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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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学生之间利益的关系,学院和院内各部门的关系。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2、,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确保全院的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第五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和集团财务中心的领导下参与全院财经事宜决策的讨论,根据财务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学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全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监督, 第六条 各类经费均在学院财务处进行会计业务处理。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

3、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月度资金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费用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第八条 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下,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开支和教学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学院发展规划支出。设备购置和修缮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对于非重点项目,从紧控制。第九条 学院年度预算一经批复,由院长和财务处组织实施,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学院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有预算不执行等情况发生。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

4、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要调整时,按照规定程序追加预算。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条 资产是指学院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第十一条 对于学院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学院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学院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

5、相关披露。 第一节 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还要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四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是指学院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

6、,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十六条 预付账款是指学院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办公用品、实验耗材、低值易耗品等。第十八条 待摊费用是指学院已经支出,但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此款是预备以后有可能使用到而保留)第二节 长期投资管理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

7、本。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

8、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第二十四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

9、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余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学院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则计入固定资

10、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图书、档案以及用于实验研究的动植物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计提折旧。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每年不定期清查和年末实地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

11、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办理会计手续,严禁随意处置设备、随意拆除建筑,严格防止学院资产流失。 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管理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第三十六条 学院处置无形资产,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

12、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第五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递延收益等。第三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等。第三十九条 各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第四十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第四十一条 递延收益是指学院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本科目核算学院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

13、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第四十二条 各项长期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第四十四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要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

14、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七章 收入管理第四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提供服务收入、科研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第四十六条 提供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第四十七条 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收入不包括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第四十八条 政府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第四十九条

15、投资收益指学院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第五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开展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场地使用费、租赁费、服务费等。第五十一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收入、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扶持基金、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五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院所有提供服务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第八章 费用管理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

16、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第五十四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五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第五十六条 其他费用是指与其他收入相对应的费用支出。第五十七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第五十八条 学院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第九章 财务报告管理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

17、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条 学院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学院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六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月度会计报表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 资产负债表 2. 业务活动表3. 现金流量表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还包括各往来明细报表,资金统计报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无形资产明细报表等。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学院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报出日期,并由主管院长、会计主管人员、制表人签名并盖公章;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文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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