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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餐厅饮食安全管理制度1.总 则1.1 为防止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所属各食堂。1.3 公司食堂与职工集体用餐的饮食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处管理督查、公司餐厅管理处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2.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2.1 职工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2.2 食堂的设备设施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
2、供应场所及用餐场所。2.3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3.1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平方米;2.3.2 墙壁应有1.5 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2.3.3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2.3.4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2.3.5 制售冷荤凉菜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2.4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若采用化学消毒,必须具备2 个以上的水池,
3、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2.5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2.6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2.7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3.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3.1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
4、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3.1.1 食堂采购食品需对食品供应商应索取以下证件并建立档案:3.1.1.1 营业执照复印件;3.1.1.2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1.1.3 食品生产合格证;3.1.1.4 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或化验单3.1.1.5 牲畜类食品需有当日当批货物检疫合格证;3.1.1.6 购物凭证(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信誉卡等)。3.1.1.7 应索证商品包括:3.1.1.7.1 预包装和非预包装的粮油米面副食品、调味品等;3.1.1.7.2 新鲜肉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3.1.1.7.3 食品添加剂。3.1.
5、1.8 对于以上索证资料应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登记本以及购物凭证粘贴本,放入食堂饮食卫生安全档案袋保存备查。3.1.2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3.1.2.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3.1.2.2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1.2.3 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3.1.2.4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3.2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3.2.1 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
6、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海产品与其他肉类隔离。3.2.2 食品要离墙离地( 20 厘米以上)分类上架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能上架存放的食品要有地台板,离地 20 公分。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盛放、加工、储藏食品的容器不准用塑料制品、橡胶或化学合成纤维制品。3.2.3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3.3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3.4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
7、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3.5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6 食堂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 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 小时以上,以备查验。3.7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 个小时,若超过2 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
8、60或低10的条件下存放。3.8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 个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提供给员工食用。4.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4.1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4.2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职工食堂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
9、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4.3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4.3.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4.3.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4.3.3 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4.3.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5.管理与监督5.1 公司食堂的饮食安全实行安全分管副总负责制,餐厅管理处应按本规定落实相关硬件设施和人员管理,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堂的饮食安全。5.2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
10、门的卫生监督。5.3 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职工用餐的卫生与安全;5.4 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5.4.1 立即向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5.4.2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5.4.3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5.4.
11、4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5.4.5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5.5 建立饮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职工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6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人员,进行如下处罚:5.6.1 餐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即提供给员工使用,或未将已消毒和未消毒餐饮具分开存放的,对责任人给予2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5.6.2 索证登记不全的,对责任人及食堂负责人处以20-50 元罚款。5.6.3 食堂采购、储存及加工不符合本规定的,对责任人及食堂负责人处以50-200 元罚款。5.6.4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情况不符合规定,仍在岗工作的,对食堂负责人处以50-100 元罚款。5.6.5 食堂发生重大饮食安全事故的,对食堂负责人处以2000 元-5000 元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6.附 则6.1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6.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