.1.3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企业是否制订了至少包含如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部门和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风险辨识和评价、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变更管理、事故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消防管理、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7、、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检维修管理、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承包商管理、供应商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安全检查管理等。检查企业是否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检查企业是否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并应用新的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8、9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8、全生产许可正实施办法第14条。查阅相应的文件,核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全面;对包括危险作业在内的至少6项制度(规程)进行审查,查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判断这些制度和规程对该企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不全,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78、98条51.1机构人员制度1.1.4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1.1.4.1风险管控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制度;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是否开展风险排查(是否进行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危险部位是

9、否排查全面;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是否按规定进行分级(风险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级);风险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合理(重点风险分级见各行业风险管控实施指南)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是否逐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不得仅使用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笼统描述);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应急措施以及责任人;员工是否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岗位是否设置风险告知卡(重大、较大风险);风险告知卡内容是否与本岗位风险内容相一致。是否明确风险点的管控层级;风险级别与管控级别是否一致(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对于操作难度大

10、、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重点进行管控)。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98条第4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42条第5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2882-2016)第4.1条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18)等查阅风险管控制度文本、制度汇编查阅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等相关资料,现场抽查2-3 个重点危险部位。核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询问2-3 名员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的了解情况。查看风险公告情况;查看风险告知卡的设置及内容情况。风险点清单不全,部分公用

11、工程等辅助设施未纳入;风险辨识不全面,一些危险因素存在的风险没有纳入管控范围;风险评价结果不合理,风险级别普遍较低;风险管控措施不具体、操作性不强;部分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风险点公告警示不完整。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等61.1机构人员制度1.1.4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1.1.4.2隐患排查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以正式文件发布;制度中是否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是否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是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各级各部门是否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

12、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排查时间、区域、人员;隐患内容;治理情况、责任人);是否编造隐患排查记录。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治理;治理情况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情况;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1款;山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7条、11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13、治理体系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2款。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现场抽查,核对隐患治理情况。未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以正式文件发布。制度中未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各级各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编造隐患排查记录。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治理情况达不到安全要求。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防范措施未落实。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

14、规定治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71.2安全培训1.2.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1.2.1.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 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 条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企业部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监部

15、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企业部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掌握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81.2安全培训1.2.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1.2.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5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

16、作。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34 条。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照企业花名册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对涉及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逐一检查操作证,要求全查无遗漏。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部分特种作业人员超期未复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91.2安全培训1.2.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1.2.1.3全员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

17、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5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 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 条。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抽查近2年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共抽查10份,涵盖三类人员。企业未按照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没有全面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知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不适合培训对象,没有针对性;培训档案

18、与调查问卷反映的情况不一致,存在培训档案造假的嫌疑。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101.3资质和评价管理1.3.1 安全生产许可检查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情况;检查企业履行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三同时”手续的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核查企业的全部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和原料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核算其使用量,查验是否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对照厂区布置图、设计施工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核查生产装置和附属装置名称、数量、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确

19、定建设项目名称、数量、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逐一查验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手续的相关文件。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实际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超出许可范围;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副产品、中间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名称、数量与危险化学品登记不一致;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有关事项不符合要求;建设项目实际内容与批准的手续不符。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11.3资质和评价管理1.3.2承租承包管理检查企业承租承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检查企

20、业对承租承包工程或作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核验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执照、许可等是否符合要求;查验与承租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查验承租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企业建立的承租承包单位人员档案、培训档案、作业票证,核查现场作业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一致,是否持证上岗或作业;查阅企业对承租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的记录;必要时对有关人员就承包承租单位情况进行正式问询;在问卷中加入相关内容的题目,就承包承租安全管理的某些事项对有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企业项目、场所的承包承租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取

21、得相应许可);承包承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无证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涉嫌造假;与承包承租单位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承包单位所负责的施工和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121.3资质和评价管理1.3.3许可变更检查企业按照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核查企业生产装置、产品和原料,设计文件、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等,是否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

22、许可证、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文件相一致;现场勘查建设项目内容、主要工艺设备状况,检查是否存在应该办理变更而没有办理的状况。重要事项(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产品、工艺、重要设备等),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和实施许可变更,擅自投入生产运行和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131.3资质和评价管理1.3.4安全评价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检查安全评价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检查最近完成的安全

23、评价报告,核验评价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评价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合;结合发现的问题,检查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内容遗漏和结论不实的问题;核查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评价范围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与企业实际规模不一致或与现场装置设施状况不一致; 在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评价报告应该指出而没有指出;企业没有全面整改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141.4 工艺设备安全1.4.1设计和设计诊断检查在役化工装置的设计情况;检查没有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情况。危险化

24、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查阅在役化工装置(包括辅助装置、设施)原始设计档案;对进行了设计安全诊断的,检查设计安全诊断报告和相关图纸资料;现场勘查装置情况,必要时对企业人员或设计单位(或诊断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正式问询。现场勘查的重点部位应包括:企业关键生产装置(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重要储存和装卸设施(用于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包括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等。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包括设计专业不全,未涵盖总图、化工工艺、电气、仪表、消防

25、等专业;或者专业设计内容不全,某些专业只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附图范围的图纸;或者无正规施工图纸);在役化工装置的设计单位不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设计资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其设计单位不具备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未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或者承担设计诊断的设计单位不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设计资质;已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在役化工装置,仍然存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问题或缺陷;对设计安全诊断发现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151.4 工艺设备安全1.4.2 新工艺和淘汰工艺装备检查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包括辅助加工工艺和环保

26、处理、节能处理工艺等)是否为新工艺和淘汰工艺、是否使用淘汰类装备、是否为淘汰产品;检查新工艺的试验和可靠性论证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查阅工艺技术资料,新技术、新工艺经实验室、小试、中试的试验报告、记录和可靠性论证报告等;现场勘查设备设施状况与设计文件表述的工艺是否对应一致;必要时可到工艺提供单位进行外部调查;参照淘汰工艺和产品目录(参见附件33)核查企业是否采用淘汰类工艺装备。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没有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

27、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或不能提供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报告、记录或内容不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有明显安全隐患的工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61.4 工艺设备安全1.4.3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控制检查企业的生产、储存和其他装置(包括附属装置)运行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重要参数的监测和控制管理情况。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2条,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修订)第九

28、条第三款;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5条。查阅相关操作规程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控制的规定;查阅某一时间段内装置运行参数的历史记录,检查是否有超温、超压、超液位、超流量、组份异常等运行现象;查阅对应的操作记录,检查出现参数异常状况时的处置情况;现场勘查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重要参数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情况;就装置运行出项参数异常的相关问题正式问询有关操作人员,必要时在问卷调查时加入相关题目。企业的生产、储存和其他装置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超流量、组份超标准等

29、运行现象;没有超温、超压、超液位、超流量、组份超标准等异常工况处置规程和办法,或者不能严格执行;超温、超压、超液位、超流量、组份超标准等异常工况的处置方法和程序不正确;操作人员不掌握正确处置参数异常工况的方法和程序;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重要参数的监测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承载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容器采用玻璃管液位计;承载易燃、爆炸和毒性为中度危险性介质的容器采用玻璃管液位计;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没有实现不间断采集、监测、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安全生产

30、法第九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171.4 工艺设备安全1.4.4泄压排放管理检查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压排放管理方面,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SH 3009)等标准规范的情况。检查安全阀、防爆膜、阻火器、水封等泄压排放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查阅泄压排放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等档案资料;现场勘查部分泄压排放装置的安装和使用状况,检查是否有缺失、损坏、截断、失效、未按规定检验检测等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直接排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未按规定安装泄压排放装置,排

31、放管管径、缓冲分液设施、排放高度、排放地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安全阀等泄压排放装置损坏、失效或被截断,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部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阀: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达不

32、到正常投用的条件,或设计的泄压排放压力(开启压力)参数与工艺最高操作压力不匹配;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部没有设置爆破片或在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保温等防堵措施;未按要求对泄压排放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等。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反应吸收、吸附、溶解、高空排放等有效防范措施;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环氧乙烷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接排放。对混合后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的几种气体,采用混合排放的方式;对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未进行密闭回收,随地排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

33、二条181.4 工艺设备安全1.4.5防火防雷防爆措施检查防雷、防静电、防火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情况。检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等标准规范中有关强制性要求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GB50016; GB50057;

34、 GB50058; GB50074; GB50116; GB50140; GB50160; GB50650; AQ3009查阅设计、安装、检测等档案资料和易燃易爆区域防火防雷防爆管理制度;查清防雷、防静电、防火设备设施的数量和位置, 对照相关法规标准,抽取位于易燃易爆区域(爆炸危险环境)2-3台设备,检查安装、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易燃易爆区域(爆炸危险环境)防火防雷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防雷、防静电、防火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不符合标准要求;未按规定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电话

35、;消防站未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未设置无线通信设备;装置内的电缆沟没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未填实、密封;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未设防雷接地(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未采取静电接地措施;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气,或防爆电器防爆等级不够;未按规定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91.4 工艺设备安全1.4.6安全自动化控制检查企业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36、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安装和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情况;检查企业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摘除联锁是否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恢复联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3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查阅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资料,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照操作规程及工艺参数记录等,现场勘查自动化控制系统、安

37、全仪表系统是否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不符合相关要求;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未正常运行;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涉及的仪表、监测设施未经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装置没有满足设置符合规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201.4 工艺设备安全1.4.7有毒和可燃气体泄漏检测设施检查企业有毒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设置运行情况;检查企业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等强制性标准规

38、范的情况。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报警仪类别、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GB 50493查阅有毒和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设计资料,查清此类设施的设置数量和位置;现场勘查部分有毒和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情况;查看检测文件或标识,核查检测报警仪器是否定期校验;对有关人员进行正式问询或在问卷调查中设定相应题目,以核实泄漏报警设施的设置、运行和管理情况。有毒和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

39、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数量、位置、种类不符合标准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校验;部分点位泄漏检测报警功能失效;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24小时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无声光报警,控制室内无声音报警(或故意消音);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恢复。重大危险源没有配备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11.4 工艺设备安全1.4.8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检查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安全联锁装置的情况。检查企业大型生产装置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中型生产装置、重大危险源装备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的

40、情况;检查企业建立工艺安全联锁系统的解除和投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联锁装置稳定正常的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查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的设计文件、联锁管理制度;查清安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系统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对照操作规程及工艺参数记录,现场勘查部分安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正式问询。未按照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安全联锁装置,或部分安全联锁装置失效;未制定安全联锁管理制度或制度内容不完善;没有严格落实安全联锁

41、维护管理制度;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解除;安全联锁经审批后临时解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安全联锁系统存在故障未及时修复。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没有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没有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221.4 工艺设备安全1.4.9特殊工艺装置供电保障检查涉及放热反应等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双重电源供电、控制系统设置了不间断电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SH3038;GB50052查阅供电设施的设计资料文件;现场勘查供电设施和电源设施。涉及放热反应等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

42、双重电源供电;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需要设置应急电源的装置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31.4 工艺设备安全1.4.10蒸馏干燥等装置安全控制检查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加热过程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了与温度、液位、压力等重要参数相关联的自动控制系统。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查阅设计文件等资料,确定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加热过程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装置的数量、位置和控制情况;现场勘查其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浓缩、

43、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装置没有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故障未及时修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安装的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不全(温度、压力、液位、进料量、回流量等);蒸馏等操作的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自控系统进行相应调整;蒸馏塔(蒸发器)等装置内可能存在危险物料(例如:硝基物中的多硝基物、液氧中的烃类、能引起环氧乙烷聚合的催化剂等)富集的部位,未设置组份检测设施,未采取定期排放措施;易燃物料减压蒸馏的真空泵未设置止回阀。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241.4 工艺设备安全1.4.11应急设施和监控设施检

44、查企业应急设施和监控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查阅监控、应急照明、通风设施、淋洗器等应急设施的设计资料,及其进行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记录;现场勘查重大危险源和其他装置(或区域)的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应急通风设施、淋洗器等应急设施的设置情况,并检查是否完好、可靠、有效。重大危险源和其他装置(或区域)未按规定设置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相关区域(部位)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通风设施、淋洗器等应急设施,或者未保持其处于正常状态。没有定期对应急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5、第三十二条251.4 工艺设备安全1.4.12周边安全距离和控制室布置检查企业生产装置、罐区、仓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特别是与宿舍楼、办公室、控制室等敏感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查控制室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GB50160;GB50016;GB50187;GB50489;GB50183;GB50074; GB50779; SH3053;查阅平面布置图和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现场勘查测量。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控制室设置不符合要求(

46、包括位置、结构、门窗朝向、紧急疏散、通风等);装置区内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设备一侧的外墙设有门窗或洞口;面向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设备一侧的没有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61.4 工艺设备安全1.4.1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检查企业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急演练情况。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查阅厂区平面图等相关设计资料,现场勘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置状况,查验是否设有通过公共区域

47、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核查通过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输送介质;查阅危险化学品管道安装、使用、检测和维护、应急演练档案资料;就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正式问询;在问卷调查时加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情况的相关题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输送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或执行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未按照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检测、维护、应急演练;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或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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