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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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所辖范围内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项目部各机动车辆、各外协队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包括项目部临时租用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本规定。项目部及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合作单位也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机动车辆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货汽车、轿车、旅行车、各种工程车、吊车、特种车及小四轮翻斗车、农用车、移动施工机械等。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项目部安委会负责全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

2、导和协调,项目安委办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本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第五条 项目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5)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对各级的交通安

3、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2)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面包车、客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3)定期对运行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4)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5)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的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

4、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5)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第九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超载车辆不得派出。第十条 维修人员或车辆主管司机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第十一条 全体员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部的机动车辆

5、应归口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实行“五”定,即定车辆使用范围、定驾驶员、定责任、定基本行车路线、定百公里耗油指标。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审检,做到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制动、方向、灯光、声响、指示系统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车容车貌应整洁,颜色鲜明。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应符合质量规范技术要求,保持安全状况良好,做好日常维护、检查、保养,禁止“带病”运行或长时间超负荷运行。第十七条 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行、维修、事故的日常记录和档案。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

6、对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问题,及时维修处理,每次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九条 依据规范规定按期或按行驶里程有计划地做好机动车辆保养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机动车辆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冻、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证机动车辆正常使用。第四章 驾驶员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车型驾驶相当汽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场内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车、农用车、叉车、电瓶车等移动施工机械的驾驶人员应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7、证,持证上岗从事驾驶相应机动车辆。第二十三条 所属公司的机动车辆的专业驾驶员应经公司安委办审批发放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持证驾驶;对于项目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驾车的领导,应经项目部经理部会议同意,以书面报告报分局审批,分局工程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临时驾车,否则,责任由本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内的特种车辆、大型工程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设备部门组织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每班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对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不准出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做到行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回场后检查,保证车况

8、良好,车容整洁。第二十六条 倒班作业的车辆,驾驶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应交接班记录表。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谨慎驾驶、文明行车。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以下情况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2)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 (3)过度疲劳。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情况: (1)车门、车厢板没有关好; (2)在驾驶室的前后左右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机动车

9、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第五章 场内运输道路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要,又要保证交通安全运输。第三十一条 场内专项工程临时性道路(如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根据施工机动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其宽度双车道一般不得少于7m;单车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适当的会车处所; (3)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 (4)纵坡一般不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应超过13%; (5)道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

10、地; (6)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第三十二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应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和护墩、护墙等安全设施。第六章 道路运输管理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种规定的规费证件。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第三十四条 客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货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载;货物的装载应符合规定,绑扎牢固。货物运输车辆需搭载短途装卸工的,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车厢中须有安全的乘坐区域,车辆栏板高度不得小于

11、1米。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第三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放电、泄漏等专门措施。第三十六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应配有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中处于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第三十七条 长途运输大型设备或大型车辆组队行驶时,应派专职安全员随同监护。第三十八条 运输“三超”货物或重型设备时,事前应组织专人对沿途路基、桥梁的承受能力,宽度坡度、弯道半径、危险路段、洞涵净高、横跨公路架空线路和设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地区和其他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可靠相应措施后方可

12、进行运输。长途转运还应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第三十九条 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严格遵守施工区域对施工车辆的限速规定。第四十条 自卸车、油罐车、牵引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前翻斗车、挖掘机、农用车等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内,其他部位不准载乘人员。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搭乘人员。第四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停放应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路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第四十二条 施工用自卸车运输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

13、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的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外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2)车厢未降落复位前,不得行车。 (3)不准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4)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第四十三条 油罐车、炸药车运输,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接地金属链条。 (2)装卸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车,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

14、发事故。 (3)车辆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交警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安全、车管部门。安全车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即赶赴现场,配合交警妥善处理事故。并按局事故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章由斧子口项目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中发现问题,可直接向安委会办公室反映。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附斧子口项目车辆例行检查情况记录表斧子口项目车辆例行检查情况记录表序号车牌号码车 型所属单位各项证件是否有效车容车况如有问题整改完成日期(主)驾驶员签名转向装置传动装置制动装置灯光及其它内外卫生12345678机电物资部门负责人: 车队(驾驶班)负责人: 安全部门人员: 检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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