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公司安全管理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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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务公司安全管理总则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2、 适用范围及其说明: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各水务公司3、 定义:无4、 权责:协助处理运营水务公司落实三达水务公司安全管理总则,并对其进行考核。5、 工作内容:5.1安全生产管理 5.1.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5.1.2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

2、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5.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 5.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1.5.1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生产主管主抓。 5.1.5.2公司各部门,在生产主管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

3、、技术工作。 5.1.5.3公司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班组安全员由各组长或机长担任。 5.1.6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5.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机长及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准其独立操作。 5.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5.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1.6.5对新技术、新设备

4、,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5.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5.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5.1.6.8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抢险等相关培训。 5.1.7对于接触易燃易爆品、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执行。 5.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

5、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1.8.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公司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5.1.8.2总公司运营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5.1.8.3公司各班组,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总公司运营部、技术部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5.1.8.4公司应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5.1.8.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5.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5.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9.2

6、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5.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5.1.10.1各公司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5.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2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5.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5.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5.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公司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1.14.2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5.1.14.3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5.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

8、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 5.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5.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5.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5.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5.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3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5.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

9、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5.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5.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5.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5.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5.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部门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5.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

10、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5.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5.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5.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5.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5.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等。 5.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5.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 5.2.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5.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5.2.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建筑物的施工、

12、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 5.2.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5.2.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 5.2.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5.2.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5.2.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

13、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窗,冬季应有防寒装置。 5.2.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 5.2.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5.2.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 5.2.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 5.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 5.2

14、.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 5.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 5.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5.3.2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职工。 5.3.3生产设备的使用部门,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5.3.4生产设备的公共设备(如风泵),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制定专门制

15、度,指定专人管理。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5.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5.3.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5.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必须按劳动部劳字安(1991)31号文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劳人部门考核上岗。否则严禁独立操作。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5.3.8按GB50831999生产设

16、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 5.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应装设安全装置。 5.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5.3.11各部门的工具管理人员,应保证发放的各种工、刀、夹、模、量、吊等器具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随时修理或更换,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5.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电器工程安装标

17、准安装和管理。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5.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 5.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5.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5.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5.3.12.5手电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电压

18、不得超过12伏。 5.3.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 5.3.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 5.3.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远离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冲击震动。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 5.3.14

19、压力容器及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购买、安装、管理、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经理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 5.3.15锅炉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得与人员密集的房间、道路贴邻。锅炉及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购买、安装、使用、运行、管理、保养、检修、试压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任何领导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或强

20、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5.4.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 5.4.1进入工作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着装。禁止裸露上身上岗,注意文明生产。禁止穿背心、短裤;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操作外露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或其它颈挂物;女职工和长发男职工必须戴好工作帽(或束起来盘好),严禁长发外露。 5.4.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5.4.3严禁一切人员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5.4.4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21、5.4.5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5.4.6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5.4.7不得在运转设备上放置任何物品。启动设备之前,必须把工件和刀、夹、模具夹牢固,以防备启动后脱落伤人。设备上可调整移动的部件(如车床尾座、砂轮机的拖板、摇臂钻床的摇臂、动力头等)必须在设备启动之前固定,以防在设备运转时移动。在设备上装卸、调整、测量工件或装卸、调整工、刀、夹、模具,以及调整设备等,都必须先停机,并待设备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设备运转时如遇突然停电,或发现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并关闭电源,待确认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启动。6、 考核:按公司相关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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